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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09:38

关于《第二十条》,说点儿不一样的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秦朔朋友圈 (ID:qspyq2015),作者:刘捷,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文章摘要
本文讨论了电影《第二十条》所展现的法治问题,作者认为虽然电影有现实意义,但与理解的法治精神存在出入。文章提出了几个问题:压力导致公正执法的问题、法律应该是冰冷的问题、在现实中调整法律判决的问题、疑罪从无原则以及法律的缺位问题。

• 👥 影片打动人们心中的憋屈点,关注好人保护自己的困境

• 🤝 法律应该是机械的、冰冷的,以透明公正为目标

• 💡 法律的判决需要考虑长远和理想,不能以个案为依据

关于《第二十条》,首先得说是部好电影。笑点、泪点都有,全员演技也在线,尤其是雷佳音和赵丽颖。最重要的是影片打中了人们心里的一个憋屈点:好人要保护自己怎么就那么难呢?怎么还就把自己搭进去了呢?于是看到办案人员能顶住各种压力伸张正义,激动加舒心的感觉就油然而生。



我想说点儿不一样的。这部片子有针对当下问题的现实意义,但是和我理解的法治精神还是有点出入,有一时之效,仍非长久计。



第一个要考虑的问题是:那些影响公正执法的压力是哪里来的?


这个问题不解决,不能指望每一个人都搭上自己的一切去声张正义。办案人员的直接压力当然来自于领导的看法,而领导还有他的领导;办案人员的直接领导是司法系统的,而领导的领导往往是综合行政层面的,那个领导要考虑的就有很多法律以外的因素。


所以,当法律会受到其他因素左右的时候,那法治就还有很大的人治的成分。


影片对孤勇的检察官的描写,某种程度上迎合的社会心理,和历史上民众对青天大老爷的期盼是一样的。而正如老子所说“大道废有仁义”,真正达到符合天理的和谐状态,是不需要青天老爷、孤勇者和忠臣义士的。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这话作为对自己责任感的提示是非常好的,但如果说是办案人员都拥有办别人人生的能力,则是可怕的,毕竟绝对的忠义清正之人是不多的,大多数人还都是有弱点、有私心、会妥协的凡人,他们可以办你的人生,你不慌吗?



第二个问题:法律应该是机械的、冰冷的,而正因为它的刻板和严正,才是对整个社会最大的保护和温情。


理想中的法治环境可能就像一个AI程序,输入所有的案件信息,而判决就根据法律条文、参考以往判例就直接输出。这个程序的运行,司法机关了解,而律师、哪怕每一个普通人也都可以了解,这种透明与公正才是我们向往的境界。


因为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着准确的预期,由此才能达成稳定。


在中国历史上,郑国的子产是把法律铸在鼎上、让所有民众了解的,而后来有些法家人物反而是反对让百姓了解法律的,因为这样有损君王和国家的威势,包括孔子也这样认为,百姓拿出条款来与官家辩论,“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直到今天,法律依然让普通人有无法了解进而恐惧的心理,于是在人为因素影响下,就出现了许多不一致、不合理、甚至令人不能理解的判决结果。


如果法律是一个刻板严正的程序,那么能动手脚的地方就只有信息录入这个环节,而这个环节是比较容易监督的。想利用法律达成其他目的的话,就只能去和AI程序说:“能给被告判轻一点么?”“这个人我想处理一下,帮我想想能找个什么口袋罪名安一下么?”


而程序只会回答:“您的指令有误,请重新输入。”如果所有判罚都是这个调性,也没有人再会闹,或者试图施加什么影响,谁都知道跟个死程序没法较劲。




那有人会说,法不外乎天理人情,刻板冰冷的判决如果不合理、不合情怎么办?还不允许在现实中调整一下吗?我要说的第三个问题就是:如果在现实中可以为了所谓合情合理而调整,且不说这个合情合理也是出于人为的判断,这个判断未必可靠,更大的问题是这种调整能力一定会在更大程度上被有权者或不良人所利用,而利用方式都会包装好合情与合理的外皮。


因为所有善意的调整,那些得益的人都是被动卷入案件的;而更多主动寻求利用调整能力的,都并不需要那份善意。所以影片里有句话说“法律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从长远看,从理想看,法律只能是国法,它最大限度保障天理和人情,但不是在任何一个微观案例上都必须做到。


