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3 17:59

欧盟《强迫劳动条例》实施指引重点内容解析与实务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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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金杜研究 ,作者:景云峰 樊佳欣


当地时间2026年6月26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强迫劳动条例》的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为《条例》的落地执行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操作细则。该指引进一步明确了调查触发机制、供应链尽职调查的具体标准等核心议题,为欧盟执法机构的实操提供了直接依据,并为《条例》适用对象开展尽职调查提供了参考样例。


对于深度参与全球供应链的中国企业而言,《实施指引》的发布意味着相关合规要求已从原则性规定逐步转变为具象化的执行标准,供应链合规管理与尽职调查的实操要求进一步明确。本文将围绕《实施指引》的核心内容,梳理并分析欧盟的监管标准与执法逻辑,探讨企业在供应链审查、风险排查及证据准备等方面的合规应对路径,力求在复杂的国际规则与国内法律框架之间,为中国企业提供兼具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行动指南。


01


《实施指引》出台背景


《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1](以下简称“《强迫劳动条例》”或“《条例》”)最早于2022年9月14日由欧盟委员会提出,最终版本于2024年11月19日获得欧盟理事会正式批准,并于2024年12月12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将于2027年12月14日正式落地实施。


《条例》的核心内容在于第3条规定的禁令,即禁止在欧盟市场投放、提供或出口全部或部分通过"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2]。其适用范围极广,涵盖从原材料开采、收获到生产、制造、加工等供应链任何阶段。这意味着,即使强迫劳动风险仅发生在遥远的二级、三级原材料供应商环节,也可能导致最终产品的整机被禁止投放欧盟市场。


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6月26日正式发布了《实施指引》[3],该日期虽较《条例》第11条规定的期限(6月14日)延后12天,但《实施指引》的内容体量与详尽程度远超预期,旨在全方位支持《条例》的落地实施,面向主管当局、海关当局、经济经营者、消费者协会、工会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从结构上看,《实施指引》首先通过第1至3部分明确了条例的法律框架、适用范围及强迫劳动的定义、类型与风险指标,为识别违规行为确立了标准;在此基础上,第4和第5部分系统规定了主管当局从风险调查启动、信息收集评估、违规裁决到市场与边境执法及处罚的完整程序,构成监管实施闭环;第6部分从企业视角提供了涵盖政策制定、风险识别评估、预防减轻、监测通报及补救的强迫劳动尽职调查流程指引;第7部分则通过建立涉嫌违规信息的提交途径与处理机制,为监管与合规体系提供了外部线索来源。


由于《实施指引》与《条例》正文的内容存在一定重复,本文重点从《实施指引》的既定适用对象出发,分别对第3至5部分(针对主管当局的指引)和第6至7部分(针对经济经营者的指引)中的拓展内容进行分析解读。关于《条例》的全面解读,请参考作者此前发布的《2025年欧美供应链合规执法总结及2026年趋势展望(下篇)》。


02


针对主管当局的指引:执法逻辑与风险信号


本章旨在从主管当局的视角解读《实施指引》中的执法标准与程序规则,并在此基础上映射中国企业的具体风险点,为后续应对建议的展开奠定基础。


1. 国家施加的强迫劳动(第3.3.2条)


《实施指引》明确,强迫劳动可分为两大类:私人施加的强迫劳动和国家施加的强迫劳动。基于欧盟立法审议阶段及部分国际舆论对中国特定地区的持续关注,此处重点分析关于国家施加的强迫劳动的相关规定。


与《条例》中引用的国际标准相同,《实施指引》指出,国家施加的强迫劳动是指由国家当局、代表国家行事的代理人,或行使类似国家权力的实体施加的强迫劳动。这种形式的强迫劳动源于国家法律、政策或惯例,通常发生在以强制性国家机器和普遍缺乏公民自由为特征的更广泛社会背景下。


国际劳工组织第105号公约列举了某些情况下明确禁止国家利用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情形:


