出海新航程,合规新命题:中国企业如何穿越全球反垄断的“监管深海”?

金杜研究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纵深推进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加速重构,中国企业出海的步伐不断加快。然而,企业在加速国际化布局的同时,其跨国经营活动也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合规挑战。中国企业在开展境外经营时,需遵守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各主要司法辖区反垄断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境外反垄断风险日益成为企业出海面临的重大挑战。2025年8月,印度尼西亚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KPPU)对某中资装备制造企业印尼关联公司开出4490亿印尼盾(约人民币1.97亿元)的罚单,成为KPPU反垄断执法史上所开出的最大罚单。


为了推动企业增强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意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等监管机构也相继印发了多部合规指引文件,强调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当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建立和加强境外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例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


本文拟结合近年来中国企业境外反垄断典型案例与《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等合规指引文件,从经营者集中申报、垄断行为规制与反垄断调查、诉讼应对等角度就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经营的常见问题进行解读,以期为企业境外活动的反垄断合规提供参考。


01


经营者集中申报


经营者集中一般是指企业合并、收购、合营等行为,有的司法辖区称之为并购控制。为避免经营者之间通过集中的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绝大多数司法辖区均要求经营者就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交易向竞争主管机关进行申报,待取得执法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交割。不同司法辖区关于是否构成集中、是否应当申报、申报时点的规定不尽相同。


就何种交易构成集中而言 ,多数司法辖区考察经营者控制权的持久变动,但在少数司法辖区,如买方通过一项股权收购交易取得少数股权,即便未取得控制权,或交易前后未发生控制权变化,该项交易仍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经营者集中。


就申报标准而言 ,多数司法辖区依据营业额设定申报标准,部分司法辖区设置交易规模、交易方资产额、营业额等多元指标判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有的司法辖区则主要以市场份额作为是否申报或者鼓励申报的初步判断标准。


就申报时点而言 ,各司法辖区大多为事前申报制度,要求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必须在实施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否则不得实施;有的司法辖区根据集中类型、企业规模和交易规模确定了不同的申报时点;部分司法辖区则要求企业不晚于集中实施后的一定期限内申报。此外,英国、新西兰、新加坡等部分司法辖区则采取自愿申报制度。


部分司法辖区申报标准的考虑因素


因此,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合并、收购、设立合资公司等交易时,同一交易可能需要在多个司法辖区进行申报,且不同司法辖区的申报要求可能各不相同。在开展相关交易前,企业应当全面了解各相关司法辖区的申报要求,评估申报义务并及时进行申报。


典型案例——因逾期申报经营者集中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以罚款


2025年9月29日,KPPU就某中资企业设于新加坡的子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其对印尼电商平台的收购交易,作出正式处罚决定,处以150亿印尼盾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的关联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曾向KPPU提交申报材料,但因申报主体与实际的收购实体(实际收购实体为专为本次交易所设立的SPV)不符,KPPU认定该申报无效,最终裁定交易构成“逾期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02


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垄断协议一般是指企业间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者采取的协同行为,主要包括固定价格、限制产量或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以及转售价格维持、限定销售区域和客户或者排他性安排等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尤其是与价格相关的横向垄断协议,通常被视为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各司法辖区均对此严格规制。此外,多数司法辖区也对纵向垄断协议予以规制,其中转售价格限制具有较大的违法风险。以欧盟为例,欧盟将纵向限制分为核心限制与非核心限制,转售价格限制属于核心限制,被推定违反欧盟竞争法。此外,日本、韩国等司法辖区下转售价格限制也被推定为违反竞争法,仅规定了少数正当理由抗辩的情形。


2025年10月23日,意大利竞争与市场管理局(AGCM)对某飞行影像公司意大利进口商及多家经销商展开现场检查。调查聚焦双方涉嫌通过纵向协议实施转售价格维持。AGCM指出,自2021年起,该飞行影像公司及其意大利进口商通过其电商平台公布价格作为基准,系统性监控意大利境内经销商定价,并对降价销售或从欧盟其他国家采购(平行进口)的经销商采取终止供货威胁、商标授权撤销等惩罚性措施。


2025年10月8日,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对某跨境电商平台展开调查,以查明该公司是否干预其电子商务平台上第三方商家的定价。联邦卡特尔局表示将重点审查该跨境电商平台是否对卖家的产品定价施加影响,包括是否可能由平台直接设定最终销售价格。


2024年5月28日,某消费电子公司波兰办公室以及两家经销商遭遇波兰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局(UOKiK)的反垄断突袭调查。UOKiK表示该消费电子公司旗下的电子及家用产品疑似存在非法价格操纵,使得消费者无法以比预定价格更低的水平购买这些产品。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凭借该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一般包括销售或采购活动中的不公平高价或者低价、低于成本价销售、附加不合理或者不公平的交易条款和条件、独家或者限定交易、拒绝交易、搭售、歧视性待遇等行为。一般而言,判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业务规模、市场份额、来自竞争者的竞争约束等因素。


