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把话筒递给猫 ,作者:猫咪李察德
在上篇推送中,我向你们交代了最近与小伙伴们为上海某公园做TNR的情况,可在后续行动中我们遇到了一个非常棘手的意外:保安报警阻拦我们。
TNR释义↓

【背景】那是我们近期第四次去该公园抓猫,在那之前已完成十余只公园流浪猫的捕捉-送医绝育-放归/找领养。
事实上,我们第一次来就遇到过保安查问了,当时对方听说我们是来给猫做绝育的,留下句“这是好事”便走了,所以没想到本该已经让保安脸熟的我们这次会遇到麻烦。
该公园流浪猫的tnr不完全记录↓





事发当天先是一位保安来问我们在干嘛,我们理解师傅是出于负责担心我们做什么坏事,便解释要给猫做绝育。
保安当场给队长拍下我们的照片,接着就转达了队长的要求,让我们提交许可证/通行证。(事后我们得知这种带有单位公章的许可证连保安自己都不知道怎么获得,但是他们要)
我们告诉保安师傅,我们是志愿者,自费做这个事,没有许可证,如果需要下次可以根据他们的流程去尝试申请。
保安下一步是要求我们出示工作证。
我们只能再重复:“我们是自发的个人志愿者,没工作证。”
为了证明自己的救助行为属实并且是自费的,我们向保安展示了微信里与医院沟通的群聊,但保安似乎不愿相信我们,于是报警。
我们本以为民警作为公允的执法监督者,他们到来能向保安澄清我们的真实情况,但万万没想到的是,他们却带来了更多的误解。
两位民警一到现场,我们便向他们说明了自己是为了给园内流浪猫做绝育,费用也是自行承担的,并展示了手机里的医疗信息以及支付记录等。
民警向我们索要工作证,我们再再再解释自己是志愿者,志愿者没有工作证(区别于社会工作者)。
其中一位蜀黍告诉我们,流浪猫是公园的财产(?),我们带走要跟保安报备。
既然从民警嘴里得知流浪猫算公园的财产,我们进一步询问是不是公园里出现弃养的或者虐猫的也可以因为猫算公园的财产了要跟保安举报?蜀黍是认可的,但我们再度向保安确认时他们似乎不太情愿。
【事实上】在法律层面,流浪猫属于“无主物”,为他们进行绝育(TNR),不仅不违法,而且这种通过绝育代替无序繁殖的管理模式,在上海是受到官方和基层社区广泛鼓励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两条法律边界需要特别注意:①物权问题:在抓捕前必须仔细甄别,不要混进去有主家猫。一旦误抓并给有主人的猫做了绝育,在法律上可能会引发侵犯他人财产权的民事纠纷。②侵权责任:在将猫捕获并运送到医院的这段时间,我们在法律上短暂成为了猫的“管理人”,如果在这期间猫因为应激抓伤了路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医疗赔偿责任。
当天有围观的阿姨告诉我们,公园里常有人虐猫,她都看到过几次。
之后我们还认真询问了保安他口中的许可证如何获得,他支支吾吾说自己也不清楚,让我们去问园方。
那么我们还要问了,在公园里哪些事情要打申请?开残疾车横冲直撞要申请吗?无故冲着旁人大喊大叫要申请吗?在儿童密集的公共场所抽烟要申请吗?以上哪件事对他人的影响不比抓猫做绝育更大?对此,园方要不要界定下?
到场蜀黍似乎还是不太清楚我们口中的绝育的真实情况,所以他问了我们一个很匪夷所思的问题:这些猫你们抓走还送回来吗?
我们以为他是在担心我们“不归回公园‘财产’”,承诺几天住院后会原地放回。
结果这位蜀黍反而有些反对,称他最好我们不要放回来。
我们不明白他的意思,蜀黍进一步解释称,由于我们有过接触这些猫的经历,万一哪天这些猫伤了游人,他们是要来找我们的——这从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你猫伤人不去找弃养人反而来找我一个路人?这就好比我曾经资助过一个山区困难户,结果此人违法了还要追究我的责任吗?
蜀黍可能也意识到自己言过其实了,马上解释称只是可能找我们核实情况,会这给他们增加没有必要的工作量,“麻烦吗你说?”