  • 作为政治胁迫或教育手段,或作为对持有或表达政治观点、或对现行政治、社会或经济体制持意识形态反对意见的惩罚;


  • 作为为经济发展目的动员和利用劳动力的方法;


  • 作为劳动纪律的手段;


  • 作为对参与罢工的惩罚;


  • 作为种族、社会、民族或宗教歧视的手段。


根据上述定义及《条例》第8条之规定,由国家施加强迫劳动所涉的具体地理区域及特定产品(组)清单,将被整合至欧盟即将出台的《条例》配套数据库中。[4]该数据库旨在协助主管当局评估潜在违规风险,并帮助经济经营者识别供应链中的相关隐患。


鉴于欧盟立法审议阶段欧洲议会对中国新疆地区的持续关注,新疆地区及其重点产品(如棉花、西红柿、多晶硅等)被纳入该数据库的可能性较高。若相关产品被纳入数据库,将构成主管当局启动调查的"重大风险线索",相关企业应予以最高级别关注。对此,建议相关地区和行业的中国企业持续关注数据库的发布动态,及时核实自身所处地域及行业是否被列入清单,高风险企业更应提前制定应对欧盟客户问询、尽调、审计、溯源等工作方案,避免受到突然冲击。


2. 识别强迫劳动的风险要素(第3.4条)


《实施指引》参考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强迫劳动指标》文件[5],对如何识别强迫劳动给出了较为详细的标准。虽然暂无法识别《条例》是否会存在针对中国企业的歧视性,但不排除在识别强迫劳动指标这一点上,其可能会对标参考明确针对中国新疆地区的美国所谓《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以下简称“《涉疆法案》”)。


(1)一般强迫劳动


强迫劳动的常见情形或指标包括:1)强迫招募;2)欺骗;3)债务剥削;4)危险或有辱人格的工作条件;5)繁重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安排;6)有辱人格的工作相关生活条件;7)虐待性的额外义务;8)身体或性暴力;9)滥用隔离手段;10)限制劳动者行动自由;11)扣留现金、资产或身份证件;12)克扣工资;13)威胁或恐吓;14)利用弱势处境。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常规强迫劳动指标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及复杂供应链的底层环节具有一定的发生可能。例如,在劳务派遣或外包用工中,可能存在中介的"欺骗"与"强迫招募";在部分制造业中,可能出现"繁重的工作时间"、"危险工作条件"或"有辱人格的生活条件";在跨境或边远地区用工中,"扣留身份证件"、"限制行动自由"及"债务剥削"亦是较为常见的风险点。此类指标关乎企业基层的用工合规边界,是供应链尽职调查中需重点关注和排查的领域。


(2)国家施加的强迫劳动


与国家施加的强迫劳动相关的常见结构性指标包括:1)监禁和拘留;2)操纵羁押条件;3)国家施加的经济处罚;4)撤销或拒绝提供公共服务、法律地位和社会福利;5)征用或没收财产、土地、住房或生产资料;6)国家或国有企业施加的就业制裁;7)法律禁止解雇;8)监视和社会监控;9)国家诱发的心理胁迫和意识形态压力;10)集体处罚和第三方处罚。


在中国语境下,部分治理措施可能被欧盟基于其价值判断重新解读或曲解并归入此类指标。例如,“监视和社会监控”可能指向工作场所的安保措施或政企联动机制;“国家或国有企业施加的就业制裁”可能涉及特定地区的扶贫结对、劳动力转移安置政策;“法律禁止解雇”可能对应国内劳动法对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解雇保护;“撤销公共服务或社会福利”则可能关联到户籍及附属公共资源的绑定机制。尽管这些措施在国内法下具有合法性基础,但在欧盟《条例》框架下却存在被认定为结构性强迫劳动特征的可能性,进而可能触发针对特定地域及产品的风险推定与调查程序。


