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30 16:05

姆巴佩中国市场危机:1亿美元商业损失从何而来?他会失去中国市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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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赵先生的事务所 ,作者:赵智功


本篇文章为本人知乎官方邀请回答


原问题:


姆巴佩恐面临天文数字赔偿,分析称潜在商业损失至少1亿美元,这是怎么算出来的?他会自此失去中国市场吗?


以下为本人回答:


姆巴佩面临的真正风险,是中国市场商业价值的长期折损,并不是已经形成了一笔1亿美元的法律债务。


这件事情至少包含三个不同层面:


第一,商业层面。中国品牌终止合作、广告撤下、部分赛事转播受到影响,已经产生了现实的商业后果。


第二,法律层面。中国品牌可能依据代言合同中的道德条款、形象维护条款及违约责任条款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款项或赔偿损失。但能否成立、金额多少,以及最终能否执行,都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问题。


第三,公共表达层面。一个国际体育明星能否对历史人物发表自己的评价?商业代言人是否需要为自己的言论承担额外责任?消费者的情感、企业的商业利益与个人的表达自由之间,应当如何划分边界?


我认为,这件事情最值得讨论的,并不是姆巴佩究竟要损失多少钱,而是一个全球化体育明星在不同文化和政治环境中,究竟需要承担多大的公共表达责任,以及市场是否应该成为个人表达的惩罚机制。


所谓1亿美元,主要是对姆巴佩未来商业机会损失的估值。它不等于品牌已经提出1亿美元索赔,也不等于法院可能判决他赔偿1亿美元。(同理,很多媒体炸裂标题诱导的,NBA球星爱德华兹因为上场时间不足,为入选最佳阵容导致薪资受损,是未来可能的收入损失,机会损失不等同直接成为债务)


目前公开信息中,至少有四组数字需要分开理解。


1.中国市场年度商业收入:最高约3000万美元的估算


《卫报》2026年10月28日的报道援引中国体育商业研究人士Mark Dreyer的估算,称姆巴佩在中国的商业合作每年价值可能达到3000万美元。


这个数字是一个市场商业价值的上限估算,并不是公开披露的实际到账代言费。


据此可以进行一个简单的情景测算:


中国市场商业合作持续时间按3000万美元/年估算
1年3000万美元
2年6000万美元
3年9000万美元
4年1.2亿美元


因此,所谓至少1亿美元,一个可能的估值逻辑是:假设姆巴佩未来仍有三至四年较高水平的中国市场商业变现能力,而这部分市场机会因争议大幅消失,累计机会损失就可能超过1亿美元。


法国《世界报》(Le Monde)10月27日的报道援引行业媒体信息指出,姆巴佩与东鹏及蒙牛相关品牌的合同总价值约为5000万元人民币,折合约670万欧元。


5000万元是报道所称的合同价值,不等于已经支付的金额,更不等于违约金或品牌方可以全部追回的金额。


1亿美元的估值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商业风险情景,但目前缺少可审计的计算依据。


实际执行中,其中还必须考虑合同剩余期限、未来续约概率、品牌替代机会、税费、代理成本以及收入下降的概率。


因此,目前最严谨的表达是:1亿美元属于潜在长期商业机会损失的情景估值,不是已经发生的损失,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确定赔偿。


法律上,品牌方究竟能向姆巴佩索赔什么?


这里需要把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分开。


第一、品牌方是否有权单方面解约?


中国品牌方最有可能依赖的是代言合同中的所谓Morals Clause,即道德条款,也称形象维护条款、声誉条款。


在国际体育及娱乐行业,这类条款相当常见。


其基本逻辑是:艺人、运动员的个人形象是品牌支付商业对价所购买的重要资产。代言人的行为如果严重损害品牌声誉,甚至导致消费者抵制,品牌就可能获得单方解除权。


典型条款通常覆盖以下行为:


  • 发表具有歧视性、侮辱性或严重争议性的言论;


  • 从事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


  • 发生足以对品牌声誉、公众形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 引发重大负面舆情,使品牌继续合作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


无论是大陆法系的中国、法国还是海洋法系的美国、英国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追求的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合理填补,而不是让违约方承担惩罚性的天价账单(别跟我杠美国Personal injury人身损害天价赔偿,完全不同的概念好吗)。


国际体育明星的商业代言,不一定全部由运动员个人直接签署。


实际合同可能涉及:


  • 姆巴佩个人;


  • 其肖像权或商业权益持有公司;


  • 经纪及商业管理公司;