2025年4月,据报道,美国司法部已对某路由器制造商展开反垄断调查,审查其是否存在掠夺性定价行为,即是否以低于制造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以获得垄断性市场份额,并随后设定高于竞争水平的价格,以收回前期降价的损失。


2025年8月6日,KPPU对某中资装备制造企业印尼关联公司开出4490亿印尼盾的罚单。KPPU指出,该装备制造企业通过纵向整合控制销售渠道,并设定不公平的经销模式和付款条件,对经销商实施差别待遇,限制市场竞争,违反了印度尼西亚《竞争法》第14条关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以及第19条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除前述典型的垄断行为外,企业还需关注所在经营地区的特殊规制情形,例如,部分司法辖区规定 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禁止在竞争者中兼任董事等安排 。总体而言,垄断行为的认定和评估因素较为复杂,在具体业务运营中,企业可以根据各司法辖区的具体规定、指南、司法判例及执法实践进行评估和判断。


典型案例——某大型科技公司主动调整参股企业董事安排


某大型科技公司作为多媒体和视频游戏行业的重要参与者,全资控股美国游戏开发公司A,并持有另一家美国游戏开发公司B的少数股权。此外,该科技公司在视频游戏与媒体领域亦有其他投资布局。


美国司法部认为,由于该科技公司同时是B企业竞争对手A的母公司,其在B企业董事会拥有席位的做法,可能违反《克莱顿法》第8条关于禁止竞争对手董事交叉任职的规定。


2024年12月18日,美国司法部公告称该科技公司已放弃其在B企业的两名董事席位,并同步修改了与B企业的股东协议,放弃了未来单方面委任B企业董事或观察员的权利,以避免潜在的垄断风险并配合监管要求。


03


如何应对境外反垄断调查与诉讼


多数司法辖区反垄断执法机构都拥有强力而广泛的调查权。一般来说,反垄断执法机构可根据举报、投诉、违法公司的宽大申请或者依职权开展调查。此外,企业在境外也可能面临反垄断诉讼。反垄断诉讼既可以由执法机构提起,也可以由民事主体提起。不同司法辖区的反垄断诉讼涉及程序复杂、耗时较长;有的司法辖区可能涉及范围极为宽泛的证据开示。因此,如何应对境外反垄断调查与诉讼,成为企业在防范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时的重要考量。


提前制定应对机制与培训计划 :部分司法辖区可以通过“黎明突袭”开展反垄断调查,即执法机构在未事先通知被调查人的情况下而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突击检查或调查。因此,企业在境外经营时,可以提前制定反垄断调查、诉讼的应对机制,并定期开展员工培训。预先制定的应对机制及定期培训计划有助于让全体员工了解反垄断调查、诉讼可能涉及的内容,以及公司在调查、诉讼中具有的权利义务。


积极配合调查与诉讼程序 :各司法辖区对于配合反垄断调查和诉讼基本均有相关规定,一般要求相关方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信息,提供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隐匿或者销毁证据,开展其他阻挠调查和诉讼程序并带来不利后果的行为。以欧盟为例,根据欧盟委员会第1/2003号《有关执行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竞争规定的条例》,欧盟委员会可以对因故意或过失妨碍反垄断调查的公司处以不超过上一营业年度总营业额1%的罚款。


通过宽大制度、承诺制度、和解程序等降低风险与影响 :在反垄断调查、诉讼程序中,企业可以运用所在司法辖区反垄断法中有关宽大制度、承诺制度、和解程序等,寻求救济措施与补救方案,以最大程度降低相关调查、诉讼的风险与负面影响。


典型案例——报废汽车回收卡特尔案


2002年至2017年,16家车企以及欧洲汽车制造商协会就报废汽车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具体而言:(1)车企集体拒绝向汽车拆解商支付报废汽车处理费用。同时,车企还共享与汽车拆解商商业合同的敏感信息,协调对汽车拆解商的谈判策略;(2)车企间达成一致,不相互竞争关于新车可回收率的宣传,并同意对新车中使用的回收材料的比例保持沉默,以避免消费者在选择汽车时考虑汽车报废后的回收问题;(3)欧洲汽车制造商协会组织、协调上述车企进行多次会议和联系。


2024年4月1日,欧盟委员会对涉案车企及行业协会处以总计4.58亿欧元罚款,其中有四家车企依据《2006年宽大处理通知》获得罚金减免:一家车企因第一个提交符合宽大制度所规定的信息和证据而被免于罚款;考虑到申请时间与信息价值,另外三家依次被减少50%、30%、20%的罚金。此外,由于各方均承认违法并接受和解,获10%罚金减免。


结语


合规是企业走出去行稳致远的前提,合规管理能力是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在各主要司法辖区反垄断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也需要不断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有效识别、应对境外反垄断合规风险。企业可以结合自身业务规模、所处行业特点、所在司法辖区的反垄断法律法规、执法环境等,审慎识别与评估所面临的主要反垄断合规风险,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将反垄断合规风险扼杀于萌芽。


脚注:


[1]基于金杜协调多司法辖区合规经验及公开渠道检索总结,不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就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如您需要法律意见,请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咨询或寻求帮助。


[2]具体数值将不时进行调整,以便与当年的经济情况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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