企业应对提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部分指标(如工作场所安保措施、劳动力转移政策)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企业在应对欧盟调查时,应区分“国内合法合规的经营行为”与“欧盟规则下的风险识别”,避免在未加甄别的情况下将国内普遍做法直接等同于“风险点”进行整改,而应侧重通过证据链证明用工行为的自愿性与非强制性。


3. 具体调查流程


图1:《实施指引》第14页 调查与执法流程(翻译)


(1)确定产品和调查案件优先级的标准(第4.3.1条)


主管当局需综合评估三项标准,以确定相关产品组违反强迫劳动禁令的总体风险,从而确定处理优先级:


第一,涉嫌强迫劳动的规模和严重程度。规模大小取决于受影响人数及普遍程度;严重程度则取决于强迫劳动指标数量、纠正难度、长期反复性及系统性特征。例如,位于被欧盟报告指出存在系统性强迫劳动风险地区的棉花种植场或纺纱厂,其雇佣工人数以千计,且用工模式中同时存在多项强制劳动指标,这种具有长期性和系统性特征的规模性用工则可能被认定为规模大且严重程度高。


第二,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数量或总量。受影响产品的数量或规模越大,优先处理程度就越高。评估时需考虑实物数量及货币价值两方面。例如,向欧盟大量出口光伏组件或新能源汽车的中国制造商,其产品在欧盟市场占有较大份额,单批次出口的货币价值达数千万欧元。由于该类产品投放数量多且销售体量大,一旦涉嫌强迫劳动,将因影响范围广泛而被赋予高优先级。


第三,涉嫌使用强迫劳动的部件在最终产品中的占比。涉嫌使用强迫劳动制造的部件或组件所占比例越大,处理优先级越高。例如,某生产新能源电池核心正极材料或关键芯片的中国企业,其提供的部件虽然物理体积不大,但在最终产品成本构成中占比超过50%,且属于不可替代的核心组件,该类案件将被主管当局优先处理。


(2)不配合调查的风险(第4.5.1.3和4.8.2.1条)


在初步调查阶段,牵头主管当局可向被评估的经济经营者索取信息。如果经济经营者(或公共机构)未予配合,则牵头主管当局将无法考虑其提交的材料。


《实施指引》明确,在存在不配合行为的情况下,调查过程中从其他信息来源收集的证据及间接证据将发挥重要作用。不配合原则上本身即构成证据;该证据结合上述可获得的事实和法律要素,通常足以作为认定违规行为的依据。这意味着举证责任在事实上发生了转移——企业若以中国《数据安全法》《反外国制裁法》等为由拒绝提供信息,可能被欧盟认定为“不配合”,进而触发不利推定。这构成了中国企业面临的核心法律冲突之一。


(3)可能被要求提供的信息(第4.7条)


本部分是《实施指引》中偏向实操层面的核心内容。虽然其主要目的是便利主管当局有效执法,但对于企业而言,可作为应对欧盟主管当局或客户检查的文件清单,也可在风险场景预演时测试其完整性与说服力。


《实施指引》明确,在调查的任何阶段,牵头主管当局均有权向在欧盟市场提供待评估产品的经济经营者,以及在相关情况下向设在欧盟以外的产品供应商索取信息。信息类型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其为识别、预防、减轻、终止或补救强迫劳动风险所采取的行动;b)关于涉嫌强迫劳动地点、产品制造地或原产地的工作条件;c)关于正在接受评估的产品信息。详细清单请参考《实施指引》第4.7条。


(4)违反强迫劳动禁令的证据(第4.8.1条)


牵头主管当局承担证明违反禁令的举证责任,须提供可信证据证明:i)被调查产品系使用强迫劳动制造,且ii)被调查的经济经营者已将该等产品投放至欧盟市场或从欧盟出口。证据示例包括:


  • 访谈记录;


  • 书面证词;


  • 来自现有企业、社区或行业申诉机制的报告和文件;


  • 社会审计;


  • 工作条件和/或宿舍的照片/视频;


