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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刚刚,央行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对网络支付进行了限额管理。
第七条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第十六条(三)规定: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的付款功能和交易限额进行分类管理:规定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支付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并基于支付账户余额办理网络支付,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
可能产生的影响:
限制资金沉淀
大额消费将不能通过网络清算的通道,还是要回归银联通道,因此当网上消费超过5000元时还是需要使用银行卡或信用卡进消费。此举的直接目的是减少在支付机构的资金沉淀。这其实也是一种风险管控,毕竟大笔的钱放在商业公司里管理下还是一个有潜在风险的事情。
支付机构收入减少,银联偷笑
限额自然也会减少消费总金额,其中对于超额支付金额,支付机构将不能绕开银联与直接与银行结算,银联收手续费的权利可以得到保障。
网络转账将受限制
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
表示用户无法直接转钱去他人银行卡中。
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影响深远
条例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这可能对互联网金融产生深远影响,不知道支付宝们会怎么想?
分清主角和配角
该《管理办法》基本明确了网络支付只是用于小额支付的定位,谁是支付主体谁是辅助工具则得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