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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7 10:45

琼瑶诉于正:阿姨说谎,于妈无辜?

众所周知,这个案子是一定会适用著作权法的。那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究竟是什么?


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简单的说,就是“鼓励你写东西/让你放心的写”。


但是,为了防止垄断(意思就说,我写了一个爱情故事,然后说爱情故事是我的创作,所以我要禁止其他人再写爱情故事),著作权法有个原则,就是“保护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也就是说:你写一个爱情故事,我不能照抄你的故事,然后说这是我的作品(保护表达形式);但我能重新写个爱情故事(不保护思想)。


阿姨和于妈的案子——琼瑶阿姨:我写了一个爱情故事,你不能照抄;于妈:我没抄,你不能禁止我也写爱情故事啊。


于妈们:阿姨,你说谎


大家都认为阿姨是梅花烙的作者。这一点就像1+1=2那么明显,为什么还说阿姨没有权利?


事实上,1+1的证明题绝不简单。阿姨说“我是作者”,那我也可以起诉说“我是作者”。关键在于证据,阿姨出示了两个证人的证言证明阿姨是作者、证明著作权“自始至终”属于阿姨(“自始至终”很关键)。但是,你们说是就是啊,于妈要求看署名——梅花烙电视剧编剧的署名确实不是阿姨,是一个姓林的姑娘(阿姨的学生),所以啊,一审阶段,双方开始扯皮:一个说法庭你信我,因为我有两文件;另一个说别信她的,署名就是林姓姑娘。


到了二审,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于妈方找到了原始证据(台湾著作权登记材料)证明:1. 作者确实是阿姨;2. 但是阿姨已经将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转让给某公司了,这什么意思?


所以,关于剧本的权利应当是由公司主张的,就算起诉也应该是公司当原告而不是阿姨。


对此,阿姨的律师抗辩说:1、你交证据交晚了,法院不应接受(程序问题);2、就算我琼瑶当初转出去了,我的两份证据也说明这个权利已经转回来了。


好了,结局是二审一开庭,于妈们(于妈首当其冲,另外四个被告是宫3的出品单位,一共五个被告,以下简称“于妈们”),揪着阿姨的诚信问题大谈特谈:我们交证据交晚了,是因为你故意瞒着我们啊?!你明知道著作权转了,还说什么“自始至终”属于你自己的?你这不是忽悠我们吗?可见你不老实、不诚信。嗯,你一定还瞒了法官大人和我们其他的事情......


于是阿姨从楚楚可怜的白莲花,瞬间华丽丽的变成了爱说谎的放羊娃......


那么阿姨为什么要瞒着著作权转让的事情呢,我觉得原因有二:1. 阿姨十分想自己做原告(“琼瑶诉于正”对比“某公司诉于正”,你会比较关心哪个?),但我认为这不是最根本的原因,想做被告再办转让回来的手续就是了;2. 阿姨要隐瞒当初的备案,更大的原因可能是当时备案的剧本压根不是梅花烙电视剧的剧本(不排除“剧本雏形“的可能性),这是一审很奇怪的地方,也是于妈们不服一审判决的主要原因,阿姨告了于妈们侵犯她剧本的著作权,可摸良心讲,谁能有这本事看到梅花烙的剧本?


一审中,阿姨拿了本刚打印的梅花烙剧本就说这是当年的复制本,于妈们不相信要求看原件,阿姨就是不给(原因可能就是剧本原件与电视剧真的不一样,所以要藏着原件,要瞒着备案的事情。画外音:红(chi)果(luo)果(luo)的阴谋论啊!!!)。直到一审判决作出,于妈们也没能看到真正的、自己侵了权的剧本原件……这种感觉就像有人指认你杀了人,你因此被判了刑,但你却连那人长啥样都不知道……(ps:于妈,说你冤么,你真得不冤;说你不冤,你还真得冤……)


电视剧呢?没错,阿姨可以以电视剧告,但是两点:1、电视剧的权利是投资人(x公司),阿姨没权告不了;2、电视剧的编剧还是林姓姑娘,好吧,又绕回来了……


阿姨究竟要什么?


