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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多月前,曾在搜狐视频先后负责“版权采购业务”和“自制剧业务”两块核心业务的版权影视中心前总经理马可(本名马筱楠)从搜狐视频离职,跳槽到竞品优酷视频。
直到昨天,马可前老板、搜狐集团CEO张朝阳才借着自制网剧发布会的机会,表达了心中的不满,并表示已启动法律程序。
据介绍,马可在与搜狐视频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包含了《不竞争协议》,即大家所说的“竞业禁止协议”,协议规定员工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否则就涉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外界认为,此次马可离职到优酷并没有遵守竞业禁止协议。
目前,搜狐视频已经以涉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名义起诉马可,索赔金额达千万级,该仲裁申请已经获受理,将于6月13日开庭。
在张朝阳看来,“现在的视频内容领域,就是有点钱太多了,任何一个视频网络公司可能每年都是几十亿,或者几年都是上百亿的投资,”马可的离职就是钱闹的,他说道,“大家有时候对钱太重视了,赚钱是一方面,还是要讲求规则......这个是一个违反竞业规则的问题,是巨大的投资带来的巨大的商业机密的出走,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不是一个小问题。”
事实上,竞业禁止协议究竟有多大约束力?虎嗅独家咨询了沪江法务总监、虎嗅作者林华,帮助大家解读这个纠纷。据林华分析,此次纠纷可以从两方面理解,这两方面是否符合法律界定,决定了原告诉求是否可能得到支持:
1、竞业限制本身合法,但是竞业限制只能法定人群,前提比较严谨。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从马可职务和级别来看足以符合适用竞业限制条件,所以就看搜狐是否支付补偿金。一般来说这也不难满足。不过公开报道并没有提到马可在哪家公司从事什么职业,如果马可只是在和原公司和原职位没有竞争关系的岗位就职,应该又不适用。
2、同时竞业限制的有效还要求以支付补偿金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10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