  • 谈话记录以及短信和电子邮件往来的副本;


  • 员工协议/合同、工资单和财务记录;


  • 公司文件和记录,以及公开声明;


  • 设施的卫星图像和地理位置信息;


  • 实验室检测结果(包括同位素检测);


  • 通过可追溯性工具收集的信息,以及贸易、海关和运输数据;


  • 公开报告、研究及出版物;


  • 内部研究与分析、统计数据;


  • 媒体报道;


  • 已开展的调查结果(例如由工会或工人代表就工作条件进行的调查);


  • 文献研究和公开资料分析(例如对官方文件或相关实体的公司所有权进行分析);


  • 行业风险图谱;


  • 关于被调查产品的信息;


  • 产品可追溯性信息。若某产品、原材料或组件可能与存在高强迫劳动风险的产品、原材料或组件混用,而相关方完全缺乏或无法提供可追溯性信息,这可能会对证据的整体评估产生负面影响;


  • 表明国家强制实施强迫劳动计划的公共机构文件(法律条款、政策文件、报告、行政指令或机构授权);


  • 表明相关经济经营者或供应商参与国家强制劳动计划的信息。


在上述证据要素中,最可能被欧盟主管当局重点适用于中国企业的两大维度为“系统性特征”与“可追溯性阻断”:


其一,中国官方发布的文件可能成为核心证据。主管当局可能利用中国的地方性政策文件、官方报告等来证明所谓“国家参与或共谋施加强迫劳动”。在这一执法逻辑下,中国新疆等地区出台的劳动力转移、扶贫安置等地方性政策文件及官方报告,极易被欧盟径行推定为“国家强制实施强迫劳动计划”的系统性证据。


其二,中国企业的可追溯性信息将面临严苛审查。由于中国优势产业(如光伏、棉纺)供应链复杂且存在原材料混用情况,加之企业可能因商业机密或中国反制立法限制而“完全缺乏或无法提供可追溯性信息”,欧盟主管当局可能直接据此对证据评估产生负面推定。


4. 执法与罚则


(1)执行违反禁令的决定(第5.1条)


主管当局须确保违反禁令的决定在欧盟境内及边境得到有效执行。在境内执行方面,主管当局须监督经济经营者落实产品的召回与处置计划;在边境执行方面,海关依据主管当局的决定识别并扣留受禁令约束的产品,处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主管当局须确保违反禁令的决定在欧盟境内及边境得到有效执行,必要时应与其他成员国、市场监督及海关等机构合作。


(2)罚则(第5.2条)


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条例》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得到有效、高效且统一的实施,包括执行相关决定。为此,各成员国须制定关于经济处罚(罚款)的规定,并须于2026年12月14日前将相关规定通知欧盟委员会。只有成员国当局有权施加处罚,包括在由欧盟委员会作出违反禁令决定的情况下。


《实施指引》就依据第37条第2款计算金钱处罚的方法及适用的门槛提供了指导。值得注意的是,各国法律可包含其他类型的制裁措施,但前提是这些措施须符合欧盟法律(包括《条例》)。此外,在计算和实施任何其他制裁措施时,主管当局必须确保其具有有效性、相称性和威慑力。


1)处罚理由


违反强迫劳动禁令本身并不构成处罚依据。处罚针对的是任何经济经营者未能遵守违反禁令的决定。具体而言,这意味着在以下情况下将适用处罚:


  • 违反禁止令违反决定,将相关产品投放市场;


  • 未部分或全部撤回相关产品或处置相关产品,或两者均未履行;


  • 未更换受违反禁令决定约束的产品部件;


  • 因产品具有战略重要性而被下达扣留令时,未对相关产品予以扣留(第4.8.4节)。


2)罚款的计算


《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了计算罚款的一些基本规则。在此框架内,成员国在选择如何规范和适用罚款方面拥有一定裁量权。这使它们能够制定符合本国法律和政策框架的罚款计算规则和方法,同时通过清晰且具有充分可预测性的程序,确保《条例》得到有效且统一的适用。成员国在制定关于处罚金额计算的相关规则时,必须充分考虑《实施指引》且在适用这些处罚时,必须遵守《条例》第37条以及欧盟法律的一般原则。


