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版权保护与盈利。从商业的角度,版权盈利很正常,也符合商业规律,但一个直观现象很能说明问题,就版权营收的成份而言,看看是法务人员贡献大还是销售人员贡献大。举个例子,所谓“东方迪士尼”的上海美术制片厂,这些年却主要靠法务赚钱,再看看又出了多少垃圾动画片?法务诉讼是为了版权保护,最后却以此盈利的公司,这种商业模式正确吗?如何平衡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和公众创作自由?但起码不该是视觉中国这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