著作权是有具体的权利类型的,例如,大家通常讲的“署名权”就是其中之一,这些权利主要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就四个: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改编权、摄制权(顾名思义,拍片子的权利)、复制权等等一堆。大家可以理解为人身权就是还涉及了钱以外的东西,例如:荣誉、尊严,可以要求除了钱以外的赔偿,比如:道歉……;而财产权说到底就是钱,所以只可以要求赔钱。其中,具体说明3个权利:


修改权:就是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简单的说,你不能改我的文章,改的好、改得不好都不行!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大白话,你不能扭曲我的作品精神(最典型的例子:就无极&一个馒头引起的血案了,作者xx的作品精神完完全全被扭曲了,以至于我到现在还没看过无极,xx部分请看过的亲自行补充。。。)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就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改编出新的作品,例如:少年四大名捕(据说只有四大名捕的名字没变)。


琼瑶阿姨诉了两个权利,“改编权”和“摄制权”都属于财产权,就是说:“我认为我的钱或经济利益受损了,你要赔我钱”。换句话说:精神权利没受损,你不能要求其他的!(ps:比如你丢了一个钱包,你心里一定也会不舒服,甚至想要把小偷大卸八块,但是,法律认为这是自然反应,是需要你自己在一定范围内承受的,等到小偷抓住,你可以要求他返还钱包里的一切,但不能要求人家因为一个小钱包赔偿你一个亿的精神损失)。


所以琼瑶阿姨住院也好、放弃创作也好,都受不到这两个权利的法律保护(因为“改编权”和“摄制权”都是财产权),换句话说,不是法律不保护,是你自己压根没提、没要求法律保护你的精神权利。


话说回来,一开始,我也不知道琼瑶阿姨的律师是怎么想的,起诉的时候加个人身权(修改权或者保护作品完整权)就行了的事情(诉讼费不变的——真正的加量不加价)为嘛不干呢?后来二审的时候,我才搞明白。。。不是不加,是律师自己也没搞明白这两者的区别。。。亲,你是律师。。。是琼瑶阿姨的律师。。。


所以,琼瑶阿姨精神受到损害,要“道歉”、要尊严,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人身权的侵权,请求赔礼道歉是比较容易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对于财产权的赔礼道歉,一般是不适用的——大白话就是:对于财产权,要钱可以,要道歉你一开始就没要求。遥忆于妈律师在庭上的那个问题:“琼瑶女士和作为琼瑶女士的代理人,都没有主张人身权,请问琼瑶老师或代理人置琼瑶老师自己的尊严和精神权利于何地?!”阿姨&律师,求回答+1……


“好在”,一审法院还是不顾法律原则地判了,不懂法的欢呼雀跃,懂法的震惊万分,完完全全shocked!往好了说,一审法院的没有束缚于刻板法条,是突破、是创举;往坏了说,一审法院你还是依法审案么?所以,关于道歉,二审法院是很有可能撤下来的……


关于侵权的前提


著作权法中,侵权成立的前提是“接触”,就是看过,知道这个作品。


最近两大教主的《锦绣缘——华丽冒险》就被诸多网友直指抄了《千金女贼》,在我看来,排除两剧的编剧/导演认识或是同一人的情况(排除前期接触可能性),认定侵权的难度很大,大家可以想想:两剧开播只相差一个月的时间(播出后接触),这么短的时间,要组织人员拍摄、配音、剪辑、宣传......来得及么?非影视行业的我认为难度相当大啊......


嗯,反正于妈已经多次承认看过梅花烙了......


关于侵权的认定:如何切线区别思想与表达


关于之前网友总结的三个女儿、都射箭......的一堆巧合(网友们:这么多巧合,怎么不是抄?!) 1. 抱歉,人家律师压根没告这些点;2. 就算告了:就几个字的简单表达,很可能构不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ps: 三个女儿怎么了,旧社会,孩子不都五六个的,“招娣、来娣、美睇”不是一堆堆嗒?!小s还生了n个闺女,难道也侵阿姨权了?——好吧,这里有点无赖的思维......)