针对基本罚金的计算,《实施指引》给出了基于产品和企业的两种计算方式示例。



图2:《实施指引》第46页 关于罚金的计算方式(翻译)


(3)对中国企业的处罚风险传导


《条例》将处罚的触发条件设定为经济经营者未遵守主管当局的禁令决定,而非强迫劳动行为本身,这就要求企业具备较高的执法配合度与危机响应能力。当产品被要求撤回、处置或更换部件时,企业面临的不仅是欧盟的罚款,还将产生逆向物流成本与对下游客户的潜在民事违约责任。由于各成员国在制定罚款规则时具有一定裁量权,但均需满足威慑性要求,加之可能叠加没收或市场禁入等其他制裁措施,使得企业面临的处罚金额与法律后果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


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在应对该处罚机制时还面临跨法域执行的风险。由于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后所有权通常已转移给进口商或分销商,中国企业对已售出产品缺乏实际控制力,在欧盟进口商未予配合的情况下,中国企业可能因无法履行撤回或处置义务而面临处罚。[6]这种多重处罚与联动执法的可能性,使得企业一旦在某一成员国违规,容易引发在其他欧盟市场的连锁反应。


03


针对经济经营者的指引:尽职调查框架


1. 尽职调查义务与相关立法


尽管《条例》本身未直接规定尽职调查义务,但欧盟其他多项法律针对特定类别的企业制定了相关要求,这些规定也有助于企业在潜在调查中展示其在识别和应对强迫劳动风险方面的努力:


第一,《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要求适用范围内的企业识别并应对其运营和价值链中的人权与环境不利影响,包括强迫劳动相关情况。该指令将于2029年7月实施。[7]


第二,《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要求大型企业披露有关人权风险和影响的信息,包括运营或供应链中是否存在强迫劳动的情况。[8]


第三,《综合简化法案I》(Omnibus I Package)简化了上述指令的尽职调查和报告要求,旨在减轻企业行政负担。[9]


2. 尽职调查六步流程


《实施指引》参考了经合组织(OECD)的六步尽职调查框架,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全球公认、结构化的方法。该框架既是中国企业作为欧盟供应商可能面临的挑战,也是中国企业对自身供应链开展强迫劳动尽职调查的参考指引:


图3:《实施指引》第54页 尽职调查流程及配套措施(翻译)


(1)步骤1:将强迫劳动尽职调查纳入公司政策和风险管理体系


  • 制定、发布并审查公司的强迫劳动政策


  • 将政策纳入监督和管理体系


  • 将政策和期望纳入与供应商及其他商业伙伴的互动中


(2)步骤2:识别和评估公司在运营、供应链及业务关系中的强迫劳动风险


  • 对公司的强迫劳动风险进行范围界定


  • 对最严重的强迫劳动风险进行深入评估


  • 评估企业在已识别强迫劳动风险中的涉入程度


  • 优先处理最严重的强迫劳动风险


(3)步骤3:预防、减轻和消除强迫劳动风险


  • 采取适当措施预防、减轻或消除强迫劳动风险


(4)步骤4:监测和评估实施情况及结果


  • 监测公司尽职调查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


  • 利用监测结果改进企业的强迫劳动尽职调查流程


(5)步骤5:通报风险应对情况


  • 对外披露有关公司强迫劳动尽职调查的相关信息


  • 针对敏感信息,应考虑采用特殊的沟通形式


(6)步骤6:提供补救措施或配合补救工作


  • 提供补救措施或配合补救强迫劳动的影响


  • 提供或配合补救机制


  • 建立运营层面的投诉/申诉机制


3. 中国企业面临的挑战


面对欧盟客户基于供应链合规立法提出的强迫劳动尽职调查要求,中国企业在以下五个层面面临突出困境:


