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Internet Law Review ,作者:张颖
2026年8月2日,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50条透明度义务正式生效。8月11日,Anthropic在帮助中心公布:8月2日之后发布的Claude模型,生成的文本将带有嵌入式水印,生成的文件将在支持的情况下包含数字签名的来源元数据,且“全球适用、不限于欧盟用户”。
这或许是“布鲁塞尔效应”的又一个例证,但Anthropic的考量或许不止如此。对照Anthropic的声明和欧盟法条原文,会发现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Anthropic目前并未公开“水印检测工具”;“将在即将发布的技术文档中详细介绍检测机制”这种表述,也容易让人忽略,欧盟透明度义务中最易被低估的“硬约束”:检测工具“互操性”本身也是AI法案第50(2)条的硬性要求;而签署透明度行为准则的提供者,必须在2027年2月2日前实现水印检测的互操性。
对Anthropic来说,“互操性”不仅意味着是否能否合规——“有标记而无检测”几乎等同于水印标记的无效,更意味着全球AI内容溯源的标准掌握在谁手中。
而中国AI企业,目前在这个领域,几乎没有声音。
一、“互操性”绝非技术上的锦上添花,而是合规要件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50(2)的原文,要求生成式AI系统的提供者,确保输出内容以“及其可读格式”标记,并可被检测为人工生成或操纵,且技术方案需要在技术可行范围内满足“有效、可互操作、稳健、可靠”(effective,interoperable,robust and reliable)四项法定标准。
2026年7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的第50条最终指南进一步明确:仅满足机器可读标记、而没有可用的检测手段,不足以符合第50(2),即“标记”和“检测”是两个独立的合规条件,缺一不可。
这就是为什么“互操性”会有一个单独的截止日期:2027年2月2日,《AI生成内容透明度行为准则》的签署方必须实现水印检测机制的“互操性”。
需要注意的是,2027年2月2日这一日期并不在AI法案的正文中,而是上述行为准则中。该准则本身是自愿性软法工具,目前已有约190个组织签署,但大部分中国AI企业不在其中。当然,不签署准则不意味着“违规”,而同样,不签署不意味着“透明度规则”及其“互操性”要求不适用。
二、欧盟AI法案域外效应:中国AI企业不出海有可能构成“合规主体”
一个容易被中国企业忽略的问题是:欧盟AI法案第50条的域外适用条款,与GDPR的域外效应如出一辙,在具体的连接点上甚至会更为广泛。
学界已经观察到,AI法案第2(1)(c)条相较于GDPR第3(2)条,不再考虑主体的主观意图,而是取决于客观事实。在第50条FAQ中欧盟委员会确认:只要第三国提供者/部署者的AI系统输出在欧盟被使用,即落入管辖,而无需“在欧盟设立机构”,更无需证明“向欧盟提供商品或服务”或“监控欧盟用户行为”。这意味着,即使中国AI企业没有主动向欧盟市场拓展的主观意图,只要该企业未对欧盟IP做地理屏蔽(geo-blocking),AI输出在客观上被欧盟用户适用,即落入管辖。
更值得注意的是,开源AI系统并不在豁免之列。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2(12)条明确:自由开源许可发布的AI系统原则上豁免适用,但“除非其作为高风险AI系统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或属于第5条或第50条项下的AI系统”。
基于开源模型构建的聊天机器人、图像/视频/文本生成器等生成式AI系统,只要其输出在欧盟被使用,提供者(即中国大模型企业)仍受第50(2)条约束。这对于通过开源权重而被动出海的中国企业,是极易被忽视的合规盲点。
三、中国的“标识规则”与欧盟“透明度”要求的落差
中国企业可能会提出疑问:中国规制AI生成内容的“标识义务”比欧盟的更早(2023年1月10日《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2025年9月1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中国企业在中国已经有了“强制标识”的合规实践,难道无法覆盖欧盟的“透明度”合规要求吗?
