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 ,作者:鲁顺,原文标题:《国企做两头在外的国际贸易,有报关单、提单和信用证,也不能排除融资性贸易风险!》
很多国企贸易公司认为,国内两头在外贸易容易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但国际贸易不一样。国际贸易有报关单、有提单、有收付汇、有国际物流,货也确实从境外运到了国内,怎么还能说是融资性贸易?
这个判断不能简单说全错。正规进出口业务确实比国内空转走单贸易多了很多外部证据,海关、港口、船公司、银行都会留下记录,造假成本更高,认定难度也更大。
这种看法在国企贸易公司里很普遍。有些人是被审计和监管查怕了,觉得国内业务风险大,转向国际业务能更安全一些。
有些人本来就是做外贸出身,觉得外贸是自己的专业领域,出了问题也能说清楚。还有些人认为,国际贸易有海关把关、有银行审核、有外汇监管,多层外部审核之下,自己做的是正经买卖,怎么也轮不到被认定融资性贸易。
有货物进出境,只能证明货物真的跨了境,并不能证明国企进入这笔交易是为了做贸易,更不能证明国企没有向特定企业提供资金和信用。
报关单是真的,提单是真的,货物也确实到了港,这些只能证明国际贸易发生过。至于国企做的到底是贸易,还是借国际贸易向特定企业提供资金和信用,是另外一回事。
一、监管认定和司法裁判,不是同一回事
国资监管中的融资性贸易认定,与法院对合同法律关系的裁判,解决的不是同一个问题。把这两件事混为一谈,是很多国企对国际贸易监管风险产生误判的根源。
第一,国资监管中的融资性贸易,是一种违规经营业务认定。
国务院国资委对融资性贸易的公开界定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列举的是主要特征,而不是四项缺一不可的刚性构成要件。监管关注的是,国企有没有借着贸易的壳违规输出资金,有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相关人员应不应该被追责。
第二,法院通常不会围绕融资性贸易这个监管标签来裁判。
法院更关注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履行过程和实际权利义务。名义上是买卖,实际可能被识别为借款、担保或者其他法律关系。
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成立或有效,主要是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责任,不直接回答这笔业务在国资监管层面是否违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穿透式审判思维,要求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不拘泥于合同名称和表面形式,而应根据实际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合同性质。
这意味着,即使合同写的是货物买卖,法院仍然可以依据资金走向、交易目的和实际履行情况,将其识别为借贷关系。
第三,一笔业务在法院判决中被认定为买卖关系,不等于国资监管层面就一定没有融资性贸易风险。
法院确认合同有效,解决的是合同责任;国资监管还会继续追问,国企为什么参加这笔交易、有没有商业价值、是否违规输出资金和信用。两套判断体系存在交叉,但不能互相替代。
同样,法院认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也不等于国资监管就可以直接据此认定融资性贸易,因为法院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国资监管还要进一步追问违规经营、国有资产损失和人员追责的问题。
第四,反过来也一样。
审计或者国资监管认为业务涉嫌融资性贸易,也不等于法院必然将所有合同直接认定为借款。法院仍然需要根据诉讼请求、证据和各方真实法律关系分别处理。
不能因为法院没有使用融资性贸易这个词,就认为国资监管风险不存在;也不能拿国资监管的业务定性,直接代替法院对合同法律关系的判断。
二、正规进出口业务,确实更难被直接认定
有真实货物进出境的进出口业务,比国内单据空转、循环走账和上下游闭环贸易多了更多外部事实,也包含更多正常的资金、信用和风险安排。因此,监管不能只看到预付、赊销或者固定价差,就简单认定为融资性贸易。
第一,进出口业务通常有更多独立于交易双方的外部记录。
货物需要经过国际运输、港口、报关、检验检疫、仓储、结售汇等环节,船公司、海关、港口、银行、保险机构和仓储物流企业都会留下记录。这些外部记录的存在,确实提高了造假成本,也增加了事实核查的维度。
第二,国际贸易本身就需要更多资金和信用支持。