第一,企业内部运营与用工层面。欧盟对强迫劳动的界定范围较广,涵盖限制离职、超时加班、扣押证件、招聘费转嫁等情况。中国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实际用工惯例与上述标准存在差异。如果按照欧盟标准调整用工模式和管理流程,将直接增加企业的人力支出和合规改造成本;如果不调整,则无法满足客户的尽职调查要求。


第二,供应链商业关系层面。欧盟要求对供应链进行穿透式核查,但中国企业的供应链通常层级多且分散,底层用工情况难以完整获取。在向上游供应商索要用工信息和溯源数据时,供应商常以商业机密或客户资源保护为由拒绝配合。这导致中国企业面临双重压力:一方面需向欧盟客户提供透明的供应链信息,另一方面又无法从自身供应商处获得足够的数据支持。


第三,举证责任与验证标准层面。在欧盟规则框架下,一旦被指控或怀疑存在强迫劳动风险,中国企业需承担自证合规的责任。然而,证明某项行为“不存在”在操作上难度极高,尤其是面对底层供应链的隐蔽性用工问题,企业难以构建让欧盟认可的无瑕疵证据链,容易陷入无论提供多少记录都难以完全消除客户疑虑的处境。


第四,市场地位与商业话语权层面。在商业合作中,欧盟客户占据订单主导权。当尽职调查触发风险预警时,欧盟客户为规避自身法律风险,倾向于直接采取暂停合作或取消订单的补救措施,而非协助中国企业进行整改。这种市场地位的不对等,导致中国企业在应对调查时缺乏缓冲空间,前期投入的合规成本可能因客户的单方面判定而无法转化为持续的订单。


第五,法律管辖与地缘规则层面。欧盟的尽职调查高度关注特定区域的供应链。中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因此,中国企业在回应欧盟尽职调查要求时,需审慎评估提供相关信息是否可能违反国内反制法律法规。这使得企业面临规则冲突,难以同时满足进出口双方的法律规定,构成了本文所述各项挑战中最为根本性的结构性难题。


04


初步应对建议


虽然欧盟《强迫劳动条例》暂未正式实施,但《条例》及《实施指引》所引用的强迫劳动标准在美西方叙事之下可能发生对中国企业不当适用的情形。尤其当特定区域或行业被纳入《条例》数据库时,中国特定地区和特定行业极易成为主管当局的重点关注对象。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亟需建立从风险识别、证据保全到合规管理的系统性应对机制,在遵守国内法律与满足境外合规要求之间寻求平衡。


1. 战略层面:构建中外法律冲突的平衡机制


在应对欧盟企业尽职调查或欧盟主管当局发起的调查时,企业需提供供应链溯源及劳工权益保障的证据,以避免被认定为“拒绝合作”,进而被直接扣上“强迫劳动”的帽子。但在此过程中,涉及安保监控、政企数据交互、个人信息、矿产资源分布等敏感信息时,需严格遵守中国《数据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提供证据前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与此同时,由于中国政府近期出台的多份反制立法配套文件,如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办法》等,中国企业可能面临中外法律直接冲突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建议企业:


  • 在提供任何涉及中国境内运营信息前,先完成内部合规审查,评估数据出境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 与中国主管机关开展有效的事前沟通,说明境外调查背景及拟提供信息的范围,寻求合规指导;


  • 咨询具有跨境合规经验的专业律师,制定个案应对策略,避免为遵守欧盟相关规定而违反中国反制相关规定。


2. 微观层面:自身用工合规与供应链合规管理


(1)加强自身用工合规体系建设


打铁还需自身硬,企业应积极完善内部劳动规章,严禁扣押证件、克扣工资,确保工人可自由离职,并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从物理和制度上避免被认定为存在强迫劳动的嫌疑。另外,如有必要,企业应考虑在商业模式上进行调整,例如在非敏感区域设立独立法人主体,或在供应商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其用工必须符合自愿原则,并辅以独立的第三方劳工审核,以切割可能存在的政策性风险传导。


