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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08:34
明星从不为你的钱包负责

作者:俞曦(南京中院前法官),题图来自IC photo


七月流火,更“火”的是理财平台爱钱进的延期兑付事件。爱钱进官方宣传:爱钱进上线于2014年5月6日,至今已稳健运营5年。截止2019年11月11日,平台已累计服务用户1663万,累计为用户赚取投资回报81.85亿元,累计撮合交易2,190.22亿元。


爱钱进这个持续运行了6年的理财平台,涉案上千万人,金额两千多亿,此雷不爆则已,一爆山崩海啸。工商资料显示,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英文名:IQianJin (Beij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系上海榕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



爱钱进在高光时刻,先后邀请了著名主持人汪涵和乒乓球世界冠军刘国梁代言,两位代言人最近也先后公开表态,会继续与平台和有关部门密切沟通,为妥善解决此事尽自己的力量。


无独有偶,7月11日又有消息称湖南卫视主持人杜海涛代言的理财产品“网利宝”爆雷,投资者要求杜海涛讨回血汗钱,杜海涛姐姐却在直播中称受害人活该。当天深夜,杜海涛方表示一定积极跟进事件进展。


今天的爱钱进、网利宝,会不会像昨天的“E租宝”“钱宝”等平台一样,留下一片哀鸿遍野的投资者?而汪涵等明星代言人为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非吸还是诈骗?


非吸罪与集资诈骗罪,都可以归入非法集资的范畴,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集资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存款罪,即非吸罪,例如“微贷网”和“鑫琦资管”。有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例如“E租宝”和“钱宝”。


集资诈骗罪的起刑为五年,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非吸罪的起刑为三年,最高刑为十年以下。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比非吸罪重的多,两者有区别。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很多时候表现为“大肆挥霍,转移,瓜分,欺骗投资者”等行为,钱财基本没有用于公司经营或者正当途径,这些表现是手段,其目的就是将财物“非法占有”。就像“钱宝网”通过虚构年化50%-60%的收益率,一开始就是骗,大家可以想想,年化50%-60%的保本收益是什么概念,估计一百个股神巴菲特加起来都要甘拜下风吧。当然,为了诱惑投资者,有的骗子连保本日收益1%,年收益365%的话都敢喊出来,这是笔者办理过的真实案件,只要骗子敢喊,还是会有人信。


非吸罪,并不表现为故意欺骗和非法占有,通俗地讲就是没有吸收存款的资质却从事了非法集资业务,目的不是骗钱据为已有,而是用于正常经营。这也就理解为何非吸罪的处罚比集资诈骗要轻,因为非吸罪的出发点没有集资诈骗罪来的坏。


明星代言人是否需要民事责任?


从之前的案例看,投资者想通过汪涵和刘国梁、杜海涛等明星追债,难。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中提到的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本质上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是否要赔偿,就需要判断广告代言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个要件缺一不可:1.投资者是否有损失;2.代言人有没有主观上的过错;3.代言人有没有从事侵权的行为;4.投资者的损失与代言人的行为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其中,第1个要件很好判断,一旦爱钱进兑付困难或跑路,必然会造成投资者的实际损失。第2个要件,需要后续仔细调查,不太好取证。即,代言人在代言之前,是否了解了爱钱进的资质、产品、风险和交易模式等一系列基础信息,是否存在睁一眼闭一眼的心理故意,甚至是不是明知爱钱进在做虚假广告。至于第3、4个要件,也很难判断和取证,因为做广告和代言本身只是中立的行为,这个行为不会直接侵犯到投资者的财产权,更不会与投资者的财产损失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因果联系。



况且,之前也有明星代言翻车的情况,从事非法集资的老板坐牢了,但代言明星还是好好的。


2017年4月27日,鑫琦资管非法集资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做出判决,共9人获刑,其负责人陆奇根非吸罪成立,被判7年6个月,罚金20万。而著名演员张铁林就是鑫琦资管代言人、企业形象大使,鑫琦资管对外宣传上也是用了“皇上驾到一言九鼎”的宣传语。且鑫琦资管2015年的公司年会还曾邀请了上海电视台主持人程雷、台湾歌手姜育恒、歌手蒋大为等为其站台。目前为止没见其中有任何明星受其牵连的。


所以,假如明星代言人并没有涉入爱钱进公司业务太深,汪涵只是单纯地通过经纪人,简单了解了一下之后,去接了个广告代言业务,那么就不能苛求他知道的太多。况且,刘国梁作为乒乓球世界冠军,担任中国乒乓球协会主席,也担任世界乒乓球职业大联盟理事会主席,应该算是有公职在身,其代言广告业务一般都是需要经过主管行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想通过汪涵和刘国梁追债,难。


明星代言人是否需要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证明责任比民事侵权更难。


一旦最终爱钱进被定性为非吸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那么假如明星代言人明知爱钱进在从事非法集资的业务,仍然接受其代言,那么其毫无疑问就是共同犯罪中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所以,代言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仍然是知法犯法,或者是明知而隐瞒不报。但该明知并不以来于网友集体推断,而是需要经过调查后认定的明知。例如,通过调查爱钱进的公司档案和内部文件,如果发现明星代言人深度参与了爱钱进的一整套业务,且完全有理由了解爱钱进的交易模式和风险,甚至占了公司股份,则代言人就脱不了干系。


然而这种证明责任的要求很高,毕竟汪涵也好,刘国梁也好,现在看来也就是收钱做个广告代言,硬说他们参与爱钱进的业务有多深,也没有证据。


目前而言,“爱钱进”这颗雷还没有完全引爆,外界所知的讯息也只是冰山一角,公安也才刚刚介入调查,目前阶段的调查信息也都是保密的,后续是平安软着陆还是非法集资硬落地,一切也都未定。


但现在的法律形势很明确,从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来看,就是“继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非法集资案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一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进入刑事程序,投资人维权不容易,参考“E租宝”、“钱宝”等事件,后续上千万投资者,两千多亿投资款的维权注定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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