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比例放大“泡泡玛特”,判刑。
近年来,许多文创产品火爆文化市场。然而,侵权盗版问题也困扰产业发展。日前,合肥市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就有安徽首例生产、销售等比例放大“泡泡玛特”玩偶刑事案件。2021年10月,朱某某和王某某在未取得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假冒泡泡玛特系列玩偶。其中,朱某某与其父亲(已故)占技术股40%,王某某出资购买设备并负责销售,占股60%。
此后一年多时间里,朱某某与其父亲按照Molly海绵宝宝、宇航员、小丑和猫女等泡泡玛特系列正品玩偶,等比例放大到0.7米至1.4米不等,后开模具生产,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1万余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并多次与公安机关开展案件研判。
检察机关认为,侵权产品均为等比例放大正品的玩偶雕塑,保留了原正品玩偶的所有关键涉及元素与独创性特征,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本案中的侵权主要体现在对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复制和传播。
基于以上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侧重按照侵犯著作权取证调查,完善案件证据体系,为后期案件顺利起诉、判决夯实基础。
2025年7月31日,合肥高新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0日,合肥高新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各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两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还与相关职能单位会签《合肥市侵权盗版案件“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助推构建区域联动的立体化知识产权保护格局,闭环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
05-1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