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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7 14:28

你知道双十一“商品预售”中的猫腻嘛?

“双十一”让利购物还没来,京东、天猫、国美、苏宁易购等几大电商平台先上演了一幕“商标口水战”。

  

这事其实跟普通消费者没“半毛钱”关系,因为不论有无商标或商标归属何方,如果增加了购物成本,所有买家应该会“骂声一片”;如果竞争带来了降价PK,那么,所有买家都会“举双手赞成”。

  

但是,如果你以为“如火如荼”的口水战,真的是会让你购物占到便宜,那么,你就要小心了,因为你这种心态,很容易陷入个别大品牌精心设计的“陷阱”。

  

为什么会这么说?

  

近年来,由于电商平台成为重要销售渠道且品牌厂商供应链控制能力提升,“以购定产”的“商品预售”模式异常火爆,不仅iPhone手机在线销售这么玩,小米、乐视等国产厂商也这么玩。

  

这种“以购定产”的“商品预售”模式对厂商无疑是“有百利而无一害”。首先,成本控制了,不会造成生产浪费或商品积压;其次,占款减少了,由于预售需要买家先付款,厂商只需做好供应链就好,无需垫付自己有资金;其三,厂商自己的钱可以拿去“生钱”了,打造新产品也罢、投资理财也罢抑或炒股也罢。

  

总之,“商品预售”模式既解决了厂商销售的问题,还解决了厂商的资金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些厂商如果再“耍个心眼”,给消费者“留一手”,那“商品预售”简直成了厂商的“提款机”。

  

为什么这么说?如果你知道定金不退,你还会参与“预售”吗?如果你知道“预售”的商品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你还会支付尾款吗?

  

猜对了,有些平台或厂商就是这么“运作”的。


  

上图是一家在天猫平台做“商品预售”的商品购买页面,价格实惠且底部提示“售后无忧”和“极速退款”。

  

看完之后,你是否会认为,你下单购买了该商品会和其他商品一样,可享受“七天无条件退货”或“退款”服务?

  

如果真这么以为,那你就大错特错了。不过,这也说明卖家的“小算盘”应该是打对了。“猫腻”到底出在哪里了呢?


  

如上图所示,当你用鼠标点击商品介绍页面的“预售规则”时,估计你就不会冲动下单了。核心“坑爹”要点有二:首先,定金一旦支付不予退还。其次,此商品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

  

从购买习惯来说,估计很多买家可能都不会注意到“预售规则”,更不会知道该类“预售商品”会是“定金付了不能退”、“商品买了不能退”。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不幸,你付了定金,又不想要了,咋办?或者你付了尾款,收到货后,感觉没图上看的好,又咋办?

  

你找卖家理论,他们会说,“这是天猫制定的规则,我们也没办法”,那么,问题又来了。

  

1、“定金到底能不能退?”

  

如果此定金是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定金合同的话,那么,定金确实不能退,但是,如果卖方违约了,你可以获得双倍定金返还。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那么,该平台上的“预售规则”说明能构成“定金合同”或“定金条款”吗?仔细看该预售规则的第八款称:天猫国际预售商品,预售商品若带有“定金”或其他称谓或表述,其定义性质等同于“订金”,详情请见《天猫国际预售业务管理规范》。

  

问题又来了,首先,该处的“定金”二字到底是“订金”还是“定金”?如果是“订金”的话,卖方约定无条件不予返还,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天猫国际预售业务管理规范》到底是如何规定“订金”的?很不幸的告诉你,在“共七章、总计二十二条”的规则,居然没有“订金”二字。

  

不知道是卖家在跟买家“玩文字游戏”,还是天猫平台就是这么要求卖家的。

  

2、“凭什么不享受七天无条件退货”?

  

针对“预售商品”不能享受“七天无条件退货”的问题,天猫公关经理长征接受媒体参访时给出的解释是:“预售是消费者前期下定金,商家按照定单数量来安排生产,这个就属于以销定产,以销量来定产品,它的商品性质不同于传统的库存销售模式。”

  

那么,问题又来了,根据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底在什么情形下,消费者无法享受“网购七天无条件退货”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不能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

  

那“预售商品”到底属于上述那种情形呢?显然那条都不属于。至于天猫公关经理长征或天猫平台将“预售商品”划定为“特殊商品性质”,感觉有点“强词夺理”或“掩耳盗铃”了。

  

商品性质是商品本身的性质而不可能是“销售模式”。更重要的是,天猫平台上的卖家提示还不“显著”。

  

诚如前面配图所示,在预售商品介绍页面,并无直接的、醒目的关于“定金条款”及“不退货”的提示,而是需要消费者主动点击“预售规则”才能看到详情或规则说明,如果消费者没点,就根本无法了解上述两个“陷阱”。

  

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你不幸已参与了上述“商品预售”,交了定金未交尾款或交了全款对货不满意,你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你可以跟卖家协商,其次,你可以跟天猫协商,如果卖家或天猫都对你“爱答不理”。

  

那么,你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或者起诉卖家或天猫索赔。

  

可以支持你的理由有三: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且“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其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

  

不同于以往,今年的双十一,工商总局提前主动介入,约谈各大平台规范网络销售,并对一些平台上不恰当的价格标注方式要求各平台限期改正。这应该让很多消费者看到了希望。

       

在此,也希望工商总局能及时出手规范下各大平台的“商品预售”做法,明确能否退货以及定金条款提示更加直观、醒目、显著,不能只让厂商省钱又赚钱,而消费者只能“哭晕在厕所”。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李俊慧  邮箱:lijunhui06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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