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3 10:20

港交所新一轮改革述评(上)丨上市一年就能分拆,港交所松绑分拆上市改革的意图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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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AI时代我的人生下半场 ,作者:席春迎博士,原文标题:《港交所新一轮改革述评(上)丨上市一年就能分拆,港交所松绑分拆上市改革的意图何在?》


港交所近日刊发《上市机制竞争力检讨(第二阶段)》咨询文件,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一项建议,是将上市公司分拆业务上市的一般等待期由三年缩短至一年。


“上市一年就能分拆”,听起来像是一次大幅度松绑,也容易让人产生疑问:一家公司刚刚完成上市,为什么这么快就可以把旗下业务再次推向资本市场?这会不会形成重复融资,甚至把优质资产从母公司剥离出去?


这些担忧并非没有道理。但如果只把这次改革理解为“放宽分拆上市”,就低估了它的制度意义。港交所此次提出的,不只是缩短一个等待期限,而是围绕须予公布的交易、分拆上市、关联交易及“分析上市”等制度,对上市公司的交易和重组机制进行系统检讨。


改革真正试图回答的问题是:一家企业进入香港资本市场以后,能否继续利用这个平台进行并购、重组、分拆和产业整合?香港资本市场的功能,究竟只是帮助企业完成一次IPO,还是能够支持企业在上市以后持续做大?


需要强调的是,截至目前,有关内容仍处于公开咨询阶段,并非已经生效的《上市规则》。“上市一年就能分拆”也不意味着任何公司上市满一年后都可以自动分拆。是否具备分拆条件,仍须接受业务独立性、剩余业务规模、公司治理及投资者保护等一系列规则约束。


在这个前提下,我认为这次改革方向值得肯定,它标志着香港资本市场开始把更多注意力由“怎样吸引企业来上市”,延伸到“怎样帮助企业上市后继续成长”。


一、香港资本市场的短板不只是IPO,而是企业上市后的成长效率


过去几年,香港围绕上市入口进行了一系列重要改革,从第十八A章、第十八C章,到不同投票权架构、第二上市和保密递表机制,核心目标都是吸引更多生物科技、特专科技及国际企业来港上市。


这些改革解决的是企业能不能进入香港市场的问题,但上市从来不是企业发展的终点。


企业上市以后,仍然需要不断进行业务扩张和产业调整。成熟业务可能需要出售或重组,新兴业务可能需要独立融资,企业也可能通过并购进入新的产业领域。如果上市后的交易规则过于复杂,测试指标容易失真,前置程序耗时过长,那么即使一项交易具有充分的产业逻辑,也可能因为成本过高、周期过长或者结果不确定而错过窗口期。


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不能只看每年有多少家公司上市、募集了多少资金,还要看已经上市的公司能不能有效使用这个市场。


香港市场目前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部分公司完成上市后,融资能力、并购能力和产业整合能力没有同步建立。上市平台没有转化为成长平台,久而久之便出现市值偏低、成交不足、投资者关注度下降,甚至逐渐失去融资功能的情况。因此,本轮改革的出发点,并不只是让上市公司少做几份文件、少开一次股东大会,而是降低不必要的制度摩擦,提高上市公司的决策效率和资本运作能力。


从这个角度看,港交所正在补上市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过去解决的是“如何上市”,现在开始更加重视“上市以后如何发展”。


二、从三年缩短至一年,释放的是企业的组织资本


为什么要允许企业更早分拆旗下业务?


现代企业内部的不同业务板块,往往具有完全不同的成长速度、资本需求、估值逻辑和投资者群体。成熟业务可能拥有稳定现金流,但增长速度有限;科技业务可能仍处于高投入阶段,却拥有更大的成长空间。如果长期把这些业务放在同一个上市主体内,资本市场很难分别定价,最终往往形成综合企业折价。


分拆上市的意义,就在于重新界定不同业务的资产边界、经营责任和资本结构,使其拥有相对独立的融资、并购和人才激励平台。因此,分拆不应简单理解为把一家公司变成两家公司,更重要的是把原来混合在一起的产业资源重新组织起来。


在人工智能、生物科技、新能源和先进制造等行业,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变化很快,三年可能已经跨越一个完整的产业周期。如果不论企业规模、治理水平和业务成熟度,一律要求等待三年,未必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反而可能使优质业务错过融资、并购和快速扩张的机会。


将一般等待期由三年缩短至一年,实质上是承认企业的组织结构不能长期被冻结。只要分拆具有真实的产业逻辑,母公司保留足够的持续经营能力,公众股东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就应允许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及时重组资源。


