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停机坪 ,作者:停机坪大表哥
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去年12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共16章262条,对1996年施行的原法作了全面修订。这几天,行业里各单位都在组织学习,而作为空勤机组,最关心的问题很具体:
以后再遇到机上吸烟的、闹事的,处理起来到底会有什么变化。
我们先回顾去年九月的一起案子。
一名旅客在航班飞行中去洗手间吸烟,被机组当场发现并控制。情况报到驾驶舱,机长依规报了警,飞机落地广州,旅客被移交广州机场公安。
按流程,接下来该做笔录。但机组当天还有后续航班任务,为了不耽误上百名旅客正常出行,他们无法留在广州配合取证。
以往遇到这种情况,案子大概率就悬在那了。公安机关办案需要证据,机组已经飞走,笔录留不下来,最后往往只能对旅客教育放人。
但那一次,广州机场公安联系了该机组当天最后一站的兰州机场公安。机组落地兰州后,乘务长和安全员第一时间配合做了笔录,兰州再把材料寄回广州,案件有了完整的证据链。
这起案子当时在业内评价很高。两地机场公安打通了一条跨地取证的通道,让一起原本可能不了了之的案件走完了全程。
但它同时留下一个问题:那次配合,靠的是两地公安的默契和意愿。下一次,换一个机场、换一个航班,还有没有这样的运气?
九个多月过去,新民航法施行了。它有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先讲它回答了什么。新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把十二类妨害民航运输安全和秩序的行为逐条列为禁止行为,机上吸烟(包括电子烟)第一次写进了国家法律;机长在飞行中的管束权得到明确,还新增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专章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的责任指引。
实体层面的账,这部法律基本结清了——什么行为违法、谁有权处置、违了往哪里送,都有了更高位阶的依据。
但广州和兰州那道题,翻遍这262条,找不到答案。
案发在空中,办案在地面,人证随着航班在全国流动——笔录在哪做、由谁做、机组飞走之后证据链由谁来补,这些问题没有出现在新法的条文里。
落到执勤一线,这道题眼下最常见的形态,是机长报警之后,等着机组的往往是一道谁都不愿意做的二选一:机组不下飞机配合做笔录,公安往往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机组下了飞机,后续航班连环延误,上百名旅客跟着买单。机组夹在中间,一头是案子,一头是航班,两头都交代不了。
最接近的表述在第一百六十三条:民航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各负其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协调联动"。
这是原则,还称不上流程。
那能怪民航法吗?其实不能。
这涉及立法的分工。民航法是行业基本法,它规定行为规范、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而案件管辖、调查取证、笔录制作,属于办案程序,归《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管。民航立法的权限,伸不到公安的办案桌上。
新民航法没有告诉安全员应该怎么办,它也没有能力告诉,真正该给出答案的,另有其人。
办这类案子的法律工具其实一直都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写着:办理行政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制作办案协作函件,对方接到后"应当办理"。
广州联系兰州,用的就是这条现成规定——“无法可依”的说法并不成立,症结在于它从来没有被翻译成民航场景下的标准流程。
只是“应当办理”四个字,没有时限,没有笔录和案卷流转的标准,也没有考核。兰州帮广州做笔录,案子算广州的,警力是兰州出的,绩效上体现不出来。凭觉悟办得成一次,办不成常态。
2025年6月修订、今年1月1日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写得清楚: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立案并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
立案看的是有没有违法事实,证据的收集与补强,属于立案之后调查阶段的工作。用调查阶段的困难,反推受理阶段的义务,程序顺序倒了。
公安的顾虑当然也很真实:治安案件的办理有法定期限约束,立了案取不到机组证言,最后只能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收场,考核上反而背包袱。不予立案,属于压力之下的自我保护——真的可以理解。
但“没有机组笔录就没有证据”这个前提,也经不起推敲。
以机上吸烟为例,这类案件的证据结构其实相当完整:当事人陈述(多数人当场承认)、烟具物证、烟雾报警记录、机组填写的机上事件报告和移交单、同机旅客的证言——证人从来不限于机组。
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明文规定: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
机组完全可以在事发之后或在过站时间里写下书面陈述,连同移交单一并交给公安,留下联系方式。真正需要当面补做的那份笔录,交给下一站机场公安凭办案协作函完成,材料回流本站。
立案在本站,取证可接力。每一环在现行法里都有依据,缺的仍然只有把它们串起来的那份流程。
还有一个细节。同样是交通工具,程序规定对客车写得清清楚楚: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停靠地公安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也可以管。
可轮到民航,只有一句“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飞机上发生的行政案件”,具体归哪一个、后续航段的机场公安之间怎么衔接,没有下文。
这个空白,留了很多年。
那这件事该由谁来补?
