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1 17:39

反抗强拆刺死人被判无罪:防卫人不必是一只无辜的小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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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风声OPINION ,作者:王泰人,原文标题:《法治理想国丨反抗强拆刺死人被判无罪:防卫人不必是一只无辜的小白兔》


凤凰网原创预见不法侵害可能发生,并不意味着公民必须主动逃避冲突、放弃原本享有的合法权益。


刑法学博士


最近,一份反抗强拆致人死亡被判无罪的判决书广泛传播。2023年4月1日早上6点,程某等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对被告人张恒家实施非法强制拆迁。强拆人员先切断张恒家电力,后驾驶轮式破碎机强行破坏院内铁栅栏门及房屋铁门,手持防暴叉、防暴盾、橡胶棍等器械强行闯入院内和房内。张恒和父亲起初用灭火器、辣椒面向对方喷洒,后持自制长矛与强拆人员对峙、反击,混战中张恒持长矛将强拆人员石磊胸腹腰部多处刺伤,致其当场死亡。


案发后张恒被逮捕,检方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认为其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2026年8月7日,法院认定张恒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判决书指出:被告人张恒及其父张三报在见到众多持械人员破门闯入的紧急情形下,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持自制长矛对闯入房间的非法拆迁人员实施反击,虽然造成石磊受伤后死亡的后果,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伤害罪不成立,不负刑事责任。石磊死亡系其自身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所引发,张恒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致命反击,不再以遭受严重人身伤害为前提


这起无罪判决非比寻常,有两大亮点。


首先,没有要求防卫人必须遭受重大人身损害后,才能进行致命反击。


在早年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致人死亡的正当防卫,司法机关对行为人是否面临现实、紧迫的人身风险,通常把握得较为严格。在能够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中,要么是行为人的要害处直接遭受了攻击,要么是行为人虽未受伤但对方已经开始持刀捅刺,人身面临极大危险。


在2009年的邓玉娇案中,邓贵大、黄德智对邓玉娇实施的是拉扯推搡、击打面颊、言语侮辱及强迫陪浴的要求,全程未使用凶器。法院认为,上述行为尚未达到行凶或性暴力犯罪的严重程度,因此邓玉娇持水果刀反击致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在2016年的于欢案中,催债人员对于欢母子非法拘禁,并伴有严重侮辱人格和对于欢的“轻微殴打”,但法院认定,这些行为虽然侵犯了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推拉、殴打等行为也属于暴力侵犯,但程度较轻,并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于欢连刺四人,致一死二重伤一轻伤,其捅刺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在2010年的王万峰案中,王即便在头部被斧头砍伤流血之后刺死对方,仍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而在今年判决的这起强拆防卫案,虽然事后看来,强拆人尚未打算实施人身伤害行为,但法院仍然认为当时的危险具有较强的紧迫性。判决书指出,要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作出判断。非法强拆人员驾驶大型器械砸开屋门,数人持防暴叉等械具冲入房间,“综合考虑不法侵害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被告人张恒为保护自己及家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反击,符合一般大众的普遍认知,其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不过,在肯定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的基础上,本案的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仍然并非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这是因为,不但防卫人当时没有受到人身侵害,强拆人员也供称,他们事先被要求不能伤人,主要是想控制父子二人并带离,而且后续对强拆人员的处理,也仅判处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这说明,案发当时的不法侵害主要针对财物和住宅安宁,防卫人的人身安全本身并未面临急迫而严重的现实危险。


那么,对于持叉、盾暴力闯入家门的人,用自制长矛捅死,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这可能存在三种观点:一种是“完全过当”,即认为防卫行为并非阻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与针对财物和住宅安宁的侵害不相适应。张恒完全可以使用非致命的武器与强拆者对抗,或者仅以长矛威胁但不捅刺,因而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观点是“完全不过当”,认为住宅是个人最重要的安全领域,一旦遭到非法闯入,居住者原则上无须退避,并可以采取包括致命武力在内的强烈防卫手段。这是一种接近西方“城堡法”的思维。


第三种观点是二者之间的折中,认为用长矛造成侵入者死亡,从客观结果上看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不法层面的防卫过当,但并非不法且有责的防卫过当。本案中,考虑到对方人多势众、突然持器械闯入住宅的具体情境,防卫人对造成死亡后果没有过失,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种观点对防卫人的要求过高。防卫工具的选取通常受制于现场的客观环境,防卫人往往只能使用当时现场最容易取得、最顺手的工具,不能苛求其选择最恰当的工具和伤害最小的使用方式。


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的本质区别,在于如何评价住宅安宁这一利益的分量。


如果认为住宅安宁具有近乎至高无上的地位,就会允许防卫人采取极为强烈甚至致命的攻击手段。如果认为住宅安宁相对于人身权只是一种附属的生活利益,但夜间住宅遭到暴力侵入会显著加剧人的恐惧,并强化其防卫反应,就会形成第三种观点。


不过,两种观点最终都大概率会得出本案防卫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预知危险,也不意味着必须先行退避


这起判决的第二大亮点是,没有因为防卫人事先预见危险、准备防卫工具,就要求其退避或者否定其防卫资格。在以往的案件中,如果防卫人预测到了危险,提前准备了防卫工具,就很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可能被认为是互殴。


