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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2 08:21

2015年度中国反垄断十大事件

1.商务部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恩智浦收购飞思卡尔和诺基亚收购阿尔卡特朗讯


上榜理由:2015年仅有的两起商务部做出附限制性条件决定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事件简述:2015年10月19日,商务部附条件批准诺基亚收购阿尔卡特朗讯股权案经营者集中申报。商务部在审查决定中要求诺基亚履行承诺并受商务部监督,以避免其对无线通讯标准专利许可市场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2015年11月25日,商务部附条件批准恩智浦半导体股份公司收购飞思卡尔半导体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案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商务部在审查决定中要求恩智浦履行一系列义务,以避免其收购飞思卡尔后对全球射频功率晶体管市场产生可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律师点评:附限制性条件的概率大约在1%,2015年也不例外,商务部在两起案件的审查决定中附加了限制性条件。从这两起案件的相关市场看,也集中在了电子和通信领域。作为处于科技创新发展前沿的无线通信设备行业,中外企业的竞争十分激烈。国内已经拥有华为、中兴等一批有实力的通信设备企业,但部分核心设备和技术还需要从国外企业获得。保证无线通信设备市场的充分竞争,就能够为中国企业争取到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支持我国无线通信设备行业的发展。因此,在这一领域频现反垄断措施的身影也就不足为奇了。高通案即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商务部对于诺基亚做出的附条件审查决定也是出于维护国内无线通信设备市场竞争环境的目的。


2.商务部对于复星等多家企业进行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进行行政处罚


上榜理由:对符合申报条件而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交易敲响了警钟


事件简述:2015年9月16日,商务部对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股权的交易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一案,做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外,商务部在2015年还对另外3起未依法进行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处罚,涉及微软、庞巴迪等知名企业。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的《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任何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行为都有义务向商务部事先申报。而未申报且已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均构成未依法申报,商务部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2015年处罚的4起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经商务部评估认为均“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因而不涉嫌垄断。但即便如此,没有依法遵循申报流程,依然会被处以行政处罚。尽管区区几十万元罚款对于这些参与经营者集中的企业算不上什么,但是一纸行政处罚却会对品牌造成很大的杀伤力。因此,律师建议参与经营者集中的企业一定要严格对照申报标准。一旦发现交易满足需要申报的要求,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务必依法进行申报。


3.广州市中院做出全国首例裁定行政垄断的司法判决


上榜理由:国内第一例裁定行政机关行政垄断的司法判决


事件简述:在广东省教育厅主办的“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省级比赛中,广东省教育厅指定广联达股份软件有限公司提供的软件为独家参赛软件。原告深圳市斯维尔科技公司认为广东省教育厅的作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广州市中院经审理后一审裁定,广东省教育厅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


律师点评:广州市中院做出的行政垄断判决,毫无疑问在我国反垄断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首先,这是反垄断法实施6年多来,首例由司法机关做出的行政垄断裁决。这说明,在法治建设最重要的司法环节,行政垄断行为也不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面对政府机构行政垄断行为时,可以切实通过司法程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此外,本案为对于审理行政垄断案件的方式方法进行了十分有益的探索,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广州市中院对于如何认定“行政垄断行为”,对“规范性文件、政策”等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提起反垄断诉讼等问题,均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给予了正面回应。律师认为,尽管本案现处于上诉阶段,最终判决结果尚未可知,但广州市中院敢于作“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其开拓创新的精神值得赞扬,而本案也必将对今后的行政垄断案件审理工作带来深远影响。


4.工商总局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拒绝配合调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上榜理由:我国首例针对企业不配合反垄断调查而做出的处罚


事件简述:2015年9月18日,安徽省工商局对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信雅达公司在安徽省工商局查处垄断案件中不履行配合调查的法律义务,决定对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律师点评:本案作为我国首例由于企业拒不配合调查而受到处罚的案例,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是涉嫌垄断的被调查对象还是协助调查的相关方,均有义务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否则后果将非常严重。同时,《反垄断法》中也规定了被调查的经营者有陈述意见进行抗辩的权利。但如何把握配合调查与抗辩之间的分寸,企业应谨慎对待。律师建议,企业在进行反垄断合规培训中,应加入如何应对反垄断调查的内容,告知企业员工怎样才能既做到配合调查,又能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呼吁反垄断执法机关尽早出台更详细的反垄断调查程序规则或指引,以进一步提升调查执法的透明度,也促使相关企业了解其在调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配合相关的执法工作。


5.多家互联网公司并购引发业界对收购交易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关注


上榜理由:2015年互联网市场并购交易频繁,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新的课题


事实简述:2015年发生多起知名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并购交易,包括:滴滴和快的实现战略合并;58同城收购赶集网43.2%的股份;美团网和大众点评实现合并;携程先是收购艺龙网37.6%的股份,随后又获得去哪儿网45%的股份,成为这两家网站的第一大股东。


律师点评:尽管2015年发生了多起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并购交易,但尚未有任何一起交易进行了经营者集中申报。这些互联网企业在名义上并不承认发生了经营者集中行为,从交易内容上看,当事企业也设法避免获得对方50%股份,从而被认定为获得对方控制权。客观来看,在2015年这些受人瞩目的互联网并购交易中,参与并购交易的双方都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如果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无法通过反垄断审查的风险是实际存在的。大量的互联网企业均采用了VIE模式,这一模式还没有获得国内外资监管部门的明确认可,因此商务部对于凡是涉及VIE模式的并购案件均持观望态度,以避免对VIE模式本身做出定性的结论。因此,使用VIE模式的互联网企业在国内市场的并购热潮还将持续一段时间,而《反垄断法》能否在其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部门对于VIE模式本身的态度。


