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4 13:48

韩杰医生案,我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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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Dr昕理学 ,作者:鹿昕


本来不想写这篇的,因为我已经一再告诫自己不要去讨论有争议的社会热点事件,但实在是憋不住。


特此声明,以下纯属个人观点,存在我个人的认知局限,不代表任何官方言论。


事件梗概:


  • 2024年2月15日,2岁患儿出现腹胀不适。


  • 2月16日上午,家长带患儿去了当地某三甲医院,诊断为胃肠型感冒,开药回家。


  • 2月16日晚饭后,患儿症状加重,呕吐。


  • 2月17日凌晨,呕吐物带血丝,家长带患儿来到韩杰医生所在的私立诊所。韩杰进行查体,但未查腹股沟,诊断为肠梗阻并安排住院。


  • 2月17日早晨8点,韩杰的上级医师罗某查房,未改变方案,继续补液观察。


  • 2月17日上午11点,韩杰下班离院。


  • 2月17日下午14点,患儿腹痛加剧,另一名外科医生阅片后建议转往上级医院。家属自行驾车转院,车程两小时。


  • 2月17日下午16:20患儿在抵达省儿童医院时呼吸心跳骤停,省儿院发现右侧腹股沟嵌顿性包块,患儿抢救无效死亡。


  • 2024年6月医学会认定事故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 2025年1月民事判决医院承担85%责任,和韩杰医生共同赔偿家属146万元。


  • 2025年6月韩杰被羁押看守所,一审判决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实刑),禁止从业三年,二审维持原判。


  • 2026年6月韩杰出狱后为自己发声,8月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诉。


各界热议:


这个事件里争议点非常多,双方各执一词的细节也很多,在此不展开赘述,主要总结几点医疗和法律界人士普遍认同的观点。


法律专业人士认为:


1、没有尸检,死因存疑,不能证明患儿死因和漏诊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呕吐窒息的可能性无法排除)。


2、追究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擅离职守、无故拒救、醉酒执业、利益勾结、违规违章,需要有主观恶性。韩杰医生的情况并不属于上述范畴。


医疗人士认为:


1、病情时刻变化,患儿当时无典型症状,无法证明嵌顿疝当时就已经出现。


2、韩杰是急诊值班医生不是外科专家,上级医师未修改其诊疗计划,且病情恶化出现在他交班后,责任不该他一人承担,更不该是刑责。


另外公众广泛质疑的一个点是:没有尸检,死因存疑的情况下理当疑罪从无,现在的判决仅以医疗鉴定结果作为证据,可是出具医疗鉴定的大象康法却是既当律师又当鉴定机构,既当球员又当裁判,可信度存疑。


关于“防御性医疗”“医患矛盾激化”“催生医疗敲诈”“普通人就医门槛将越来越高”的担忧,这些已经在网络上被讨论得很详尽了,我就不再赘述,我想从心理学角度去谈谈两个我的个人观点:


1、


家属为什么非要将医生逼上绝路


现在关于家长做法的质疑非常多。很多人认为家长在这件事里处理方式是欠妥和失职的,甚至出现“孩子是自闭症”“家长故意害死孩子讹诈”等传闻。


对于没有证据的传言,我就不展开了。但患儿家长的所有举动中,最令人不解的一点就是:“既然已经获得了146万的赔偿,也对医生进行了行政处罚,为何非要将他送进监狱?”


我试着从心理学的角度去理解一下——这可能是认知失调之后的一种偏执心理状态,是扭转痛苦的自我防御机制。


“公正世界假设”让人们认为,这个世界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一个2岁的孩子肯定是绝对无错的,那他就不该死。可是现在他死了,那就一定需要有一个邪恶的人为的外因——但这个原因不能是“我”,那就得是无良医生——才能配得上稚子无辜惨死这个结果。


一个2岁的孩子活活疼死,我想到这个点就觉得非常心痛。但残酷的现实是,很多人的死亡其实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这也是丧亲之痛让人最难接受的部分。但如果将这个矛头对准外部因素,将无意义的失去转化为有目标的愤怒,家长的痛苦瞬间就有明确的动力了,打官司、投诉、一定要让某个人为此坐牢,让世界的没道理重新变得可解释。


这种认知失调并非孤例。我们经常会见到一种情况,如果一个人自杀了,部分家长(没有说所有家属的意思)会将其好友/恋人告上法庭,旷日持久地诉讼,坚决要求赔偿和严惩。


尽管我们知道这是不合理的,但有些人不这么想,他们一定要有人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来扭转认知失调,要看到另一个人的人生也因此被毁灭,才能感受到“世界公正”的平衡。


2、


“责任”与“刑事责任”是否有距离


我无意开脱说医院和医生一点责任也没有,但“有责任”和“有刑事责任”之间是应该有距离的。因为临床经验不足而被判刑,这有点违背大众的道德直觉和朴素正义观了。将“结果严重”直接等同于“情节严重”,这真的合理吗?将“有过失的人”轻易变成“有案底的罪犯”,这真的有利于社会安定吗?


守法公民的身份安全感通常来自于“我不作恶”而不是“我不犯错”,但当人们发现只要犯了错就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这种“良民身份”的安全感就会遭到严重的破坏,因为几乎没有人能说“我从来不会犯错”。


刑法是国之重器,用刑事手段来惩罚错误需要非常谨慎的论证。刑罚太轻太重都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都会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法律的威严性被降低,人人自危,阴谋论四起几乎是一个必然的结局。


当官方给出的结论与专业常识以及大众正义观产生撕裂时,人们必须寻找更为合理的解释。就像现在已经出现了很多“家长故意害死孩子”“xx买通xx”的猜测,虽然并没有确凿的证据,却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这就是公信力受损的一个现象,也会给后续真正需要维权的人带来困扰。


一家之言,欢迎讨论。


另外,对于激化医患矛盾的人身攻击,我将不予回应(骗你的,我会骂回去)。我讨论的是这个案例,不讨论偏离焦点的刻板印象和身份。


好了!我要继续滚回去写那些拖延了很久的Papers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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