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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18:10

欧盟“碳关税”,公平竞争还是贸易壁垒?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老汪聊碳中和(ID:Climate-Future),作者:低碳老汪,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近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草案正式在欧洲议会通过,标志着CBAM的立法又踏出了关键性一步,下一步将通过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三方协商,如果顺利则将走完最后的流程完成立法。关于CBAM的立法进程及具体内容已经有不少解读,我这就CBAM的建立的由来,以及是否能够解决公平的问题做一些剖析。


欧盟碳关税的缘起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全称叫“碳边境调节机制”,因为读起来很拗口,我们通常称呼它为“碳关税”,因为这个机制跟关税太像了。我们都知道,一般关税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本国的产品不被国外产品降维打击而建立的保护机制。所以通常出现同一种产品,国外产品会从技术或者价格上碾压国内产品的情况,比如我国早期的汽车。


那么为什么欧盟要收碳关税呢?是因为欧盟本地产品比外边的差?不是的,主要是因为有些产品由于欧盟的碳交易市场EU-ETS增加了碳的成本,而外来的同类产品却不存在这种成本,从而导致了不平等竞争。


举个例子,有两个一模一样的钢铁厂。一个在欧洲,一个在中国。在欧洲的厂,因为钢铁行业是控排企业,所以存在履约成本,我们假设某年他每吨钢增加了一块钱的碳市场履约成本。而在中国的厂,因为钢铁行业未纳入控排企业,所以不存在这一块钱的履约成本,完全一样的技术。中国的厂的钢在欧洲可以卖得比欧洲的厂便宜,所以挤占了欧洲本地的市场。欧洲的厂一看我不是输给了竞争对手,而是输给了碳市场,肯定心里不平衡,甚至有可能把厂转移到中国去生产以规避碳成本,这就是碳泄露。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碳关税制度应运而生。这个制度简单点说,就是让进入到欧盟的钢铁也把那一块钱的碳成本给补上,这也是非常合理的要求。但是说起来简单,做起来难。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衡量两个国家之间的碳成本差距,实际上是一个异常复杂的问题,稍有不慎,就可能变成贸易壁垒,被扣违反WTO规则的帽子。


欧盟碳关税的收取方式


欧盟碳关税的收取方式是一种碳市场和碳税相结合的方式,首先与关税一样,收费方是进口方,也就是欧方的进口公司,不是我们出,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只要不是我们自己收,那都是我们自己承担。然后收费的价格不是固定的,而是与欧盟的碳价挂钩,因为欧盟碳价随时都在变,所以碳关税的价格也会跟着变。最后是最重要的,就是怎么算碳关税收税基数。


当前的方案是,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按照EU-ETS规则扣除免费配额后,再扣除该产品在出口国已经支付的碳成本就是最终要交的碳关税。emmm,看起来是个非常公平的方案。


注意,虽然这里句句不离产品碳排放,这会让人联想到产品碳足迹,但实际上指的是产品碳强度,只与产品制造厂家有关,与上下游无关。其实这非常好理解,碳关税是与欧盟碳市场挂钩,而欧盟碳市场的MRV机制还是基于组织层面的碳排放。所以碳关税不可能按照碳足迹来收取,不然就牛头不对马嘴了。


公平性分析——公平竞争还是贸易壁垒?


虽然欧盟碳关税的方法看起来似乎很公平,但事实如何呢?


碳关税的目的就是为填平两个地区因碳市场造成的成本差,那么理想状态下,怎么来找平两者因为碳市场而造成的成本差呢?我们先假设两个地区都有碳市场,且目标行业都是当地市场的控排企业,如果中欧技术完全相同两家公司生产出同样一吨产品,通过碳关税解决碳成本公平的理想模型如下:



之所以叫做理想模型,就是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很多因素无法用非常客观的公平性来衡量。


首先就是碳市场与碳税两种碳定价方式本身性质的冲突带来的公平性问题。碳市场的机制是优胜劣汰,跑在前面的企业非但不亏钱,反而可能挣钱。而碳税是无差别收钱,只是收的多少而已。假如上述例子是最先进企业,在欧盟免费配额用不完,那么可以赚钱,它的碳成本是负的。而到中国后,碳关税又没有反向补贴机制,所以成本一定是正的,所以这种情况下永远不可能让两个企业通过碳关税实现公平竞争。



