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说法不全面,确实早互联网最繁荣的时期,如美国当时顶尖的律所,brobeck,phleger and harrison 就大量收取科技公司的股票,最终在互联网泡沫来临时破产。当时,本文所说的这个创新与当时的情况非常不同。 首先,当年brobeck律师事务所是直接放弃了律师行业多年来的营业方式,完全从资本市场上取得利益。就是说,不再直接收钱,而是靠倒卖股票,分配股息赚钱。这显然不是律师所擅长的资本游戏。本文中的律所,只换取百分之2的股票,三个月以后再企业融资后,还是要事后费的。另外,主体业务不变,一些有实力的企业,仍然可以保存自己的股份,直接付费给律所,不必参与这个项目。 其次,律所提供的是一个创业平台,而不是当年brobeck这样的单纯的用股票换服务。他不仅提供法律服务,还动用人脉提供创业辅导,对接大会,换取投资机会。 第三,从运营主体来看,国外孵化器的运营主体是独立的。律所只是这个平台的投资者,而不是实际经营者。所以,即使玩不转了,大不了让平台破产,对律所只是牺牲了三个月,一个季度的收益而已。这有别于上个实际的brobeck等律所的模式,直接把风险全拦在自己的身上。
因为我本人,也是一名年轻的法律从业者,也明白案源的的来需要时间和耐心去培育。事实上,我本人也是微信账户的运营者。
微信给律师提供了施展才能的舞台,但是不能解决低能的问题。一个能力不行,又拒绝改变的律师,且不会运营的律师,恐怕无论如何也无法取得微信上的突破。所以,任何行业都是因人而异的。只是微信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战场,也一定会有人从这个平台,脱颖而出,取得成绩。所以,我灿烂的原因,不是因为看到了阳光,而是我看到了希望,尤其是周围的人,在积极尝试的时候。
首先,当年brobeck律师事务所是直接放弃了律师行业多年来的营业方式,完全从资本市场上取得利益。就是说,不再直接收钱,而是靠倒卖股票,分配股息赚钱。这显然不是律师所擅长的资本游戏。本文中的律所,只换取百分之2的股票,三个月以后再企业融资后,还是要事后费的。另外,主体业务不变,一些有实力的企业,仍然可以保存自己的股份,直接付费给律所,不必参与这个项目。
其次,律所提供的是一个创业平台,而不是当年brobeck这样的单纯的用股票换服务。他不仅提供法律服务,还动用人脉提供创业辅导,对接大会,换取投资机会。
第三,从运营主体来看,国外孵化器的运营主体是独立的。律所只是这个平台的投资者,而不是实际经营者。所以,即使玩不转了,大不了让平台破产,对律所只是牺牲了三个月,一个季度的收益而已。这有别于上个实际的brobeck等律所的模式,直接把风险全拦在自己的身上。
我们挺有缘分的,我第一次碰仙剑也是97年,在一家昏暗的广东网吧里。希望他们都能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