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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16:03

别让李笑来们跑了

近日币圈风紧,已经有机构开始扯乎了。

 

昨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一则《关于防范各类以ICO名义吸收投资相关风险的提示》,更让人感慨监管机构的后知后觉。这个行业都已经“一币一墅”这么久了,竟然才被十部委的下属机构警醒。

 

作为互金协会的组建者之一,央行此前的态度同样模糊不清,周小川先说比特币就像收藏品,像邮票,又说要高度鼓励金融科技发展。随后央行在去年年底ICO最癫狂时成立了数字货币研究院,今年年初又传出“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央行将成为首个研究数字货币及真实应用的中央银行”。

 

然而,这些声音都被各类ICO网站当作“中央高度支持”的态度,来刺激韭菜。央行领导们在说这些话办这些事之前,真不知道自己会像郎咸平茅于轼替理财机构站台那样,可能导致广泛的风险吗?不知道“区块链”在民间已经成为支撑骗局的理论基础了吗?

 

即便监管政策可能在年底前出台,北京会更早一步行动,但我还是想在此敦促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及早部署,不能让这些犯罪嫌疑人们跑了

 

ICO之罪

 

区块链无罪,技术无罪,甚至于ICO在起初也没什么可指摘的。问题出在哪里呢?问题出在聪明人们开始利用这种技术,以实质上的公开集资,或公开发行的类证券行为,为自己兜售的项目嫁接割韭菜的渠道。

 

不否认李笑来们可能有靠谱的商业灵感,由于投资界不识货所以缺乏启动资金,那么ICO在事实上起到了助力;然而更多时候,像PressOne这种连白皮书都懒得写,靠空气筹资的项目,根本无法靠正常渠道拿投资,无法通过常规的资质审查,所以用ICO来筹钱。

 

按理说,这种高风险投资更应该交给专业投资人判断,现实却恰恰相反,这些空手套白狼的家伙却通过ICO直接对接了公众。判断能力和专业素质远不具备的公众当然就再次沦为韭菜,让ICO项目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可能触犯的法条

 

互金协会昨天给出的专业意见,是ICO项目涉嫌诈骗、非法证券、非法集资。我们逐个分析一下。

 

有人说卖币不就是产品众筹,没什么法律风险。错了,数字币和其它产品众筹不同在于:1.这些数字币具有极便利的二级市场流通方式,以及超强的流动性。你见过哪个众筹电吹风的是为了再转卖出去的?2.这些数字币在ICO项目中往往不具备实际功能,这些代币的主要功能恰恰是投机价值而非使用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ICO项目哪条不符合呢?全部符合。由此可见,对外发币的ICO项目大多均涉嫌非法集资。


唯一稍有争议的是,法条中规定的非法集资载体是“存款”,而比特币在四年前被五部委定义为非货币。现在ICO项目为了怕被追责,都收比特币等虚拟币不收人民币,试图绕开此罪名。


然而,问题还是出在五部委的不作为,比特币较四年前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在ICO这个行业里,比特币就是货币。现在央行需要尽快更新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定义。

 

再说非法证券行为。

 

有人说,ICO项目哪怕是向公众集资,最终卖的也只是产品,而不是股票啊。

 

错了,部分ICO项目的实质就是资产证券化。比如收益权凭证类ICO项目,其相关代币并不具有实质性使用功能,而是代表了对于相关“基础资产”的未来收益权,因此持有人可以在未来时间内定期或不定期的获得特定收益。

 

更不要提现在已经有人在搞中小企业的ICO发行,以数字货币的方式出让股权,因此卖的更不是商品,而是权利凭证,即股票。

 

根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00人这个门槛,对于动辄几百上千人参加的ICO项目来说,不足挂齿。因此收益权凭证类ICO项目以及公司股份类ICO,均涉嫌非法证券行为。

 

当然,如果ICO项目发起者携款逃跑,自然就触犯了刑法中的集资诈骗罪。

 

可能承受的代价

 

涉嫌非法集资在刑法中的罪名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巨大了。试问哪个ICO项目没超过这个门槛?

 

非法证券行为在刑法中对应多个条款,摘录如下——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存在ICO项目跑路风险,在此也摘录相关刑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给那些“打破旧世界”的人一点教训

 

李笑来曾经在此前的培训课程上说,“PressOne是个打破旧世界的项目,李笑来是罕见的能做这件事的人”。

 

我不知道他是如何定义“旧世界”的,不触犯法规、遵循商业规则办事、不陷他人于风险之中……这些为人处事的基本原则在李笑来们眼中可能也都属于“旧世界”的范畴。

 

那么,就请“旧世界”给这些能人一点教训吧。趁他们把别墅跑车XX币变卖跑路之前。

  

如对本稿件有异议或投诉,请联系tougao@huxi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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