哦,原来只是因为“麻烦“。
【事实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流浪动物属于“无主物”。
出于公益目的将猫抓去绝育然后再放归,这属于临时性的救助行为。在抓捕和运输途中,我们是临时管理人;但只要猫安全放归回原栖息地,我们就不再是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不会因为我们自费给无主物做了个绝育手术,就把这只猫终生的侵权责任强加到我们头上。
为了避免没必要的冲突,当下我们只表示这些猫肯定是要原路放回来的。
岂料这位民警又脱口而出:你们可以放到外面去?路上?
我们赶紧纠正了这种给社会添乱的随机放生行为。
接着这位民警又“建议“:不是有救助站的吗?送过去。
我们再次澄清,他假设的“救助站”是不存在的。
【事实上】上海并没有由政府兜底、能够无限量接收流浪猫的“官方流浪猫救助站”。上海目前只有针对犬类的收容所,而对于猫,主要依靠民间救助基地和半官方性质的平台。
公园里投喂的多,做绝育的少之又少,长久下来必定催生矛盾,我们这些“毫不相关”的志愿者自发做tnr的原因,无非是希望减少无序繁殖对环境的影响↓
我们向蜀黍再三解释,我们是来解决公园里流浪猫无序繁殖、减少流浪猫数量的,这是保护环境的公益行为。
结果民警又试探性问了句,“那你们这个猫抓过去,是活着回来吗?”
这话好比子弹击穿我的脑仁,“当然是活着了!我们又不是杀死他们”。
没想到民警噗的一声笑出了声,“那怎么叫减少数量?”
我当场哑口,因为我实在太惊讶于基层工作者的认知……(删掉部分个人感受)。
只能耐心纠正:“数量的减少是从长远角度考虑的,一只猫一窝生四个一年生四胎一年就制造十几只新的流浪猫,绝育了就不生了,他们在这里占有地盘也可以避免外面的猫进入,等到几年后他们离开了数量就越来越少了。”
蜀黍听了不说话,然后用步话机请示。
“xx公园保安说有人现场绝育流浪猫啊,”这位蜀黍汇报。
我们一听“现场绝育”,吓得赶紧纠正:“是送医院去绝育的!怎么可能现场做?”
我们听到步话机里的警察就简单问了几句“那他们是志愿者咯?”“抓完送医院咯?”“绝育的钱谁出?”
在得到我们自费的回复后,对讲机里说了句“她们出钱么让他们抓好了呀。”
于是在登记完个人信息,记录下医院信息后我们才得以继续抓猫。
一来一回的概念冲突与矫正中,已经引来不少游客围观了,有热心阿姨主动表示见过我们,告诉蜀黍我们是在做好事。
而在离开之前,那位民警似乎是“好心”劝诫我们说,“你们这种好事有什么好做的啦?”
上次听到这句话还是“老太太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我们只能严肃道:“这个社会是需要有些人站出来做一些利他的事的,有这样的社会矛盾在就必须有人要去解决!“
结果民警又一盆冷水泼过来:“这是国家的事,不是个人的事。”
“那我们就干等着吗?”
蜀黍不答,
也许不答就是答案,毕竟不做就没有“麻烦”。
那天我们抓了4大一小共5只猫,大的绝育小的找领养,但与蜀黍的一番争论后我几天没睡好觉,我想跟大家认真讨论下一个问题:我们有资格做好事吗?
法律没有规定我们去搀扶摔跤的人,但我们会去做;法律没有规定我们给老弱病残孕让座,但我们会去做;法律没有规定我们做个正直善良的人,但我们会去做……我们这么做难道是因为法律义务吗?难道不是因为个人的道德与对世界的热爱吗?
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有460万人自发前往灾区参与救援,他们的名字是志愿者;新冠疫情期间千万民众自发参与病员救护、物资运输,他们的名字是志愿者……的确,大事理应由国家机制去支撑,但别忘了,国家是属于人民的,人民第一时间站出来捍卫自己的家园天经地义。
我们做的事(tnr)自然比不了上述的“大义”,可能在一些人看来还是多管闲事的,但是每个成年人都知道,世界是不会自动变好的,社会的进步是每一个人极力推动的。
每一件“好事”都值得做,无论它多么小、多么“麻烦”。
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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