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跟读书群朋友聊天,有一个朋友聊到欧盟提出一个“被遗忘权”,我觉得这真是太有这个时代特点的一种新“人权”了。
前数字化时代,被遗忘权是天然的,人们甚至意识不到它是一种权利,甚至误以为每个人都只有不希望被遗忘的权利。但在当下这种过度数字化时代,这种权利反而凸显它的意义。
被遗忘权,背后有两个含义的指向。一个是,人的过去包括记忆可以被自己遗忘,可以丢失在岁月深处,永远被遗忘。这本来是从前人的自然状态,但现在,人的所有活动和记忆都可能被数字化,你没有活着活着就把自己遗忘了的权利,更重要是,你不只不会被自己遗忘也不会被别人遗忘,甚至你过去的痕迹连你都遗忘了,而人们通过数字化技术可以随时让你过去的活动、思想、言论昨日重现。在这个宇宙中,你没有任何可以躲藏和被遗忘的,你始终带着你的历史和记忆在生活,而不是只带着现在。
另一个。人类过去几千年里只有自然人一个属性,现代人有了重大发明,除了自然人属性,人还可以选择拥有虚拟人属性。初期数字化时代,也即互联网早期,虚拟身份还不是人的器官,人还可以随时把虚拟身份丢掉。但到了当下,人只有理论上的选择权,没有实际的选择权,所有自然人都被绑架着,失去了解除与虚拟人绑定的可能性。人实现了数字化永生,但如果我并不想永生呢,某些时候某些人想从数字化世界永远消失呢?
在实际生活中,这个权利能不能衍生出可实践的伦理,比如人在社交中是否可选择不能随时联系,比如交流是否能够选择不使用即时短消息,比如虚拟与现实的边界是否能够进行强制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