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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10:18

发现“视频搬运工”,创作者应当如何制止侵权?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中国知识产权报,作者:赵瑞科,编辑:晏如,原文标题:《“搬运”短视频卖货引发著作权纠纷,结果……》,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文章摘要
```视频创作者如何应对“搬运工”侵权

• 🏛️ 法院认定“搬运”者侵权,判赔7万

• 📹 确定著作权需识别制作者和归属约定

• 🚫 建议插入“禁止转载”标示,封闭下载转发

```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发展如火如荼,众多创作者投身于短视频创作,为大众带来了大量优质的视频资源。与此同时,各类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准确认定短视频的性质、厘清各方责任,对于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至关重要。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一起因“搬运”短视频卖货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受到业界广泛关注。该案中,法院认定“搬运”者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搬运”视频引发纠纷

 

小张(化名)系短视频博主,粉丝数超百万。小张创作发布的短视频分类为多个系列,同一系列的短视频片头存在相同画面,视频内容主要是对商品进行介绍推销,画面均围绕商品的相关属性进行展开,每条短视频对外的服务报价为2万元。

 

小张发现,小梁(化名)多次未经许可通过消除署名水印的方式,在另一个短视频APP“搬运”其原创短视频,销售了大量与小张视频中推广的商品相似的商品,小梁的账号粉丝数已超过35万。小张认为,小梁的上述行为涉嫌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某短视频公司作为涉案短视频APP的运营者,与其用户小梁存在直接的利益分享,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小张遂将小梁及某短视频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索赔100余万元。

 

对于小张提起的诉讼,小梁表示,涉案短视频平台账号确系其使用,在将小张账号上的视频通过去水印等处理后,发布至自己个人账号上。但小梁不认可小张就涉案视频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认为小张索赔金额过高。

 

某短视频公司辩称,其系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未从被诉短视频传播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此外,其已经及时对涉案账号进行了永久封禁,不应当承担责任。

 

准确认定各方责任

 

小张是否是其主张权利的短视频著作权人?小梁与平台运营方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结合双方观点及在案证据,展开了细致审理。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部分短视频在拍摄素材的选择、拍摄角度和手法的选取、拍摄画面的选择及编排等方面体现出作者的取舍和选择,具有独创性,属于视听作品。其次,确定短视频著作权或邻接权权利归属的核心是识别出短视频的制作者和关于权利归属的约定。根据著作权法的署名推定规则,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推定署名者为该短视频的制作者。


该案中,涉案短视频被发布时,标注的水印为“@小张”,该账号主体系小张。因此,可以依据上述标准,推定相关短视频的制作者为小张。该案中,小梁未经小张许可,将小张享有权利的涉案100条短视频或原样复制或简单修改后在自己账号进行发布,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了小张就涉案短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短视频运营方是否构成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前互联网平台利用新兴技术不断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拓宽新的业务范围,挖掘新的盈利方式,在此过程中,是否会相应地提高其在著作权上的审核义务或注意义务,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全面考量平台服务的具体类型、对于被诉内容的干预程度、是否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权利作品的知名度、被诉内容的热度等进行认定。


该案中,虽然小梁在“搬运”视频中推广的商品与小张短视频中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具有一定关联性,但是这种联系是由用户小梁的行为建立的,并非某短视频公司建立的,因此,不会相应地提高某短视频公司的审核或注意义务。从现有证据来看,涉案短视频的知名度和被诉侵权短视频的热度,未能达到使某短视频公司明显感知的程度,对于小张要求某短视频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令小梁赔偿小张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小梁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障各方正当权益

 

该案涉及近年来爆火的短视频行业,引发广泛关注。有观点认为,该案判决对此类“搭便车”以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了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启示意义。

 

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春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短视频行业发展迅猛,许多主体通过短视频来拓展业务,制作短视频时应重点关注创意和质量,只有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此外,在涉及短视频侵权纠纷中,当事人通常对视频权利人身份争议较大,这就涉及主体资格认定的问题。确定短视频著作权或邻接权权利归属的核心是识别出短视频的制作者和关于权利归属的约定,这就要求相关从业者应尽早对短视频著作权归属等进行明确约定。

 

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柳秀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此表示认同并谈到,对于视频创作者而言,自己制作的原创视频,若禁止他人转载,建议在视频中插入“禁止转载”“转载必究”等字样,限制视频的转载,发布视频时尽可能关闭视频的下载、转发等功能。此外,为避免他人侵权,对于视频中有自身独创性展示的内容,可以考虑尽早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等,以维护自身权利。

 

“在发现‘视频搬运工’时,创作者应当第一时间联系短视频发布平台来制止用户侵权。如果平台收到通知后,明知短视频涉嫌侵权仍然继续放任其播放,很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春光表示。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中国知识产权报,作者:赵瑞科,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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