6.各地工商局对于中国移动、电信、联通、铁通进行反垄断调查,并达成和解


上榜理由:反垄断调查指向国企巨头,促进电信行业改革


事实简述:2015年多家省一级工商部门对辖区内的电信市场开展多次反垄断调查,涉及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铁通等多家国内电信行业巨头。案情涉及宽带业务搭售固定电话、月底流量清零、限制用户选择套餐内服务项目等行为。在各地涉案电信运营商向当地工商部门做出整改承诺后,案件调查均已中止。其后,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在2015年底均推出手机流量不清零的政策。


律师点评:“提速降费”是2015年电信行业的关键词。但如何做到提速降费,业内认为打破几家电信巨头的垄断是突破口。工商部门分别在宁夏和内蒙古开展了针对安装宽带网络搭售固定电话行为的调查,而在内蒙古则开展了针对移动网络流量清零和限制用户选择套餐服务项目行为的调查。尽管调查均以电信企业提出整改方案而中止,但整改方案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提速降费”的效果。特别是,在内蒙古移动做出手机流量隔月清零的整改承诺后不久,移动、联通和电信三大运营商就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手机流量不清零政策,使得在地方反垄断调查中的成果惠及全国。更应指出的是,工商部门在2015年针对多家国有电信巨头的调查也说明,大型国有企业并不会因其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而游离于反垄断执法之外。大型国有企业同样应当高度重视反垄断法律合规工作。


7.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启动多项反垄断指南的起草工作


上榜理由: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


事实简述: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国家发改委正式启动《汽车反垄断指南》和《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


律师点评:《反垄断法》自颁布以来,不断通过各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对其法律体系进行阐释和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即是热点,也是难点,需要通过专门的配套规章来进行阐述和细化。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非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其中不但明确了拥有知识产权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之间的关系,规定了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且还开拓性地创设了“安全港规则”,明确了对于知识产权许可活动中各方在市场份额上的要求,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活动中能够预判到自己的行为在《反垄断法》上的后果。国家发改委在2015年也牵头启动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的起草工作。由于《指南》启动在后,而且是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名义起草,因此是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法规和执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


同时汽车行业也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有多处与现行《反垄断法》相违背。商务部早在2014年就启动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发改委此次启动的《汽车反垄断指南》也将针对汽车整车销售环节、零配件销售关节、维修环节等各个环节的经营行为,进行系统的反垄断法律规范和指引。


8.发改委查处高通案


上榜理由:开出国内反垄断执法历史上处罚金额最大的罚单


事实简述:国家发改委于3月2日正式公布了高通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其网站全文发布。至此,轰动一时的高通案最终尘埃落定。高通公司被处以2013年在华销售额8%,即人民币60.88亿元的罚款。


律师点评:高通案无疑是《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历时最长、罚款数额最高、海内外最受关注的反垄断执法案件。此次高通被罚款60.88亿元人民币,是2014年全年17亿元人民币反垄断罚款总额的三倍还要多。如此巨额罚款,意在警告其他涉嫌垄断违法行为的企业,在法律面前谁都不能心存侥幸。同时,高通案也促进了国内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律建设。国家工商总局和发改委已经先后完成和启动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工作,以便将高通案中的经验及时归纳总结。而且,由于高通案的巨大影响,欧美等国的反垄断机构也开始关注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加强了与中国反垄断机构在立法和执法领域的经验交流。更为重要的是,高通案后,各国际企业也更加重视了在中国市场的反垄断合规工作,促进了我国市场的健康发展。


9.发改委2015年共查处5起行政垄断案件,掀起针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执法高潮


上榜理由:行政垄断案件为2015年发改委执法重点,掀起执法高潮


事实简述:《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国家发改委共查处了6起行政垄断案件,其中2015年就达5起。分别对河北省交通厅、山东省交通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四川省卫计委、浙江省卫计委等政府部门实施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强制交易、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了依法纠正。


律师点评:在2014年底时,发改委反垄断局领导就曾指出,2015年将主攻行政垄断。在此之前,反行政垄断执法因力度不强一直备受诟病。发改委在2015年查处5起行政垄断案件也表现出了要改变这一局面的决心。但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一些地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还比较严重。仅靠国家发改委一家的行政执法力量,毕竟十分有限。一年五起的执法力度固然说明了国家发改委将反行政垄断执法常态化的意图,但若想更有效地避免和制止行政垄断行为,在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恐怕还需要更多地发挥司法程序的作用。


10.发改委对8家国际海运企业开出4.07亿反垄断罚单


上榜理由:继高通案后,2015年又一重磅罚单


事实简述:国家发改委历经一年多的调查,对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川崎汽船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商船三井、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华轮威尔森物流有限公司、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日本东车轮船有限公司、智利航运滚装船务有限公司等8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达成并实施串通投标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罚,分别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4%至9%不等的罚款,合计罚款4.07亿元。


律师点评:提振外贸出口是我们政府最近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而国务院会议中也多次提到要切实减轻外贸企业的出口费用负担。发改委对于本案的调查可以说就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展开的。海运运输市场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和地域分割性,在不同的航线上都可能形成特定的相关市场。同时,不同的海运企业之间为更有效地利用航运资源,往往形成各式各样的班轮公会,以便相互协调合作,这也容易成为滋生垄断行为的温床。本案的调查,意味着发改委已经将海运行业纳入到自己的执法视野。同时,也说明发改委已经具备了在更加复杂多样的市场环境下进行调查的能力。最后,4.07亿的罚款也是2015年除高通案外,发改委开出的最高额的罚单。


作者:姜丽勇,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领域是WTO/国际贸易法/反垄断法/投资法等,微信号 xichu27。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张博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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