那么,关于侵权的对比,又应该怎么认定?首先,这还是取决于阿姨的诉讼请求——阿姨一共告了21个单一情节和21个情节的串联。


单一情节,顾名思义,就是一个情节,一个剧是由n个情节组成的,阿姨告于妈抄了她21个情节。


于妈方的应对是递交了n个剧,说不对啊,这些情节又不是你独有的,凭什么告我侵权?你告我换孩子,换孩子又不是你独有的,在你之前的xxxx剧里都有啊。你的情节设定没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阿姨请的专家辅助人(就是在影视行业的专家)也说了,“这种在行业里叫合理的'借鉴',好莱坞大片都是借鉴来、借鉴去的。”


法庭上大家争来争去,最终,一审法院认定了9个情节具有独创性,认为于妈抄了阿姨21个里的9个情节,其他12个可能一样但没有认定抄的原因是法院认为这些是公有素材,通用表达。举个通俗的例子,我要拍一个爱情剧,剧里我安排男女主亲亲(一个情节),隔壁阿猫也写了个爱情剧,人家也亲亲了!于是,我把阿猫告了,理由是阿猫抄我的kiss情节,这案子的赢面可想而知。。。(kiss在爱情剧里面显然是不具有独创性的......)


那其他9个的独创性呢?主要在于:我的情节安排是:“女主遇险,本不相识的男主以刘翔的速度飞奔而来,跳起后一个720°托马斯回旋加空中转体360°落地,并及时的一手拉开女主,另一手推开车速200码的车子”。然后我愤怒的发现楼下阿狗也写了个爱情剧,人家也是“女主遇险,不相识的男主以刘翔的速度飞奔而来,跳起后一个720°托马斯回旋加空中转体360°落地,并及时的一手拉开女主,另一手推开车速200码的车子”!于是,我把阿狗告了,这次的赢面......呵呵呵呵,独创性、独创性!


所以二审的重点就是审理这9个情节有木有独创性......


关于这9个具体情节的侵权认定,法院用的是金字塔法(也用于两个剧21点串联的比较),简单的说:金字塔的顶端是作品思想(不保护),底端是具体表达形式(保护),举例:白雪公主的故事金字塔的顶端(思想)表达了“人性的善良”,底端(表达)是“在一个遥远的国度……(具体故事请问百度)”每个字组成的整个故事,在侵权判定的时候,需要找到思想与表达中间的那根线,线以上就是思想——不保护;线以下就是表达——保护,那么这根线到底切在哪里?受作品具体内容影响、受分层人的主观影响、受切线人的主观影响……人话就是:切不出的……


可以想象,如果金字塔那刀切的过高(切到内容),作为作者你还能写什么?还敢写什么?所有的内容、桥段、情节人家都已经写过了,人家都有权禁止你使用。著作权不是专利权,专利权都经过国家机关审查的,确认你是第一个的发明人,你可以就此垄断这个技术(最长时间也不过20年)。著作权没有审查过程,写完就自动产生,又如何确定你是第一个想到某个情节的呢?


联想1:阿姨的律师在庭上深情款款的说“著作权法是保护内容的,不能保护内容的著作权法是悲哀的”。于妈的律师当场回了“你说对了,著作权就是不保护内容,你再悲哀它也不保护内容,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我给你讲个立法时候的例子......(当庭就上了一节著作权法修法进程的历史课……)”ps:可怜的阿姨律师,你上庭前难道不会先打听打听?——于妈的律师就是当初参与著作权法的立法人之一,干嘛和他争这个、你肯定干不过他的啊……


于是,阿姨说:小样儿,单个情节搞不定你,我21个点串起来告你!对此,于妈的律师是这样做抗辩的:


首先,阿姨你主张的21个情节全部加起来刚到梅花烙时间的十分之一(10.17%),在我的剧里就占了4.5%,然后,举了n个例子,委屈的说:看看你这个情节漏了、那个情节我压根没有......可见:你明显是故意挑了21点,同时还断章取义、歪曲我的故事内容,再说,这么小的占比怎么可能代表你或者我的整个故事呢!