进口预付款、信用证、押汇、出口保理、出口信用保险、远期结售汇等,都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风险和结算安排。
不能因为国企提供了信用、垫付了资金,就直接认定为融资性贸易。正常贸易里本来就有资金占用和信用安排,这是国际贸易的常态。这些安排的存在,恰恰说明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行就需要资金衔接,而不是资金一出现就等同于融资性贸易。
第三,国际贸易的经营风险通常更复杂。
价格、汇率、海运费、质量、数量、交付、国别政策和海外客户信用等风险,都会影响交易收益。一笔业务存在资金占用和信用安排,不代表它没有正常商业目的。有些行业的预付周期和赊销周期本来就很长,不能因此就认定是融资。
第四,境外供应商和境外业务事实更难调查。
境外企业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代理关系、资金往来和履约能力,通常比境内企业更难穿透。这种信息上的天然障碍,确实也会提高监管认定和证据核实的难度。
需要区分的是,这篇文章讨论的是有真实货物进出境的进出口贸易。对于转口贸易、离岸贸易以及货物根本不进入中国关境的境外转手买卖,不能当然认为比国内贸易更难认定。有些业务连报关单都没有,只有境外单据,那又是另一个问题。
国际贸易确实更难被简单认定为融资性贸易,但这里的更难,只是认定需要更多证据,并不是国际贸易取得了免责资格。外部记录多,只能证明货和物流是真的,但货是真的不等于交易就是真的。
三、有报关单和真实物流,只能证明货物真的动了
报关单、提单、商检报告、收付汇凭证和物流轨迹,分别能证明什么,又不能证明什么?这个问题不拆清楚,很多国企就会误以为单据齐全等于业务安全。
真实货物流动解决的是货物是否存在的问题,不能自动解决国企为什么进入交易、是否控制货物、是否承担风险和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问题。融资性贸易最容易发生的地方,就是货物真实、单据真实,但商业实质不足。
第一,报关单只能证明货物进行了进出口申报。
它不能自动证明国企自主选择了境外供应商,也不能证明国企有权选择国内下游,更不能证明国内多个中间贸易环节都有存在价值。一批货物只进口一次,却可以在国内签订多层买卖合同。
一次真实报关,不能替所有中间环节证明商业实质。比如一批大豆从巴西进口,报关单上只显示一次入境,但入境后可能先卖给一家贸易商,这家贸易商再卖给另一家,最终才到真正的用货企业。每个中间环节都有合同和发票,但货可能一直放在同一个仓库里没动过。报关单只能证明大豆确实从境外进来了,不能证明中间每个环节都有独立的商业目的。
第二,提单不能简单等同于货物所有权和事实控制。
还要看谁持有正本提单,谁有权换单、放货、变更收货人,谁向船公司和仓库发指令,以及下游违约后国企能否独立处置货物。货在海上飘着的时候,单据在谁手里、谁掌握放货指令,才是真正的控制权。
第三,检验检疫和商检报告主要证明货物质量、数量或者检疫状态。
它们不是所有权登记证明,也不能证明国企承担了价格风险和销售风险。货是合格的,不等于货是国企在真正经营。
第四,跨境单据也可能被借用、伪造或者与真实交易错配。
外汇管理部门公开过使用虚假提单、虚假报关单和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的案例,说明国际贸易监管提高了造假成本,但没有消灭虚假贸易空间。单据真实性的审查,不能只看单据本身,还要看单据与交易是否匹配。
第五,即使所有单据和物流都是真的,也仍然要追问国企在交易中做了什么。
货物真实,是判断真实贸易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关键的问题不是货物有没有动,而是国企进入交易以后,到底在做什么。
货物出了国、进了港、报了关,只能证明货物跨境流动,不能证明国企进入交易链条一定是在做贸易。既然真实物流不能自动排除融资性贸易,那么判断的重点就不能放在有没有资金,而要看资金和贸易到底是什么关系。
四、信用证既能解决信任问题,也可能成为融资输出工具
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有一个很大的不同。买卖双方相隔较远,可能互不了解,也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
境外供应商担心货发出去以后收不到钱,国内进口商又担心先把钱付出去,却收不到符合约定的货物。信用证最初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
但信用证是工具,工具本身不会告诉你这笔业务是贸易还是融资。关键要看,信用证到底在帮谁完成什么。