必须承认,中国AI企业在显式标识、文件元数据隐式标识、禁止篡改标识等方面,境内实践已覆盖欧盟要求的大部分内容。但是,详细对比可以发现,中国的“标识规则”与欧盟AI法案中50(2)的强制要求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落差:
1、文本水印:鼓励vs强制
中国《标识办法》第五条实际上构建了两层隐式标识义务:第一层是强制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包含内容属性、提供者编码、内容编号三要素,其上位法为《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层是鼓励的——“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这种强制性和鼓励的区分,主要是因为技术成本的问题。中国网信办在2025年3月东等答记者问中对此的解释就是:
“考虑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需要,针对在文本内容中添加隐式标识,在多媒体文件中添加数字水印,仍是技术难点或可能增加企业成本,不作强制要求。”
https://www.cac.gov.cn/2025-03/14/c_1743654685896173.htm
而欧盟对深度伪造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文本出版物,则强制要求“机器可读标记”,且须满足“有效、可互操性、稳健、可靠”4大标准。就如Anthropic所公布的方案:它不仅附加已签名的来源元数据,而且也要在文本中嵌入肉眼不可见的水印。
这意味着,中国大模型在境内完全合规的输出,到了欧盟可能直接违反强制水印的义务。这一落差在于,中国规则体系对“文本水印”的强制程度低于欧盟的规定。
2、检测工具“可获取性”和“互操性”义务缺失
中国《标识办法》与GB 45438-2025强制性国标共同构建了“生成侧打标+传播侧核验”的双层机制,中国AI企业在境内实践中必然建有内部检测能力。但中国规则从未强制要求提供者将检测工具对外提供,更未要求跨提供者检测互操作。
但欧盟规则要求,提供者必须免费提供检测工具,并向监管机构、媒体、事实核查机构、独立研究人员无限量免费开放。提供者不仅要在2027年2月2日前实现水印检测机制的互操作,还须持续提供检测方案,且该方案须原则上免费、接口须托管在欧盟或可本地部署并符合欧盟数据保护法。
这意味着中国AI企业的“内部可检测”在欧盟法下是不够的。
而更深层的挑战是:准则未规定“互操性”的量化阈值,例如须与多少家互操、覆盖多少市场份额等等,这一模糊性会以欧盟补充指导还是首个执法案例填实,目前尚未可知。
四、互操作如何做:四条路径
欧盟准则对“互操性”给出了4条可选路径:
1、标准访问方法:以标准化API将检测查询路由到对应的检测机制;
2、内容内可读指示:在内容本身嵌入公开可读取的信号,指明该咨询哪个检测器;
3、联盟共享方案:由签署方联盟运行的共享检测方案,中小企业可加入;
4、等效替代方案:其目标是,在不依次运行每个提供者的检测器的情况下,实现对内容的验证。
这正是Anthropic全球水印行动的战略意义所在。
谷歌于2026年7月24日正式签署《透明度行为准则》,并披露与Apple、ElevenLabs、Kakao、NVIDIA、OpenAI五家AI实验室合作,推动SynthID水印的跨平台互操作。从技术方向看,这是目前最接近欧盟规则中“联盟共享方案”的行业实践。但SynthID联盟在当前相对封闭、成员资格有所限制的状态,能否满足欧盟准则对互操作性要求,仍不明朗。
Anthropic的公告说明,目前它也还没有做到检测工具的“可获取”和“互操性”,也没有明确表态要加入SynthID联盟。但Anthropic全球启用水印,本质是为其检测机制的互操作做工程铺垫——只有全球统一加水印,未来其检测工具才能在全球范围内一致地验证Claude输出。如果只在欧盟启用水印,跨境流转文本的溯源链断裂,检测互操作在技术上也无法实现。
五、结语:合规之外
欧盟AI法案的第50(2)条透明度规则下的“互操性”要件,表面上是一个技术合规问题,深层则是一个标准制定权问题。
中国的《标识办法》与国标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坚实的合规底座,这毋庸置疑是优势;且中国规则“先解决有没有”再逐步解决“好不好”的渐进式治理思路,无疑也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创新和合规空间。但欧盟透明度规则生效后,我们不得不正视,在“互操性”问题上的缺席,可能会成为中国企业的短板。
谷歌和Anthropic的路径都尚未定型,谁先被欧盟监管者认可,谁就有可能定义“水印检测互操标准”的未来形态。这正是中国AI企业应当密切关注且择机参与其中的博弈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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