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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8 10:35

喜剧综艺都很像,是抄袭还是泄密?《喜剧总动员》前员工赔偿老东家500万

作者/吴立湘 吴丽仟


今天,欢乐传媒董朝晖一纸“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递状,将“旧部”辛唯嘉告上法庭,并申请禁止《跨界喜剧王》的制作和播出。


双方撕逼的理由很简单。今年年初,欢乐传媒(也就是欢乐嘉娱)为浙江卫视定制的新节目《欢乐大咖秀》(后改名为《喜剧总动员》)首次亮相,当时公司副总、《欢乐喜剧人》第一季、第二季制片人辛唯嘉也是主创之一。


据欢乐传媒的说法,2016年5月左右,辛唯嘉在双方存有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前提下,带着部分团队擅自离职。在其加盟后期公司千秋岁后,为北京卫视打造的节目《跨界喜剧王》,“这个过程泄露、抄袭了原公司的节目创意。”


据娱乐资本论了解,辛唯嘉和另一个被告苏雷静(《欢乐喜剧人》等节目的核心编剧),其实在今年年初,还与欢乐传媒一起合资了一家公司“北京欢乐智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合伙人关系没有维持住,没想到双方竟然对簿了公堂。


由此,千秋岁也因“涉及不正当竞争法”的罪名被告上法庭。对此,娱乐资本论致电辛唯嘉,对自己是否在千秋岁公司一事,他表示“并没有入职千秋岁”。


而当小娱问到官司一事后,辛唯嘉也否认了创意泄密、违反竞业禁止等指控,至于带着团队离职之说,辛唯嘉更直接表示:“这些人几乎都没有和欢乐嘉娱签约,都是项目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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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事曝光前,娱乐资本论曾采访过欢乐传媒董事长董朝晖。当时他坐在公司旗下会所二楼的沙发上,慢悠悠喝着茶,看起来心情不错。我们聊了聊他如何看待与辛唯嘉的官司、如何应对人才流失、市场同质化竞争、公司未来上市等问题,他一一回答,并且一直在强调他们公司在“资源上的顶尖优势”。


实际上,据娱乐资本论了解,辛唯嘉并不是离开欢乐传媒的第一个高管,在他之前,还有两位副总离职。其中一位创业去做了直播综艺,另一位则去了某视频网站研发另一档喜剧类综艺。


为何独独只有辛唯嘉和董朝晖闹得如此不可开交?在业内人士看来,辛唯嘉以及苏雷静所掌握的30多个喜剧编剧资源,或许是此事的核心:“他们能一上来就做卫视大综艺,说明对欢乐传媒构成了核心威胁。”同时,《跨界喜剧王》和《喜剧总动员》的相似模式,也构成了卫视端同类型综艺的短兵相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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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剧总动员》


之前娱乐资本论也分析过,喜剧类节目中的编剧、演员等资源,早已成为资本围猎的对象。而欢乐传媒高管的频繁离职,以及欢乐传媒和千秋岁之间的官司,无疑将这种资本围捕行为,抬上了台面。


欢乐传媒告辛唯嘉:泄密、违反竞业禁止,需停止制作《跨界喜剧王》


作为《笑傲江湖》、《欢乐喜剧人》等节目的幕后推手,在董朝辉把喜剧综艺的蛋糕做起来后,很快便遭遇了《跨界喜剧王》、《今夜白乐门》等节目的同质化竞争,对此,他很坦然:“中国不一直都是这样的吗?”


董朝辉打了个比喻:“有1000块的衣服,有10块的衣服,同样都是衣服,只是有不同的人买,不同的人喜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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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傲江湖》


不知道这句话是否指的是辛唯嘉做的《跨界喜剧王》。但曾与欢乐传媒合作过的郭德纲德云社团队、贾玲大碗娱乐、开心麻花等一线喜剧人,都选择了与董朝辉的《喜剧总动员》继续绑定。


那么,这一次与旧部的官司,又是怎么回事呢?根据公众号“知产力”披露的最新案情,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信息。


据欢乐嘉娱公司向朝阳法院起诉称:该案被告辛唯嘉、苏雷静与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均有合作关系,辛唯嘉、苏雷静从原告及关联公司方获得报酬,且对原告及其关联公司负有保密及竞业禁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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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嘉娱公司诉称,自2015年年底起,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开始策划跨界形式的喜剧综艺节目《欢乐大咖秀》,辛唯嘉、苏雷静分别担当该节目的制片人、编剧,参与节目制作。


2016年2月之前,原告已形成《欢乐大咖秀》的正式节目方案。原告与浙江广电集团达成合作意向后,于2016年3月24日在浙江卫视春季推广会中发布该节目方案。


2016年7月11日,原告与浙江广电集团在完成了《欢乐大咖秀》前期策划、招商后,双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并于2016年第三季度在浙江卫视黄金档正式播出,播出后的节目名称为《喜剧总动员》。