参照系是现成的。刑事那条线已经走通了——2024年1月,两高一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今年4月两高又出了司法解释,构成犯罪的机上违法,从定罪标准到协调机制都有了明文。
可构成犯罪的只是一小部分,占绝大多数的行政案件,机上吸烟、强占座位、辱骂机组这些,恰恰还没有对应的规范。
补上这块空白,路径并不复杂:由公安部单独制定,或者会同民航局联合制定一份《空中违法行政案件的办案衔接规范》,明确管辖归属、协作时限、取证标准和案卷流转,让广州和兰州那次配合从个案变成流程——这份文件在立法技术上没有障碍,缺的只是有人牵头。
还有两个方向,值得放在一起观察。
一是机场公安管理体制这几年陆续划转地方公安。转隶之后,各地机场公安同在一个公安体系之内,跨地协作走系统内流程的条件,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成熟。
二是证据形态。机组书面陈述在法条里有依据,在办案实践中能不能被普遍接受、证明力如何认定,还要看执法习惯的转变;远程视频询问能不能在这类案件中得到制度确认,也值得主管部门认真研究。
最后放一组数据。2025年,民航全行业旅客运输量7.7亿人次,全国民航公安依法处置机上案事件1081起,同比下降6.5%,每万班次发案率同比下降17%。
形势在向好,专项整治有成效,这些都成立。但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有取证的现实成本:机组的时间、公安的警力、证据链闭合的难度。这些成本谁来消化、怎么消化,决定了“依法处置”四个字在一线的成色。
写到这,我觉得应该为机场公安补充几句。
这篇文章谈程序、谈立案都可以,但落在实际场景中呢?机场公安的难处,我们民航一线也得看在眼里:
警力就这么多,任务清单却很长。反恐防暴、要人警卫、飞行区和控制区的秩序管控、净空区里的无人机,安检口一旦查出涉枪涉爆物品、管制器具,要移交到他们手里处置;雷雨季一场大面积延误,几千名滞留旅客的秩序,最后守在现场的还是他们。再加上候机楼里全天候的治安警情——我们机组最在意机上警情,只占这份清单里的一小块。
夏季高峰航班连着航班,红眼航班凌晨落地,案子照样得有人接、有人问、有人写材料。遇到证据链不完整的案子,想办办不动,教育放人,回头还可能被旅客投诉。这份职业的委屈,和机组的委屈,同根同源。
也正因为警力有限,标准流程才更显得必要。眼下最消耗警力的,就是那些模糊地带——案子归不归我管、机组能不能留不留、材料由谁来补,每一起都要临时沟通、层层请示。这些问题一旦由规范流程统一作答,办案就不必每次从头协调,省下的警力才真正回到案子上。
新民航法7月1日施行,这是民航法治建设三十年来最大的一次动作。实体的规矩立起来了,程序的梯子还没有架上。
这套流程真正要守的,也远不止机组的航班和公安的警力。法律的尊严,从来靠一起一起案件的办结来支撑,条文写得再硬,如果不守法的旅客总能因为取证不足而全身而退,第一百七十一条那十二类禁止行为,就还停留在纸上。
流程晚到一天,纸上的法就多悬空一天,但我绝对相信,它一定就在来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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