  • 获得授权的代理主体。


如果签约主体是一家独立的肖像权公司,品牌原则上应当向合同义务人主张权利。


除非姆巴佩本人也是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有效保证,或者存在其他能够直接追究其个人责任的法律依据,否则不能因为广告中出现姆巴佩的肖像,就当然要求他个人承担合同赔偿责任。


此外,蒙牛、妙可蓝多、东鹏等企业之间也必须核实具体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把集团内部不同品牌的损失重复计算。


还有一个反向问题:


如果世界真的是个巨大的草台班子,假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道德条款,且姆巴佩的言论没有构成实质违约,那么品牌方突然终止合同,也可能构成自身违约。


因此,媒体所称的“姆巴佩没有权利反过来向品牌方索赔”,并不是一个可以脱离合同文本成立的绝对结论。


第二、中国企业能否在法国执行对姆巴佩的判决?


这是一个非常值得认真分析的问题。


很多报道简单认为,姆巴佩是法国人,人在欧洲,所以中国企业即使胜诉,也很难执行。


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中国与法国之间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国判决可以申请在法国承认与执行。


协定第19条明确规定,缔约一方法院作出的已经确定的民事、商事裁决,原则上应当在另一方领域内获得承认和执行。


但第22条设置了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包括:


  1. 作出判决的法院按照被请求方的管辖权规则没有管辖权;


  2. 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


  3. 被告没有得到合法传唤;


  4. 判决执行损害被请求方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5. 已经存在相关确定裁判等情形。


尤其重要的是,第23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审查承认与执行申请时,不得对原判决进行实质性审查。


如果合同约定仲裁,执行路径同样存在。


协定第25条明确规定,双方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因此,假如品牌合同约定在中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最终获得仲裁裁决,也可以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及法国法律申请在法国执行。


第三、实际执行的难点在哪里?


法律上存在执行渠道,不代表商业索赔一定容易实现。


我认为主要有四个现实障碍:


1、是合同争议解决机制。


首先要看合同究竟约定中国法院管辖、法国法院管辖,还是国际仲裁。


如果合同约定适用法国法或其他外国法,中国法院还需要根据涉外法律适用规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


因此,不能简单认定中国企业与姆巴佩之间的所有代言纠纷都适用中国《民法典》。


2、姆巴佩个人与商业主体之间的资产隔离。


假设中国品牌起诉姆巴佩本人,最终胜诉,也只能针对依法属于其个人的财产执行。


如果合同义务人是其商业公司,或者其个人收入、肖像权收入通过独立法人持有,就需要分别判断资产归属和责任主体。


不能因为姆巴佩控制一家企业,就直接查封企业全部资产。


3、姆巴佩实际资产分布。


据我所知姆巴佩没有在中国境内买车买房和长期在中国生活的计划,其主要资产位于法国、西班牙或其他国家,就需要根据资产所在地法律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


中国企业获得判决,并不能直接要求法国银行冻结其账户。必须依法经过当地承认与执行程序。


四是成本及商业合理性。


跨境诉讼需要投入法律顾问、翻译、证据整理、资产调查以及当地执行费用。


如果最终能够获得的赔偿金额有限,企业还必须考虑诉讼成本与实际回收金额之间的关系。


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自由言论的边界在哪里?


这件事如果只从商业利益和民族情绪出发,很容易得出一个简单结论:


既然中国消费者不接受,那么姆巴佩就应该付出代价。


但法律和人文层面的讨论,不能到此为止。


我认为至少应当从三个不同的制度和价值体系来观察。


1.从美国第一修正案看:个人有表达自由,企业也有商业选择权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


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主要限制政府对私人表达的干预,而不是要求私人企业必须接受或继续赞助某个人。


美国国会研究处(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对此有明确说明:第一修正案通常不适用于私人企业自行作出的言论限制或商业决定。


这意味着:


假如一位运动员公开批评美国总统、美国历史人物,甚至对某一重大政治事件发表尖锐评价,只要没有触及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他通常享有相当宽泛的表达保护。


但是,耐克、可口可乐等私人公司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商业判断决定是否继续与其合作。


这是美国制度中两个基本权利的并存:


个人有表达的自由,企业有选择合作对象的自由。


当然,如果企业违反合同,或者涉及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仍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从欧洲人权法看:政治评价与历史人物批评应当受到较高程度的保护


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保护表达自由。


欧洲人权法院长期承认,政治表达、公共议题讨论、价值判断甚至某些具有挑衅性的观点,都应当获得较高程度的保护。


一个真正有开放性的文化市场,应当有能力容纳批评、质疑、幽默甚至冒犯,同时保留理性回应的空间。


一个真正成熟的商业社会,也应当能够区分一个人的表达失误、一个人的道德品质,以及一个人是否仍然具有商业合作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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