第一,信用证把交易对手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
在普通赊销里,境外供应商能不能收回货款,主要依赖进口商的商业信用。用了信用证以后,只要境外供应商按要求提交单据,开证银行就要付款。
境外供应商原来承担的是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现在主要依赖的是开证银行的信用。信用证因此降低了跨境交易中的信任成本,使原本缺少直接信用关系的境内外企业也能够做交易。
第二,信用证缓解了付款和交货不能同时进行的问题。
国内贸易有时候可以做到现场交货、现场付款,国际贸易很难做到钱货同时交割。货物从境外装船到国内卸货、报关、入库,可能要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信用证通过单据设置了一个中间节点。
境外供应商装运货物并提交单据,银行审核后付款;进口商取得单据后再提货。它不能完全消除风险,但能在钱货无法同步的情况下,重新安排双方的风险承担顺序。
第三,信用证能够帮助企业获得贸易融资。
境外供应商取得信用证以后,可以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议付或者福费廷,提前取得资金。进口企业也可以通过远期信用证、进口押汇等方式,延后实际支付的时间。这类融资有正常的商业基础。
企业已经存在真实的采购需求,但因为运输、加工和销售回款需要时间,付款和回款之间出现了缺口,银行围绕真实贸易提供融资,帮助企业完成采购和销售。资金是在支持贸易完成,贸易是主,融资是辅。
第四,融资性贸易同样可以利用信用证完成信用输出。
在不少国企的国际贸易业务中,国企并不是直接把现金借给资金需求方,而是利用自己的银行授信或者信用能力,替别人完成跨境付款,再从资金占用中收取收益。这类结构在进口和出口两个方向都可能出现。
进口方向常见的是代开信用证。国内进口企业没有钱向境外供应商支付货款,便找到国企,由国企利用自身的银行授信开立信用证,银行向境外供应商付款,货物进口后再由国内企业向国企支付款项购买货物。
从形式上看,这是一笔完整的进口贸易。境外供应商真实发货,银行根据信用证付款,货物真实报关进口,国内客户再向国企采购。
合同、信用证、提单、报关单和付款记录都可以是真实的。但穿透以后,国企实际上是在替国内客户垫付对外付款,再按信用证金额和占用时间收取收益。国企输出的不是已经持有的现金,而是自己的银行授信和付款信用。
出口方向也有类似的结构。国内出口企业向境外销售货物,境外买方需要账期,但出口企业自身资金紧张,等不了回款周期。这时国企介入,以贸易主体身份向出口企业采购货物,再由国企出口给境外买方。
国企先向国内出口企业支付货款,出口企业完成生产和发货,境外买方在账期到期后向国企付款。国企在中间垫付了资金,承担了境外买方的信用风险和账期成本,按资金占用时间收取收益。
从形式上看,这是一笔出口贸易,有采购合同、出口合同、报关单、提单和外汇收入。但穿透以后,国企的主要作用可能是替国内出口企业解决账期资金问题,而不是独立组织出口贸易。
两种方向用的是同一套逻辑。国企借用自己的信用或者资金能力,替交易对手完成它自己完成不了的跨境结算,再从资金占用中取得收益。信用证、预付款、账期都是工具,工具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国企进入交易后,到底是在做贸易,还是在做资金通道。
五、即使是真实进出口,也可能只是替别人垫资
货物真实存在并不妨碍融资目的存在。如果供应商、客户、价格、物流和回款都由资金需求方安排,国企只是利用信用证、预付款或者账期替其完成资金周转,真实货物仍可能成为融资安排中的载体。这是最容易被忽视,也最难被识别的一种结构。
第一,上下游均由资金需求方指定。
境内客户找到国企,同时把境外供应商、货物品种、价格、数量和国内接货方全部安排好。国企只负责开立信用证、向境外付款,再等待指定下游回款。这类业务最需要追问的是,国企到底是国际贸易组织者,还是资金和信用提供方。
如果国企没见过供应商名单,没谈过货物价格,也不认识国内接货方,那它在交易中的角色就更接近资金通道,而不是贸易主体。
从资金流上看,国企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银行向境外供应商付款,境外供应商发货后,货物由境内客户指定接货,最终货款从境内客户回到国企。国企的资金在整个链条中走了一圈,但货物的采购权和销售权都不在国企手里。
第二,货权名义在国企,事实控制在别人手里。
境外供应商安排运输,境内客户指定报关、仓储和提货,物流方长期听从上下游指令。国企虽然持有部分单据,但不能暂停放货、变更收货人或者自行处置货物。货权名义和实际控制分离,是很多融资性贸易的共同点,在国际贸易中因为链条更长,更容易被掩盖。
第三,境外关联关系被跨境结构隐藏。