当一个新的案例出现,大家发现既有法律对恶人竟无法处理、对好人竟然损伤过重,那么这个案例可能就是法治推进中的代价,要修改的是法律而不是判决,在执行层面上即使要变通和调整,也必须经过严密而复杂的流程,不能由一两个人在很小的范围里就操作,哪怕是出于善意。



要做到相对的最合情合理,也就是我想说的第四个问题:必须坚持疑罪从无。这是对最广大人群的最好的保护。


我想到苏轼当年科举高中的那篇文章叫《刑赏忠厚之至论》,宋仁宗和主考官欧阳修都认为他见事极明。苏轼说古书讲:“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你看一千多年前的苏轼乃至更久远的古人,其实已经拥有了现代司法的基本思想。


苏轼说背后的道理是这样子的:可以赏也可以不赏时,赏是过于仁慈了;可以罚也可以不罚时,罚就是超出义法。过于仁慈,还不失为一个君子;超出义法,就流为残忍了。所以,“仁可过,义不可过”。


我们以前常说,法律就是要绝不放过一个坏人,而且要从严从重从快,但是很明显,假如证据不足时还要断定那人犯法,就一定是人为的判断,而由于能力高低,不同的出身背景、个人经历,甚至性格、喜好,都会让人的判断出现差错的,再加上从严从重从快的要求,就更加会提高出错的概率。


也就是说,如果法律的指导方向是决不放过坏人,就一定会误伤好人。有的法学思想就认为,放过了一个坏人和误伤了一个好人相比,误伤好人的社会影响更严重。


一个坏人,这一次因为证据不足被他逃过了惩罚,如果他一直保持做坏事,那么早晚还会被抓到,而如果他不再坏下去,对社会也就没有了新的危害。而误伤一个好人,则会让无数的好人从此不再向好,这是伤害整个社会风气的事情。


也就是说:宁可放过一个撞伤老人却缺少证据的人,也不能判罚一个没证据说撞人的路人;宁可放过一个假借正当防卫而行故意伤害之实的人,也不能把一个有正当防卫情节的人定性为故意伤害。


这条原则,可以设置作为那个AI断案程序的模糊判断法则。这一点可能有不少人并不这样认为,我也不认为自己理解的就一定对,只是做一个观点的分享吧。




最后要说的第五个问题: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之所以闹出这么大的动静,我们与其关注这一次的法律处理方式,更应关注的是之前法律的缺位。


学校霸凌发生的时候,是不是因为后果还不够严重、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法律没有介入?如果有人连续一个月每天打人一个耳光而无法处理,那么后果可能是被打的人心理的压抑扭曲和一把刀的反击。村霸胡作非为的时候,受害人是求告无门还是不敢报警?是害怕有势力的人相互勾结,还是害怕处理也不过草草了事却让自己遭致更强烈的报复?


在现实中,坏人之所以能越来越猖獗,所谓保护伞和勾结的情况在扫黑除恶行动之后应该是很少的,原因一是因为有些行为虽然踩踏了法律却还不严重,二是采集保全证据有难度,于是对于办案者来说,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却只解决了一个小案子,没什么成绩可以记录。


另外,如今社会上好人和坏人、弱势群体和无赖刁民也越来越难以分辨了,而且谁都懂得去借助网络和舆论的力量来为自己造势,办案人员也的确是如履薄冰、举步维艰,因此事情不太大的时候,容易倾向于和稀泥,各打几板子。


人们不再敢扶老人就是因为当年的一个判决,到处出现的碰瓷现象就是因为机动车完全有理也要多少赔点钱的处理方式,而对校霸、村霸不痛不痒的处分与其说是在儆恶,不如说是一种纵容。


要让办案和司法人员关注起那些小事,愿意在小事上花时间去找证据、去走法律程序,可能也需要改进一下考核和立功授奖的方式。


在小事上花的工夫,可以消弭那些潜在的大事,避免坏人在罪恶道路上越走越远,也避免好人被逼走到鱼死网破的地步。而从管理上讲,这就是另一个难题了:扁鹊说自己大哥才是最厉害的医生,因为他能“治未病”,刚有苗头就能对症下药,所以大家在他那里都看不到什么病人和治病的事迹,于是反而没有自己这个专治疑难杂症的名气大。


说实话,我也不知道该怎么考核,只能提出这个问题,让更专业的人来思考吧。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秦朔朋友圈 (ID:qspyq2015),作者:刘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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