这项改革对于大型产业集团和A股公司尤其具有吸引力。未来企业来香港上市,不只是增加一个融资渠道,还可以把香港作为国际化资产重组、业务分拆、跨境并购和全球融资的平台。


换句话说,香港资本市场的竞争力将不再只是“能不能把企业吸引来”,而是“能不能帮助企业在上市以后继续做大”。


三、分拆的价值不在于把资产简单切开,而在于让业务获得独立成长空间


香港资本市场已经有不少分拆案例,它们共同说明,分拆并不只是一次股权安排,更可能是对企业组织结构、估值体系和资本配置方式的重新设计。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并不是传统大型综合集团,而是信义集团通过连续分拆,将传统玻璃业务逐步孵化成新能源产业平台的案例。


信义玻璃2005年在港交所上市,主营浮法玻璃、汽车玻璃和建筑玻璃。随着全球光伏产业兴起,公司较早进入光伏玻璃领域。光伏玻璃虽然以玻璃制造能力为基础,但它面对的是完全不同的下游客户、产业周期、技术要求和资本开支逻辑。如果这项业务长期留在传统玻璃集团内部,市场很可能继续按照综合玻璃制造企业的方式定价,新能源业务的成长性难以得到充分识别。


2013年,信义玻璃将光伏玻璃业务以信义光能的名义分拆,并通过介绍形式在港交所主板上市。独立上市以后,信义光能获得了自己的融资平台,可以围绕光伏玻璃扩充产能、建设海外基地,并根据新能源行业的发展速度配置资本。此后,公司通过多次配售和供股筹集资金,逐步成长为全球领先的光伏玻璃制造商,并于2021年被纳入恒生指数成份股。


在2020年至2021年的光伏产业高景气阶段,信义光能的股价和市值快速上升,市值一度明显超过原母公司信义玻璃。这一变化并不是因为分拆本身凭空创造了利润,而是独立上市以后,市场不再仅仅把它看成传统玻璃企业的一项业务,而是按照全球光伏装机增长、行业集中度、产能扩张和新能源成长空间进行重新定价。


信义集团并没有停留在第一次分拆。随着光伏电站运营业务逐渐成熟,信义光能又在2019年把这部分业务分拆出来,成立信义能源并在港交所主板上市。由此,信义集团形成了一条非常清晰的资本市场成长路径:信义玻璃—信义光能—信义能源。


信义玻璃聚焦浮法玻璃、汽车玻璃和建筑玻璃,信义光能聚焦光伏玻璃制造,信义能源则聚焦光伏电站持有与运营,三类业务既保持产业协同,又分别拥有独立的融资平台、财务结构和估值逻辑。


▲分拆上市:让不同业务获得独立的融资平台与估值逻辑


这个案例最值得研究的地方,不是“一家公司变成了三家上市公司”,而是一家传统制造企业如何借助资本市场,把内部的新兴业务逐步培育成独立产业。母公司提供早期技术、资金、供应链和管理能力;新业务成熟后进入独立平台;独立平台再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扩张,并继续孵化下一层业务。这正是“在上市中做大”,而不是把上市视为企业发展的终点。


当然,信义光能目前的市值已经低于信义玻璃。随着光伏行业进入产能相对过剩、产品价格下降和盈利承压阶段,资本市场对光伏玻璃的估值明显回落。这一变化恰恰使案例更加完整:分拆能够解除组织约束、改善融资能力和释放阶段性估值,但不能改变产业周期,更不能替代持续盈利能力。资本市场可以把价值识别出来,却不能凭空创造基本面。


除信义集团外,类似的价值释放逻辑也体现在电讯盈科与香港电讯、太古公司与太古地产、九龙仓集团与九龙仓置业等案例中。


2011年,电讯盈科将香港电讯业务分拆,以香港电讯信托与香港电讯有限公司的股份合订单位形式在港交所上市。分拆以后,香港电讯拥有更加清晰的电讯基础设施和服务定位,也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融资能力及派息逻辑。


约945亿港元


香港电讯市值


(截至2026年9月下旬)


约410亿港元


电讯盈科市值


(截至2026年9月下旬)


截至2026年9月下旬,香港电讯的市值约为945亿港元,而电讯盈科的市值约为410亿港元,前者已经达到后者的两倍以上。电讯盈科仍然是香港电讯的控股股东,但资本市场分别给予两家公司不同的估值:香港电讯主要体现稳定现金流和派息价值,电讯盈科则继续承载媒体、科技及其他业务的投资与发展风险。


