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9 08:08

我在上市药企当法务:受试者维权越来越多,大部分只能赔钱,最低补偿仅有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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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健闻咨询 ,作者:健闻咨询,编辑:李琳


“当受试者家属坐到我面前时,唯一的诉求就是钱,谈判桌上只有一个话题——价格博弈。”张梦(化名)是一家上市药企、国内头部biotech的法务。


这几年,张梦的日常工作之一就是处理公司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有关纠纷。


随着我国生物医药的发展,每年会有成千上万的中国患者,通过临床试验接触未上市的的新药、新技术。但没有任何一款在研药物能做到完全没有不良反应,发生不良事件几乎是一种必然。


受试者维权案例越来越多了。张梦听行业前辈提过一个平均数字——每入组100例受试者就会发生1例受试者纠纷案。


一个月前,《健闻咨询》报道了3位患者家属视角的“临床损害”,面对亲人的重大损伤甚至离世,他们悲痛、不解,更重要的是不知该去找谁解决。


但被当作“责任方”的药企,在临床损害的认定和赔付上,同样是被动的一方。


在张梦看来,现实中的“临床损害”,是医学问题叠加法律问题,再叠加商业问题和社会问题,杂糅在一起。与受试者家属们一样,张梦也希望有一套清晰的、可执行的标准,这样可以减少各方的拉扯。


“临床损害在中国没有特别多明确的判例,实践中,药企、PI、受试者家属,往往各执一词无法沟通。即便各方都聘请了律师,各方比较倾向的方式也是中途调解,进行赔偿。”张梦说。


以下是《健闻咨询》与张梦的对话。


1


临床损害的判定,技术难度很大


《健闻咨询》:明确由药物导致的临床损害,该由谁来担责?


张梦:若临床损害属实,申办方也就是药企是一定要承担补偿责任的,这属于无过错责任。但药企承担补偿责任的前提是,医院和医生没有过错。


IIT,也就是由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虽然与注册临床路径不同,但二者相同的是,发生临床损害时,责任主体一定是试验的发起者。参照的法条是《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45条,里面有3条具体的细则。


但现实中,这个补偿责任要怎么承担、具体补偿金额是多少,确实没有明文规定。我们慢慢摸索出一些经验和参考,但这个金额通常不会太高,我见过死亡案例补偿金额比较低的,只有1万元左右。


《健闻咨询》:药企通常怎么判断,受试者的某些症状或死亡,与用药有没有关系?受试者家属告诉我们,这个因果关系通常由PI(主要研究者,通常是临床医生)判断,但当纠纷发生时,他们已经不相信PI的判断了,家属认为PI与药企利益相关,且都倾向于息事宁人。


张梦:我们通常相信PI的结论会遵循伦理规范,但有时药企的医学人员与PI的判断也不完全一致,PI不会帮药企。


若受试者家属不认可PI的结论,可以去找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拿到明确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或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鉴定报告。


但有些鉴定中心不会接临床试验因果关系判定的案子,因为技术难度很大,它不像医疗损害那样有非常明确的流程和技术方法,特别是创新药的临床试验,很难通过技术厘清不良反应、死亡是疾病进展,还是药物作用。


现实中,我遇到的案例都没走到司法鉴定这一步,一般都提前调解了。到我这里的纠纷,基本上是谈判赔偿金额了。通常,家属要是请了律师,我会跟对方律师按照法律的思路谈判。作为法务,我其实更喜欢直接和律师谈,因为若只有患者家属,我们还需要先情绪安抚,然后才能谈法理。


《健闻咨询》:除了写在知情同意书上的不良反应外,发生了受试者预期外的死亡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后,临床试验需要终止吗?


张梦:不一定会暂停或终止,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做评估后再判断。


在美国,FDA有死亡事件强制报告机制(临床终点为死亡且死亡与药物不相关除外)。受试者发生如死亡等严重不良事件时,研究者必须在24小时向申办者告知事件。申办者需向FDA报告,死亡事件的时效要求是7天,非死亡事件是15天。


FDA收到报告后会判断是否需要叫停试验。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的规定,当受试者正在或即将暴露在不合理的、重大的疾病或受伤风险时,FDA会暂停部分或整个临床项目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在组患者暂停用药,不能招募新患者。调查完成后,FDA会视调查结果判断可以继续试验,还是彻底终止试验。


中国有类似的机制。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五条规定,若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申办者应当及时调整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CDE报告。


但我的实感是,患者安全事件,国内的确很少叫停临床。


《健闻咨询》:药企或监管部门有向公众披露死亡事件的义务吗?


张梦:研究者告知申办方后,申办方有向监管部门、伦理审查委员报告的义务。但向公众披露不是必须。


《健闻咨询》:若一款药的临床试验中发生了受试者死亡事件被曝光,这会对药企产生什么影响?


张梦:如前所述,对临床的影响,取决于企业和监管机关的评估判断。潜在的影响是公司声誉,不同药企敏感和接受程度不太一样。


2


出钱调解是唯一的路?


《健闻咨询》:即便没有明确的鉴定结论,只要纠纷发生,药企是不是都会给一笔补偿或赔偿?


张梦:不是。事件发生后,药企内部会先由医学进行分析和判断,法务也会参与评估,经各方审议和内部批准后,药企才会形成事件的解决方案。如果确实需要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那么金额也需要内部经过充分论证和预算批准后才可以。


《健闻咨询》:赔偿金额通常由什么决定?