境外供应商可能由境内客户实际控制,也可能通过代理人、代持公司、同一受益所有人或者长期利益安排形成隐性关联。不能因为一方在境外,就默认上下游相互独立。境外企业信息更难核实,这种天然的信息壁垒,反而成了隐藏关联关系的有利条件。
第四,同一批货物被人为增加多层交易环节。
货物只完成一次进口,但在境外或境内被安排多层转售,多个贸易主体都没有独立定价、采购和销售能力,只围绕同一批货物和同一资金需求收取固定差价。每个环节都有单据,但没有一个环节真正独立经营。这种结构下,货物真实存在,但每个中间环节的商业价值都要打问号。
第五,国企无法独立处置货物。
原定下游不付款后,国企才发现货物规格特殊、质量标准由客户定制、销售渠道由客户控制,除了原定下游之外几乎没有其他买家。
这说明国企控制的不是可自由处置的商品,而是依附于特定客户信用的货物。真正做贸易的公司,手里要有能卖给别人、能变价处理的货,而不是只能还给原客户的定制物。
第六,收益主要按照资金规模和时间形成。
业务利润与商品价格、采购能力、销售能力和供应链服务关系较弱,却与国企付款金额、账期长短高度相关,说明国企提供的主要价值可能是资金信用。如果利润算出来更像利息,那就要认真想一想,这笔业务到底是贸易,还是借贷。
这些结构之所以容易被忽视,不是因为国际贸易风险更少,而是因为业务更复杂、单据更多、专业门槛更高,融资目的反而更容易被包装在正常贸易流程里。真实货物能够排除一部分虚假贸易,但不能排除国企借真实货物向特定企业提供资金和信用。
六、国际贸易不是更安全,只是融资属性藏得更深而已
国际贸易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容易让管理人员把单据齐全当成业务安全,把国际惯例当成商业合理,把流程合规当成交易具有商业实质。这种错觉,正是风险最容易被忽视的地方。
第一,单据越多,中后台越容易陷入形式审核。
合同、信用证、提单、保险单、报关单、商检报告和结汇资料全部齐全后,审批人员容易认为业务已经经过多重监管,却不再追问谁找的上下游、谁控制货物和谁承担风险。形式上的完整,有时候恰恰掩盖了实质上的空洞。
第二,国际贸易术语容易掩盖实际权责。
离岸价、到岸价、转运、背对背信用证、押汇、保理、套期保值等专业安排都可能合理,但业务人员也可能用国际惯例解释本来不合理的交易结构。术语是专业语言,但专业语言不能替不合理的交易结构背书。
不能因为用了信用证,就认为业务一定是真贸易;不能因为走了国际物流,就认为所有中间环节都有价值。
第三,境外主体更难穿透。
境外企业的股权、董事、受益所有人、代理关系和资金往来不容易核实,隐性关联关系比境内业务更难发现。境内业务上下游是不是一家人,企查查、天眼查翻一翻还能看出点门道。境外企业谁来查?怎么查?查到了认不认?这个信息缺口,给了融资安排足够的隐藏空间。
第四,国际物流链条更长,事实控制更容易断裂。
货物可能在境外港口、海上、保税区、海关监管仓和国内仓库之间流转。合同约定的货权、单据记载的权利和现场实际控制,可能不是一回事。
货从境外发出来,到国企真正能控制,中间经过了几个环节,谁在发指令,谁在做调度,这些细节不追到根,就不能说货真的在国企手里。
第五,出事后的处置难度更高。
跨境诉讼、境外财产执行、国际物流索赔、质量争议和货物变卖,都比国内普通贸易更复杂。国际贸易不是只有认定难度,失败后的损失控制也更难。一旦下游出问题,想把境外的货拿回来、把钱追回来,成本和时间都远超国内贸易。
货物如果在海上,想申请扣押需要向船籍国法院或者货物所在国法院提出,法律适用和程序规则都不熟悉。货物如果已经进了国内保税区或者海关监管仓,想转卖或者退运,还要面对海关、税务和仓储方的多重手续。
境外的供应商如果收款后拒绝发货,或者发的货与合同严重不符,跨国追偿的成本往往是国内纠纷的数倍。有些国家的诉讼周期以年计算,等到判决下来,对方资产早已转移完毕。
第六,最后仍然要回到国企进入交易的真实作用。
判断一笔业务是否涉嫌融资性贸易,不能只看货物是在国内流转还是跨境流转,最后还是要看国企进入交易以后,主要是在组织和经营商品,还是在替特定企业提供资金和信用。货物出了国,融资不会自动变成贸易;单据齐全了,通道不会自动变成主体。
国际贸易带来的,不只是更多外部证据,也可能是更复杂的关系、更长的链条和更难识别的融资安排。
报关单是真的,提单是真的,货物也确实从境外运到了国内,这些只能证明国际贸易真实发生过。
至于国企做的到底是贸易,还是借国际贸易向特定企业提供资金和信用,还要继续穿透交易结构。
货物出了国,不代表融资就自动变成了贸易。判断的核心,从来不在于货物走了多远,而在于国企在这个链条里,到底起到什么价值。
话说回来,对于大部分国企做两头在外的贸易,解决不了关系的问题、承担不起价格风险,不垫资,还能干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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