太古地产于2012年从太古公司分拆上市。作为分拆安排的一部分,太古公司当时以实物分派方式,将约占太古地产已发行股本18%的股份分派给合资格股东;太古公司此后继续作为太古地产的主要股东和直接控股公司。


截至2026年9月中旬,太古地产市值约为1400亿港元,已略高于太古公司A股及B股合计市值。太古公司旗下业务横跨地产、饮料和航空等多个领域,而太古地产作为专业化地产平台,可以由市场直接按照投资物业质量、租金收入、资产净值及资本纪律进行估值。


2017年,九龙仓集团以实物分派方式完成九龙仓置业分拆上市,将海港城、时代广场等香港核心投资物业集中到独立上市平台。分拆后,九龙仓集团主要聚焦内地发展物业、酒店和物流等业务,九龙仓置业则成为香港核心商业地产及经常性租金收入平台。


约930–960亿港元


九龙仓置业市值


(截至2026年9月)


约580亿港元


九龙仓集团市值


(截至2026年9月)


截至2026年9月,九龙仓置业市值约为930亿至960亿港元,而九龙仓集团市值约为580亿港元。分拆出来的九龙仓置业,市值明显高于原来的母公司平台。


这些案例具有一个共同特征:被分拆业务本身具有相对成熟的商业模式、清晰的资产边界、可独立识别的现金流以及适合其自身的投资者群体。分拆以后,市场不再需要用一个折中的估值方法覆盖全部业务,而可以分别按照传统玻璃、光伏制造、电站运营、电讯、公用事业式现金流、投资物业或综合企业等不同逻辑定价。


当然,子平台市值超过原母公司,并不等于通过分拆就凭空创造了同等规模的新财富,母公司仍可能持有分拆平台的控股权益,其自身市值还会受到持股公司折价、集团负债、资本开支以及其他业务表现影响。市值本身也会随股价持续变化。


因此,这些案例真正证明的不是“只要分拆就一定升值”,而是当一家企业内部存在业务边界清晰、现金流相对独立、资本需求和估值逻辑不同的板块时,分拆可以减少综合企业折价,建立专业化融资平台,并推动不同业务分别接受资本市场检验。


信义光能从市值一度超过信义玻璃,到光伏周期下行后估值回落,也进一步证明:分拆提供的是成长工具和价值发现机制,而不是对市值持续上涨的保证。这正是此次改革缩短分拆等待期的现实意义:它不是鼓励上市公司为了做大市值而机械拆分业务,而是给真正具备独立发展条件的业务更及时的资本化机会。


四、真正重要的变化,是监管资源开始按照风险重新配置


本轮改革的另一条重要主线,是调整须予公布交易的测试方式和分类门槛。


按照现行规则,上市公司交易是否构成须予公布的交易,主要通过资产比率、收益比率、盈利比率和代价比率等百分比测试判断。但这些指标并不总能准确反映一项交易对公司的真实影响。


盈利比率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企业盈利容易受到行业周期、资产减值和一次性损益影响。一家公司如果利润基数很低、刚刚扭亏,或者当期盈利出现较大波动,即使交易金额不大,也可能因为分母过小而产生异常高的盈利比率,从而被划入较高等级的交易类别。这时,监管程序所反映的并不一定是交易风险,而可能只是会计数字的暂时波动。


▲制度改革:删除盈利比率、重新划分交易门槛、简化前置程序


港交所建议删除最容易出现异常结果的盈利比率,并允许上市公司计算代价比率时,将交易代价与市值或资产净值中较高者比较;同时重新划分须予公布交易的门槛,删除“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和“非常重大收购事项”的独立分类,并拟对部分日常业务中的资产收购或租赁简化通函及股东批准要求。


这些调整不能简单概括为港交所由“审批型监管”转向“披露型监管”。港交所并不是行政审批机关,原有制度本质上是以《上市规则》为基础、较多依赖事前审核、交易分类和程序约束的交易所监管。


此次改革也不是取消前置监管,而是重新配置监管资源:对风险相对较低、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的交易,减少不必要的普遍性前置程序;对涉及控制权变化、重大资产转移、关连利益冲突和中小股东保护的事项,继续保持严格监管;与此同时,通过更及时、完整和具有实质内容的信息披露,让董事会对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和公平性承担更直接的责任。因此,更准确的概括是:港交所上市后监管正在由较多依赖普遍性前置审核和程序约束,逐步转向分类监管、风险导向、充分披露与董事问责相结合。


