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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Internet Law Review ,作者:张颖,原文标题:《双向穿透:中美同步调整涉外经济规则的法律逻辑——国务院对外投资新规 & BIS芯片许可指南》
2026年5月31日与6月1日,中国与美国先后更新了其涉外经济治理的关键规则。
5月31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发布了一份关于先进计算物品出口许可的执法指南。6月1日,中国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将于7月1日施行。
这两项举措,连同中国近期密集出台的反制法规与金融监管行动,共同勾勒出全球技术竞争与经贸规则博弈的新图景:中美不约而同地强化了“基于实体的穿透式监管”,但指向截然不同的战略目标。
2026年5月31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发布了一份关于先进计算物品出口的执法指南。这份文件本身并未创设新规,而是对一项自2023年11月起实施的既有规则——即向总部或最终母公司位于中国(含澳门)的实体出口特定先进芯片需申请许可证——进行了明确澄清:此要求全球适用,无论该实体位于马来西亚、阿联酋或是德国。

1、对监管间隙的“补丁式”响应
此次澄清,实质上是为2025年5月“AI扩散规则”(AI Diffusion Rule)被撤销后所产生的监管间隙打上“补丁”。彼时,旨在建立全球三级许可体系的宏大框架因被认为过于复杂且损害美国商业利益而被放弃,但也客观上为中国科技公司通过其海外子公司获取先进芯片打开了一道政策窗口。行业供应链信息显示,在此期间,可能已有数量可观的先进芯片通过此渠道完成交付。BIS的指南旨在彻底封堵这一“漏洞”,标志着美国管制策略从试图构建多边框架的“宏大叙事”,暂时回归到更具弹性的、基于具体威胁的“精准响应”。
2、从“地理分级”到“实体追踪”的深化
与已被废止的、侧重于“目的地风险”的AI扩散规则相比,此次指南的底层逻辑是“实体归属”。它不改变国家分类,而是“穿透”子公司的法人面纱,直指其最终受益人的国籍。这反映了美国出口管制体系在应对全球化公司架构时的演进:监管的标尺从地图上的国界线,转向了公司股权结构图的最终控制节点。
3、务实的执法策略
值得玩味的是,指南明确排除了对已部署芯片的追溯,不要求数据中心停止使用或维护现有设备。这体现了其务实的一面:在避免对全球数字基础设施造成即时的、破坏性冲击的同时,将执法资源与焦点集中于切断未来的新增供应。这种“既往不咎,未来从严”的姿态,与BIS大幅扩充执法力量的计划相协同,预示着下一阶段的博弈重点将是高强度的合规审查与案件调查。
几乎在美国行动的同时,中国国务院于2026年6月1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该规则将于7月1日施行。这一规定与近期一系列密集出台的法律行动,共同构成了一个层次分明、多维度联动的系统性法律回应框架。这套体系旨在超越个案应对,实现从资源流动的主动管理到法律冲突的威慑平衡的全面布局。

1、核心工具:以“投资审查”管理战略性要素外流
新规的核心在于其第十三条,将“对外投资”确立为监管技术、数据和人才等核心生产要素跨境流动的前沿节点,并明文禁止通过投资活动转移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它明确将“跨境派遣人员、提供技术指导”等行为纳入监管范畴,从而将对资本流动的监管,深化为对附着于资本的智力资本与数字资产流动的主动管理。这为防范类似“Manus案”中通过将团队与业务外迁以规避监管的“功能性出海”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2、法律工具的协同与升级:一个完整的“攻防体系”
理解新规,必须将其置于中国近期构建的完整涉外法律工具组合中审视,其协同效应体现在三个递进的层面:
(1)主动规制:以《对外投资规定》为核心,旨在前瞻性地管控战略资源的外溢风险。其功能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为“开放”与“安全”划定新的法律边界,确保对外经济活动不损害本国的技术根基与产业链完整性。
(2)防御与反制:此层面由一系列反制裁与阻断法律工具构成,旨在建立法律层面的威慑与平衡。
其中,2026年4月生效的《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与5月2日发布的首份“阻断禁令”,提供了基本的防御与反击法律依据。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近期规定进一步赋予中国监管部门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包括禁止特定外国实体与中国进行贸易或投资,甚至可取消其外籍员工在华工作许可或签证——尤其是在其母国对中国实施类似限制的情况下。
这一“非对称性反击”工具,极大地提升了反制的灵活性与威慑力。例如,若美国政府对一家中国科技公司实施制裁,中国监管部门理论上可据此阻止一项看似无关的美国公司收购在华资产的交易。这使得中国的反制具备了更大的战略主动性和关联性。
(3)系统保障:同期开展的对非法跨境证券业务等金融活动的严厉打击,则致力于规范资本跨境流动的渠道。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日前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拟对富途、老虎处以超20亿元罚款。其目标是压缩脱离监管的灰色资金通道,确保整体的跨境金融活动更具透明度与可控性,从而为前述规管与反制措施的有效性提供系统性保障。
这三个层面共同构成了一个从资源管理、法律对冲到通道治理的全链条应对体系,标志着中国的策略已从被动个案反应,转向依托国内法进行系统性风险管理。
当美国的“实体穿透”遇上中国的“要素穿透”,全球科技企业,尤其是业务横跨中美的公司,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合规困境。
一方面,可以想见,合规复杂性指数级增加。企业必须同时遵循两套独立运行、均具备“穿透”能力且哲学迥异的规则。一项旨在提升全球研发效率的内部技术共享或人才调派,可能同时面临美国的“最终用户”审查和中国的“对外投资实质”审查,陷入两难。
另一方面,试图通过在第三国设立“无关联”子公司来规避监管的传统架构,在双方“穿透”原则下效力大减。企业的股权结构、数据流、人员派遣路径都必须经受双重审视。
一方是天价的罚单与高管刑责(美国),另一方是市场准入的丧失、投资受阻乃至高管人员的入境禁令(中国)。合规已成为关乎企业生存的核心能力,而非单纯的运营成本。
中美此次近乎同步的规则调整,揭示了一个超越传统“贸易战”或“科技战”的更深层趋势:大国竞争的核心场域之一,正快速向“国内法律体系的域外效力、执行能力与工具的竞赛”迁移。
中美双方都在最大化地利用自身的经济规模与市场地位,将国内法作为塑造甚至“武器化”跨境资源流动规则的工具。这场竞赛的关键,不仅在于规则的条文,更在于规则背后的情报、执行、司法协作以及战略执行的意志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