例如2010年的张艳标案,张接到女同事电话称被骚扰,于是带铁管和尖刀前去驱赶。双方相遇发生口角,被害人上前抢夺张艳标手中的钢管,并用手殴打张的身体,张艳标拔刀捅刺其胸口一刀,致其死亡。虽然被害人动手殴打在先,但法院认为,张的行为并非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而是双方互殴。张事先已经预料到可能发生冲突,并为此做了充分准备,具有“伤害对方之歹念”,因此不具备防卫意图的正当性。


除了提前准备工具这一点会极大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在其他案件中,如果防卫人直接回应对方的挑衅,或者本可以通过报案等方式寻求救济,又或者双方此前存在纠纷,也经常因此被否认具有正当的防卫意识。


否定提前准备工具的人构成正当防卫,实际上是要求防卫意识的纯正性。也就是说,正当防卫人主观上只能有防卫意思,而不能夹杂加害或者斗殴的意图。


对于上述现象,一些学者将其批判为司法人员的“道德洁癖”,即把一个理想的防卫人想象成“无辜小白兔”的形象,不允许正当防卫夹杂任何的报复情绪和攻击欲望。这实际是在要求合法公民向不法侵害人低头避让,严重限缩了正当防卫的适用空间。


而在本案中,即便证人作证称,正是因为知道张恒父子提前准备了汽油和刀,他们才购买了头盔、盾牌、防刺手套、灭火器等用具,但是,法院并没有将其作为阻碍正当防卫的认定因素。这说明,司法实践中曾经存在的“道德洁癖”得到了改善。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其公布的“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中的杨建伟案,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该案中,杨氏兄弟因摸狗与狗主人发生口角后,将一把刀藏在身上。最高法对此指出:“行为人为防卫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准备防卫工具的,不必然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在对方持械返回并拳击其面部后,杨建伟才持刀捅刺,最高法据此认为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这说明,预见不法侵害可能发生,并不意味着公民必须主动逃避冲突、放弃原本享有的合法权益。只要不是主动制造侵害,事先准备防卫工具本身不应成为否定正当防卫的理由。


反强拆正当防卫,并非第一次


实际上,张恒案并非像一些媒体所说的那样,是反强拆案件认定正当防卫的首案。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中的第二起,就是一起因阻止暴力拆迁致人重伤,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例。2017年某日凌晨2点,受房地产公司雇佣的8名拆迁人员携带橡胶棒、镐把、头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墙进入耿某华家中,准备先将住户控制,再使用挖掘机强拆房屋。耿某华妻子出来查看时,被人摁住并架出院子捆绑。此时,耿某华持一把分苗刀也出来查看,随即遭到殴打,于是持刀挥捅,致两人重伤。


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提请检察院逮捕。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认为,耿某华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耿某华是在遭多人使用工具围殴,双方力量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实施防卫,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耿某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与本次张恒案一样,司法部门都没有适用“特殊防卫”条款。这表明,即使不法侵害并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重伤甚至死亡,也并不当然属于防卫过当。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耿某华案的法律要旨中指出:“面对非法暴力强拆,防卫人为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阻止暴力拆迁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综合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全面分析,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明确了这一点:“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从耿某华案到张恒案,可以看到近年来正当防卫司法理念的转变,正在一步步落到具体案件之中。


从“僵尸条款”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近年来,中国的正当防卫司法制度经历了显著的发展和转变。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初次确立正当防卫制度,但对防卫过当采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表述,实践中正当防卫的适用空间非常有限。1997年刑法修订时,第20条作出重大调整:一是把防卫过当的标准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二是新增“特殊防卫”条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立法本意很明确,就是要放宽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鼓励公民依法防卫。


尽管立法放宽了限制,但在随后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仍然保守,第20条一度被称为“僵尸条款”。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唯结果论”,受到所谓“死者为大”等观念影响,只要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就倾向于否定正当防卫;二是采取“事后诸葛亮”式的审查方式,以冷静、理性的标准对防卫人提出过高要求;三是在维稳压力下倾向于“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不愿明确支持防卫一方。


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逐渐苏醒,得益于一系列轰动全国的典型案例,以及学者、律师和公众持续的呼吁与深入讨论,最终推动了最高司法机关的强力纠偏。


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经典案件,除了上面提到的“邓玉娇案”“于欢案”,还有2018年于海明反杀“昆山龙哥”案件。在该案中,有别于以往的先立案、走完整套刑事程序再慢慢争取从轻,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很快正面援引刑法第20条第3款,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依法撤销案件。这种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直接作出正当防卫判断的处理方式,在当时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反对“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要求立足防卫人当时所处情境作出判断,不能以后来者的冷静、客观标准苛求防卫人,并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各项要件的认定规则。


这些年来,正当防卫的认定数量明显增加。2023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披露:2018年至2022年,最高检指导办理“昆山反杀案”等一批正当防卫案,连续三年发布17件典型案例,检察机关认定属正当防卫不捕不诉1370人,是前五年的5.8倍。同时,正当防卫的适用逐渐从传统的街头暴力扩展到家庭暴力、校园欺凌,以及这次的非法强拆等更复杂的冲突类型。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增设了正当防卫条款。为治安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预示着正当防卫制度的覆盖面积将进一步扩大,如何实现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协调,也将成为新的课题。


张恒反强拆致死的无罪判决,再一次彰显了法治国对正当防卫的制度性保障。正当防卫是对法秩序的宣示,是对合法利益的捍卫。正因为防卫人是在面对不法侵害守卫法秩序的尊严,法律就应当为其留下更为宽裕的行动空间,并且在结果上无需进行严格的利益衡量。如此才能传达出防卫人所代表的利益高于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法律站在合法利益一边的价值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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