张梦:临床试验的程序合法合规且没有过错方的情况下,金额都会偏小一些。具体金额就看怎么谈判了,谈判的依据一定是要结合医学事实。


《健闻咨询》:患者死亡后,家属情绪上无法接受,他们得找一个出口。你有没有遇到不占理但一定要“追责”的受试者家属?


张梦:很多。我亲历过最离谱的案例是,一位患者在用完药出组后八个月后去世了,没有尸检,死因未知,但家属还是找到医院和申办者索要赔偿,持续在医院闹了一年多。


《健闻咨询》:为什么临床试验损害事件容易说不清?


张梦:这是一个医学加法律问题。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医学判断很难清晰。现在的问题是,即使医学专家,也很难从医学的角度给出一个客观中立且十分确定的事实结论。没有事实依据,法律端就会模糊,无法执行。


另一方面,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出现与药物有关或无关的不良反应、死亡,是不可避免的。许多无药可用的患者,为了争取一线生机参加临床,其精神、贡献、风险、获益都是客观存在,但很难被准确衡量。


《健闻咨询》:患者为了治病,冒着一定的风险参与临床,最终自己可能会获益,也可能无益,但客观上都会促进药物研发乃至医学的进步。相比病痛中的患者,药企是更清醒、理性的一方。你们会怎么客观理解?


张梦:作为法务,我有时感觉,药企并非全然在一个更有优势的地位。医生才是临床现场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和患者建立最直接联系的人。


还有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是所有受试者都为了治病入组。也有一部分为了钱、隐瞒病史来试药的人。我们有个组要求是健康人,一位受试者用药之后称自己患癌了。我们后来发现他隐瞒了相关病史。


《健闻咨询》:写在知情同意书上的预期内的不良反应,是不是一种免责声明?一种说法是,“进组前申办方已告知受试者有各种风险,受试者同意接受风险用药,但出事后就不认账了”。


张梦:从药企的角度来看,我们会尽可能把知道的风险都写进知情同意书里,并向患者解释,请他们签字。这样做的目的是,保障受试者的知情权,知情同意,风险共担。


《健闻咨询》:一位受试者家属说,她父亲很严谨,进组后会事无巨细地向临床研究协调员反馈身体状况,比跟作为临床主治的SUB-PI(助理研究者)还多。但父亲去世后,这个角色就像蒸发了一样。


张梦:我们作为申办方或说MAH(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临床研究协调员没有很高的预期,这不是我们的雇员。


国外的临床研究协调员通常是医院内部的人,但国内的通常是SMO(临床试验现场管理组织)的员工。临床研究协调员,他们只是做一些行政性的工作。


3


临床损害险成了摆设


《健闻咨询》:你接触的维权案例中,想探寻真相的人多,还是想拿赔偿的人多?


张梦:后者。大部分情况都是想要一笔钱。


《健闻咨询》:从处理纠纷的角度,你认为更理想的解决方案是什么?


张梦:近两年类似事件越来越多,我还是寄希望于国家出台一些各方都认可的细则规范,至少有一个明确的指引,告诉大家应该怎么处理这类事情。


举个例子,交通事故中,两辆车相撞,交警、司机、保险公司都对怎么担责、怎么定损、怎么赔偿,都很明晰。我认为,临床损害也可以借鉴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这样可以减少各方扯皮,避免争议、纠纷升级。现在空白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这套体系很难搭建,存在技术性困难。


《健闻咨询》:前面聊到,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申办者必须“提供法律上、经济上的保险用于补偿或者赔偿临床试验相关的损害”,也就是说必须购买临床损害相关保险。这跟交通事故有些类似,当要求保司理赔时,保司通常会怎么确定理赔金额?


张梦:保司的报销比例通常也是依据PI的因果关系判断。而且许多保险条款,跟现实有巨大的割裂,也没有那么能跟得上创新药临床的快速发展。所以虽然多数药企都会买保险,但作用没有想象中那么大,很难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


《健闻咨询》:假设药企赔给患者一笔50万的赔偿,保险能报销多大比例?


张梦:报销比例与损害相关性有关,相关性按照五分法,一般分为肯定无关、很可能有关、可能有关、可能无关、肯定无关。不同的相关性对应不同的报销比例。


但很多保司通常会通过“认为损害不相关”、“医疗检查费和临床试验无关不报销”等说辞砍掉这50万的大部分,但药企很难跟受试者掰扯说这不能报、那不能报。


《健闻咨询》:在纠纷中,许多受试者家属认为PI与药企利益一致,所以并不信任PI。PI作为医生,事实情况是怎么样的?


张梦:关于利益相关,药企方的感受是,PI并不会帮我们,相反,PI会尽可能让药企多担责,这样才不会影响他们自己和医院的诊疗秩序。


其实我们希望遇到有处理经验的PI和对临床试验的获益和风险都有合理预期的临床试验参与者。PI如果能向患者家属作一些医学上的解释,患者和家属能理解客观的现实,在情绪上也能好接受一些这是最好的情况。但现实中,当家属找到医院,许多PI的第一反应通常是“我不想面对纠纷”,然后施压申办方。家属不信任医生,也不信任医院,更不信任药企,就很难妥善解决纠纷。


行业里有一个很好的正面案例,在北方某医院,PI和患者关系很好,患者和家属都对临床试验的获益和风险都有合理预期,出现临床试验损害事件后,患者家属会听PI解释,可以交流协商。患者方最起码有一个情绪出口,不会觉得委屈怨愤,事件最终也没有演变成激烈的纠纷。


某种程度上,临床损害纠纷的本质是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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