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江湖上有两本武功秘籍,一本叫做“避风港原则”,其内容最早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即在互联网上的版权存在于“通知后删除则无罪,不通知不删亦无罪”的形式,其利在于鼓励互联网信息分享。相比之下,另外一本则更加霸气,俗称“Robots协议”,即随着网络爬虫的出现,使得信息获取成本大大降低,企业为避免各式网络爬虫利用“避风港原则”中的条款获利,从而施行的“主动告知”行为,也可以理解为先行通知。
但矛盾在于前者已被各国写入了法律之中,如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而后者更似是“民间”的道德规范,其是否意味着“主动告知”并未有过多的司法判例来进行解释。
此前有几桩互联网上的“大案”便斗起了Robots协议的嘴皮子,京东商城关于比价搜索算一桩,3B大战更是草木皆兵。
在昨天上午国家版权局等4部门的工作成果和视频网站主动监管
工作情况报告中提到了“避风港原则”的例子,虎嗅现在节选一段:
今年12月21日,版权管理司约谈360和百度负责人,听取百度关于360综合搜索提供百度网页快照的投诉情况和360的申辩意见,指出360综合搜索提供百度网页快照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对于百度拥有权利的作品,360要通过网页快照抓取,必须要取得百度公司的授权,未经授权随意抓取百度拥有版权的作品属侵权行为。
目前360正在按要求进行整改,我们将视360的整改情况再采取进一步的管理措施。我们也建议百度公司加强与360的合作。在这里我要强调,政府部门规范网络版权秩序,最终目的是要有利于作品有秩序地广泛传播,既不鼓励未经授权传播,也不鼓励防碍作品传播。
但令人回味的是,这本是一次讨论视频网站内容监管的报告,却在“视频网站版权话题”中突然冒出一段来谈“网页快照”案例,着实令人摸不着头脑,哎,有些时候政府方面的表态就得这样模糊?╮(╯▽╰)╭,大家如何看待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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