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明确: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校内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2026年9月13日,新华社发布消息:日前,中央组织部分别会同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印发《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个办法”),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9月15日,《中国组织人事报》在头版公布了《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全文。该办法于2017年1月13日由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制定,2026年7月2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修订,2026年8月12日发布。
相较2017年出台的暂行办法,新修订的《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校领导在资源分配、任期等方面做了更多细致的规定。
例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个任期为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1个任期。做好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变动交接工作。
办法第十三条还明确: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要求,突出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体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校园安全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清晰明确、便于考核,具体内容根据学校实际确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等确定。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完善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回到教学、科研岗位的,学校应当给予一定的学术恢复期和必要的条件支持;其他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作出适当安排。
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校内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项目审批、工程招标投标、招生指标分配、物资采购等具体工作。领导人员在涉及资源分配、项目申报、人才计划评审等个人利益事项上,应当坚持同等条件下教职工优先。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直接指导的研究生、本人所在学术团队及成员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情况的,本人应当回避。对领导人员近亲属在本校任职任教、职务调整、职称评聘等,应当从严把关、从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