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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中管干部因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被问责。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对第二十届中央候补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黄志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代钦在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特别重大坍塌事故中的失职失责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该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问题长期发展积累的结果,内蒙古自治区和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均负有责任。
黄志强同志作为分管能源部门和安全生产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要求存在差距,对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
代钦同志在2018年9月至2023年2月先后担任阿拉善盟盟长、盟委书记期间,对阿拉善盟行署及有关单位、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等问题失管失察,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分别给予黄志强同志党内警告处分、代钦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