其次是碳排放计算方式的不同,无法实现公平竞争,欧盟碳市场与中国碳市场的MRV机制虽然大体上相同,但总归会有些差异,这会导致同一企业在欧盟和中国算出来的碳排放不一样,既然算法都不一样,那么欧洲的一吨碳排放和中国的一吨碳排放也就无所谓对等。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欧盟碳市场并不计算电力间接排放,而最新的碳关税政策是要求进口产品计算电力碳排放的,这就导致同样的产品国外产品排放一定大于欧盟,这就是最大的不对等。虽然从原理来说,欧盟的电力通过价格传导机制将电力的碳成本已经转移到控排企业身上,看起来与计算了电力碳排放的进口产品碳成本对比算是打平。但电力的碳成本通过发电企业、电力市场等机构流转后,是否能完全与进口企业一度电碳成本对等是要画个问号的。


另一个需要讨论的是,碳关税的公平竞争是否还包含对高碳产品的价格惩罚,尤其是在考虑了电力排放以后。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只需要考虑相同产品的碳成本对等,后者是考虑相同产品碳排放的碳成本对等。前者是真正保证产品竞争完全不受碳成本的影响,而后者让产品竞争演变成碳强度的竞争。


举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还是技术完全相同的两个工厂,在欧洲产生一个产品排放10吨,考虑电力传导后的碳成本是50块。在中国,因为电力排放因子远高于欧盟,导致同样的技术生产一个产品排放了20吨,假设该产品在中国没有碳成本,那么该产品只需交50块碳关税就实现了与欧洲产品的公平竞争。但按照当前的碳关税制度,该产品实际需要交的钱是100块。这样显然已经超出贸易上公平竞争的范畴了,而是对通过对高碳产品的价格惩罚从而形成对本国产品的贸易保护。


还有就是资金分配的公平。按照当前逻辑,出口产品一定要支付与欧盟产品对等的碳成本才能进入欧盟,至于支付给谁不重要。你可以支付给出口国——通过提高出口国碳价,也可以支付给欧盟——通过碳关税。看起来貌似公平,但是钱到了各自兜里后的去向可能会影响公平性,这点就不展开讲了,所以估计今后大概率欧盟会修订这一条。


中国如何应对?


在欧洲搞的PEF等产品层面的碳壁垒方面,欧盟盯着中国电网排放因子的问题“穷追猛打”。中国的电力排放因子以煤电为主,全国平均排放因子是欧盟的两倍有多,对法国这样核电为主的国家甚至是4倍,这样一算下来,我国几乎所有的产品在碳足迹方面都缺乏竞争力。所以现在在碳关税方面,欧盟又打算如法炮制。即使我们知道他们“居心叵测”,我国的电力结构短期内肯定无法改变。对此,我们应当如何应对碳关税呢?


首先是相关出口企业尽快建立碳管理机制。碳关税立法的概率已经非常大了,所以无论怎么反对都必须面对,所以建立碳管理机制,摸清自身家底,尽量减少碳排放是一定正确的事。


其次是我国对电网排放因子要建立常态化更新机制。在PEF方面,正是因为我国没有官方的电网排放因子数据,导致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在出口欧盟时吃了大苦头。


而组织层面的电网排放因子我国一直是对外公开的,所以比LCA要好很多,但最好还是要每年定期更新,因为最新的一定是最低的,有利于降低碳强度。


另外我觉得不要把希望寄托在绿电、绿证抵消碳排放上面。强制碳市场不是自愿减排市场,像碳抵消之类的规则是非常严格的,欧盟连CER都抛弃了,怎么可能允许你使用绿电绿证?


最后是建议尽快把碳价拉起来,实际交易价格多少我们暂且不管,挂牌价是能拉多高就拉多高,按照当前全国碳市场的交易行情,我觉得还是比较好拉的,砸个一百万的话,不知道会不会把价格拉到1000?那样欧盟就收不到我们碳关税了哈哈。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老汪聊碳中和(ID:Climate-Future),作者:低碳老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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