其次,就算找的情节是一样的,且不说阿姨你归纳的准不准确,同样是金字塔原则(刚说了:受作品具体内容影响、受分层人的主观影响、受切线人的主观影响),同样是阿姨来切金字塔,为嘛有的你切大块,有的你切小块?比如:阿姨你用一集写换孩子(一个情节),就用十几秒钟写两人眉目传情(这也算一个情节?!),要大么,21个情节一起切大块;要小么,一起切小块,哪儿有一会儿大块、一会儿小块的道理。切蛋糕都要求均匀的、何况这是在判案子!一审法院也偏心,就听阿姨的,阿姨要大块就给大块,阿姨要小块就切小块。。。呜呜呜。。。。。。


最后,还有阿姨这21点之间有很多都是存在必然逻辑推演关系的,这都是公知素材、通用场景。什么意思,假如我们自己要写一个“偷龙转凤”(被调包的男女最终相爱)的故事,你会怎么写?


首先,换孩子、两个孩子被收养(必须活着啊)、男的一定高富帅(男主嘛)、两个人认识、恋爱、男二or女二的感情纠结、身世之谜。那么恭喜你,你中了阿姨21点的大部分,咳咳,本庭经审理认为,“你的作品构成对琼瑶梅花烙作品的(改编权)侵权”:道歉道歉、停播停播、赔钱赔钱。真心的,一点都不冤枉你,于妈就在庭上就举了n个“偷龙转凤”的电视剧,故事大体都是包含了这几点,“大家都用的是这个逻辑,为什么我(于妈)就不行?”结果,一审法院还是不搭理,直接判侵权了。


以上,于妈的话看似强词夺理、各种狡辩;但是,仔细想想,也有一定的道理,如果两部剧有21点一样就整体侵权(未必是主线,占比还相当少)。那么我们以后的古装剧、律政剧、医患剧还要不要演了?难道一个题材的片子,就找不到21个点是差不多的。拿医患剧做个例子:主角肯定是新人,开头干的都是蠢事(打错针、拿错药......),上级一定是个锱铢必究的人(失落),一定病死一个人(重新审视自己,找到生活的希望),期间,有1场到n场不等的大救援(车祸、感冒、艾滋......)......最终,大家成为上级医生,望着新生报到。恩,期间,主人翁之间还会有些爱情小纠葛。只要凑满21个点,总时间根本不用考虑(只要占很小的一部分就行了)。梦想当法官的亲们,可以找到两个同题材的剧集,然后照搬一审判决,你也能判出n个侵权的案件。然后?然后就道歉啦、就赔钱啦、就停播啦~~~


最后两个问题:1、你分析了这么多,为什么阿姨一审就赢了?2、如果是我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亲爱的们,对于小说、电视剧之类的侵权判断,它的基准线是不可能、也是绝对不能拉高的(喜欢拉高的,写判决书去......)。所以,对于那些“高智商”的“侵权”,除非你有阿姨的人脉、阿姨的威望、阿姨的户口(恩,户口是很重要的......),然后以公民审判的方式倒逼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相信你也会成功的!加油!!


否则,呵呵呵呵呵......


总结:著作权的保护不止是要考虑作者,还有整个创作环境


全文下来,各位亲可能会觉得阿姨冤(粉丝们:恩、恩!!)或者于妈冤(黑粉们:impossible!!)。可是,对于小说、电视剧之类的侵权判断,它的基准线就是一定不能拉高的。如果单纯的“依民众所请”统一拉高著作权的思想与表达的那根线,所有的内容、桥段、情节人家都已经写过了,人家都有权禁止你使用。最终很有可能使大家因为害怕侵权(知识无限,谁知道有没有人写过某个情节)而无法创作,这与著作权法鼓励创新的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


文 / 李洁,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转载须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来源(微信:IPRdaily)。IPRdaily欢迎大家投稿,分享生活、工作中的所思所想。投稿邮箱:iprdaily@163.com,或加微信helps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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