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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2 10:52

新出台的《短信管理规定》能遏制住垃圾短信吗?

文/李俊慧


有人说,来迟了;有人说,来早了。


客观的说,其实应该是刚刚好。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短信管理规定》)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手机用户备受困扰的“垃圾短信”问题,终于要被“动刀”了。


可能有人会问,既然已是“备受困扰”,怎么可能现在立法才“刚刚好”?


这就不得不说的,当前短信的使用现状。首先,在3G尤其是4G等高速上网普及前,短信一度是仅次于语音通话的第二大手机应用服务,可以说,资费低的短信此前承担了较大的信息沟通功能。其次,在智能手机快速普及的当下,手机用户间的沟通越来越多迁移到微信等移动互联网应用中,用户间沟通性短信的使用频率及数量大幅下降。


简单说,当前通过短信方式完成的信息沟通多以商家提供的服务信息为主。手机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越来越少,相信这也是有关短信免费的传闻甚嚣尘上的重要原因。


回到正题,由于当前短信的功能与非智能手机时代或2G上网时代有了巨大的变化,因此,短信息的规范、管理或鉴别反而变的相对容易且更具针对性。


根据《短信管理规定》,拟将短信分为公益、商业、端口等三类。其中,商业性短信则主要剑指“垃圾短信”,具体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


从定义上来看,该定义应该算基本涵盖了“垃圾短信”的边界。对于部分涉黄、赌、毒的短信,则被定义为违法信息了。


那么,《短信管理规定》的制定出台到底会动谁的“奶酪”?

  

首先,“垃圾短信”群发将得到有效遏制。根据《短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

  

简单说,采取“按号段”发送做法的将被列入禁止范畴。而这恰恰此前垃圾短信发送的“惯用手法”。

  

此外,该规定还将“号段”信息的交易、传播也纳入禁止范畴。并设定了相应的罚则,包括“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房产、电商、理财等或受“重创”。根据《短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显然,根据此条规定,对非注册或订阅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将被彻底禁止,而这无疑将对房产、电商、理财等行业带来“重创”。


众所周知,房产、电商、理财类短信中,大多属于典型的“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商业性短信。


根据《短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


从商业性短信订阅规则来看,只有用户主动订阅,才能发送,完全排斥“默示同意”规则,邀请用户订阅有且只有一次机会,堪称“严格”。而这种“严格”无疑于将大幅压缩“垃圾短信”的发送规模。


当然,这种“严格”的规则可能也会让部分手机用户丧失了及时了解相关行业或商品动态的机会,因为大多数情况下,用户主动订阅的概率非常低,这也就对后续短信群发厂商的短信群发订阅设置提出了很大挑战。


很多人可能担心,主管部门人手有限,对于垃圾短信治理管不过来,对于此现实困难,《短信管理规定》也做了很多新“探索”。

  

首先,明确运营商主动把关职责。《短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

  

其次,鼓励第三方拦截应用推广。《短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鼓励开发和推广基于智能终端的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产品。鼓励用户自主选择下载和使用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其三,建“垃圾短信”举报机制。《短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受理中心举报。

  

显然,通过上述三道“关卡”设置,能有效保障规定的“针对性”和“执行力”。


感觉规定来的太迟的,多是“垃圾短信”深度受害用户;感觉规定来的早的,则是依靠短信群发招徕业务的厂商。


而从现实治理来看,通过此前的专项打击,抓住当前短信功能变迁契机,行业现状趋于基本稳定,此时制定发布管理规定,应该算“正当其时”,避免出台太早,赶不上变化,使得部门规章与现实“脱节”而被人“诟病”。


现在唯一的问题就是该规定何时正式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李俊慧   邮箱:lijunhui06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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