监管机构不应代替董事会作出所有商业判断,但必须确保董事会不能利用信息优势或控制权,把利益输送和交易风险转嫁给公众股东——这才是市场化监管应有的边界。


五、改革可以提高效率,但分拆上市不能变成重复融资


我总体赞成缩短分拆等待期,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限制都应该取消。


一年能否充分检验母公司的上市承诺、募集资金用途和持续经营能力,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如果监管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出现企业先以集团整体上市获得估值,随后又迅速把最优质的子公司分拆融资,最终在母公司留下增长较慢甚至质量较低的资产。


这会带来三个需要正视的问题:


第一,同一项核心资产是否会被两个上市主体重复定价:母公司上市时已经依靠子公司的收入、利润和增长前景取得估值,子公司分拆后再次单独融资,必须证明两次资本化具有独立、合理的商业基础,而不是把同一个增长故事讲两遍;


第二,母公司原有股东能否公平分享分拆创造的价值:咨询文件建议删除向母公司现有股东提供分拆公司股份保证权利的规定,现行安排确实可能增加成本和执行难度,但如果取消这一要求,就应通过充分披露、利益冲突回避、独立董事审查以及必要的独立股东批准建立有效的替代性保护,避免原有股东承担了子公司早期成长风险,却无法合理分享其独立上市后的价值;


第三,分拆会不会从产业重组工具异化为短期市值管理工具:如果董事会和控股股东更关注短期估值,而不是长期产业价值,上市、分拆和再融资便可能演变为一套循环操作。


因此,改革不能一刀切。对于经营稳定、治理良好、披露记录可靠、剩余业务具有充分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可以给予更大的自主评估空间;对于上市时间较短、股权高度集中、经营波动较大或者频繁进行资产腾挪的公司,则应保留更强的前置监管。


真正成熟的市场化监管,不是对所有企业实行同样宽松的标准,而是让监管强度与实际风险相匹配。


六、对中小上市公司而言,真正的利好不是“更容易分拆”


需要实事求是地指出,按照咨询建议,能够自行评估分拆是否合规的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不低于100亿港元市值、10亿港元收入等条件,并确保分拆后剩余业务的收入和总资产仍占集团相应指标的50%以上。因此,自行评估分拆的便利措施,直接受益者首先是具有一定规模、经营基础和治理能力的上市公司,并非所有中小市值公司。


但本轮改革对中小上市公司的间接意义仍然很大。交易测试指标更加合理、交易分类更加清晰、部分程序成本降低,有助于上市公司出售低效资产、引入优质业务、实施产业并购和重构商业模式。


很多香港中小上市公司面临的根本问题并不是缺少上市身份,而是上市以后缺少成长路径。公司拥有一个上市平台,却没有形成稳定的融资能力、并购能力和产业整合能力,上市平台最后退化成一个缺乏成交量的证券代码。如果交易机制更加高效,上市公司就可以更及时地重组资产、整合产业和引入新的增长曲线。上市平台也就不再只是一次性融资渠道,而会成为可以持续组织资本、资产、技术和人才的生产资料。


当然,制度改革不会自动带来估值提升。港股最终仍然看现金流、公司治理、信息透明度和业绩兑现。频繁并购、跨界追逐热点和概念包装,可能制造短期股价波动,却无法形成长期市值。


真正有价值的改革,是让有产业逻辑、有整合能力并能够持续创造现金流的企业,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地完成正确的交易,而不是让缺乏基本面的公司更方便地讲资本故事。


结语:香港需要的不是更多上市公司,而是更多能够在上市后做大的公司


评价一个资本市场,至少要看三种能力:优质企业能否进入、上市公司能否持续成长、失去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能否有序退出。


过去,香港资本市场改革较多集中于上市入口和退出机制,本轮改革开始更加重视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效率,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未来,香港需要建立的不是全球最宽松的上市规则,而是效率更高、责任更清晰、预期更稳定的市场制度。该简化的程序要真正简化,该披露的信息必须充分披露,该承担责任的董事会必须承担责任,该保护的公众股东利益必须得到保护。只有这样,香港资本市场的竞争力才不会只体现在IPO数量和融资排名上,而会进一步体现为上市公司的产业整合、持续成长和价值创造能力。


所以,“上市一年就能分拆”真正值得关注的并不是时间从三年变成一年,而是香港开始重新思考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上市不是终点,上市平台必须成为企业持续成长的工具;港交所这次改革真正要解决的也不是怎样让企业更容易上市,而是怎样让企业上市以后能够继续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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