(2)预置抗辩证据链与常态化监测


面对欧盟基于结构性指标的可能指控,企业需提前固化“自愿劳动”的客观证据,如带有自愿签名的劳动合同、自由支取工资的银行流水、无障碍离职的审批记录等。同时,需建立常态化监测机制,一旦欧盟配套数据库落地或相关指标更新,能够迅速评估自身所处地域及行业风险等级,并适时调整供应链布局或启动危机应对程序。


(3)开展供应链穿透式风险排查


1)供应链地图绘制与动态管理


欧盟要求清晰展现从原材料到成品的全生命周期路径。企业需打破仅掌控“一级供应商”的传统局限,向下穿透至二级、三级乃至原材料开采端。建立动态更新的供应链全景图谱,精确记录每一级节点的企业信息、地理位置、加工工序与流转逻辑。一旦面临调查,企业必须能够即刻输出特定批次产品的完整供应链路径图,否则将面临不利推定。


2)供应链逻辑闭环与多源证据链构建


仅有商业单据(如采购订单、发票)无法满足欧盟的证明标准,欧盟更看重能够印证产品物理流转与劳动力投入的逻辑闭环。因此,企业需建立制度并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要求供应商系统性保存并上传生产记录、工时台账、工资流水、物流单据及出入库记录。通过商业单据、物流轨迹与用工数据的交叉比对,形成无逻辑断点的证据链,以证实特定批次的产出与所投入的合法劳动力相匹配。


3)高风险节点的供应链预案与合规隔离


针对欧盟条例明确的高风险区域及高风险行业,企业需从商业连续性角度进行供应链压力测试。在战略上,评估并逐步构建合规隔离的替代供应链体系。通过设立独立的采购渠道、调整产能布局,实现针对欧盟市场的供应链的“合规隔离”或“替代供应链预案”,明确区分对欧产品与非对欧产品的原料来源、生产批次及物流链条,以降低局部供应链风险对整个企业对欧出口的连带影响。


免责声明:本文中引用的相关条款、定义、风险指标及案例描述,均源自欧盟《强迫劳动条例》及《实施指引》的原文或官方表述,仅为客观转述与合规分析之目的。相关表述不代表作者对所述事实的认同、确认或立场,亦不构成对任何国家、地区、企业或特定行业实际情况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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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Regulation (EU) 2024/3015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November 2024 on prohibiting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on the Union market and amending Directive (EU) 2019/1937.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403015


[2] Economic operators shall not place or make available on the Union market products that are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nor shall they export such products.


[3] 正式在网络平台发布时间较晚,此处的6月26日指的是《实施指引》上列明的发布日期。https://webgate.ec.europa.eu/circabc-ewpp/d/d/workspace/SpacesStore/3b159733-6cdf-4f9e-8b30-80580c0679d8/download


[4] 按照《条例》第8条之规定,数据库本应与指引文件同步在2026年6月14日正式上线,但截至本文发布之日,欧盟强迫劳动单一门户网站显示数据库仍在开发中。https://single-market-economy.ec.europa.eu/single-market/goods/forced-labour-regulation/which-products-and-areas-are-risk-forced-labour_en


[5] https://www.ilo.org/publications/ilo-indicators-forced-labour-1


[6] 《条例》的适用对象是经济经营者,即economic operator。《条例》第1条对“经济经营者”定义是“将产品投放或提供至欧盟市场,或出口产品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团体”。这一定义并未排除参与产品供应链的境外企业。因此凡是直接对欧出口的中国企业或是最终产品对欧出口的中国供应商理论上来讲都是《条例》的管辖对象。


[7] 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4/1760/oj/eng


[8]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22L2464


[9] 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6/470/oj/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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