欢乐嘉娱公司诉称,该案被告之一北京千秋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谋取商业利益,与原告的关联公司欢乐智造的董事辛唯嘉、苏雷静合谋设立同业公司,并向千秋岁公司秘密传送原告及关联公司的大量重要商业文件,共同磋商《跨界喜剧王》运营事宜。苏雷静违反了与原告签订的竞业禁止义务,担任《跨界喜剧王》节目的总策划,并实际参与了该节目的制作、推介。


欢乐嘉娱公司认为,千秋岁公司作为《跨界喜剧王》节目的制片公司及联合出品方,与原告均为相同竞争市场主体,其在明知辛唯嘉、苏雷静身份的情况下,仍与二人合谋从事喜剧综艺节目的同类竞争业务,并利用二人所获信息、技术等资源,制作一档与《喜剧总动员》相同模式的《跨界喜剧王》节目,并自2016年9月3日起在北京卫视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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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喜剧王》


千秋岁公司与辛唯嘉、苏雷静的上述行为不公正的利用了原告已形成的商业优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欢乐嘉娱公司据此发出了三大请求。


法院判令被告千秋岁公司立即停止制作、播出《跨界喜剧王》节目;


判令各被告在北京卫视、《法制日报》、新浪网、腾讯网首页连续三个月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判令被告千秋岁公司赔偿原告调查费用50万元及损失450万元,辛唯嘉、苏雷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辛唯嘉回应:竞业禁止合同有问题,模式并不相同


针对此事,娱乐资本论也在第一时间致电辛唯嘉,对于欢乐传媒的整个诉讼,辛唯嘉认为:


1、竞业禁止合同有问题


当时,我成为了欢乐传媒的子公司的合伙人,并签署了竞业禁止,但当时合同中签得公司是东阳欢乐智造,并不是最后成立的公司北京欢乐智造,在我方律师看来,这是无效的合同。


2、不存在泄密


苏雷静完全没有参与《喜剧总动员》,不存在公司机密被泄露的问题。我虽然参与《喜剧总动员》这档节目的前期研发,但《喜剧总动员》和《跨界喜剧王》完全是两个不同的节目,


3、不存在抄袭


《喜剧总动员》和《跨界喜剧王》虽然都是跨界艺人表演喜剧的模式,但《喜剧总动员》里面都是演员跨界,而《跨界喜剧王》除了演员,还有歌手、体育明星等跨界人才。


《喜剧总动员》是3场初赛进1个到总决赛的赛制,而《跨界喜剧王》是2场初赛进1个到总决赛的赛制,而且整个这个赛制全世界起码有100多个模式与此相似。


如何保护模式节目类的知识产权?


据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知产力”了解,对于该案专业人士认为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其一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是通过著作权法还是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再者,该案中涉及的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该如何认定。


对此,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江锋涛律师分析认为:


要证明该主张,则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1、首先能够证明存在前述电视节目模式相关的商业秘密:主要有秘密性,即商业秘密必须处于秘密状态下,不可能通过公开的渠道所获悉,而如果该电视节目已通过公共渠道播出,则商业秘密的证明存在一定的困难;还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实在的使用价值;再就是保密性,权利人需要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禁止协议等,同时协议中应当对需要进行保护的商业秘密进行明确的约定。


2、其次能够证明确实存在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3、最后则是涉嫌侵权方的电视节目与源电视节目存在实质相同或者近似。而如果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则需要考虑商业秘密信息在涉嫌侵权方电视节目中的使用程度。


作为一档凭借创业立足的产业,中国综艺在模式版权这一块的保护一直比较薄弱。无论欢乐传媒或辛唯嘉说的是否有理,在普通老百姓看来,类似的节目确实一直层出不穷。


对一直在关注综艺圈的小娱而言,不得不叹息,几乎所有门类的综艺都有着蜜汁相似的发展轨迹:先是“从一个连广告都没有、裸奔的业界笑话”,经历过低迷期、市场培育期之后,再由《欢乐喜剧人》迎来了一个巨大的转折点。


有人说如今的《喜剧总动员》、《跨界喜剧王》、《今夜百乐门》或许已经达到了顶峰期。一如最热闹时期的歌唱类、户外真人秀类节目,高潮过去,会进入平淡期或疲软期。有人直言,在中国综艺节目活不过五六季,这是否意味着,喜剧节目已经到达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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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夜百乐门》


实际上,资本仍在不停的围猎喜剧类节目,以及喜剧类节目背后的演员、编剧资源:前有贾玲和编剧孙集斌的大碗娱乐获得北京文化1000万的注资,后有王思聪投资的笑果文化……


据小娱从业内了解到的信息是,辛唯嘉其实是编剧出身后转行为制片人的,而他和苏雷静从欢乐传媒离职后,更是带走了多达30多名编剧的资源。目前这个团队,也是相当被市场所看好。


不少业内人士告诉娱乐资本论:作为最晚离开欢乐传媒的副总,辛唯嘉对欢乐传媒的打击其实是最致命的:一方面是编剧资源,一方面是快速和北京卫视的合作,“都是上亿的喜剧类项目,完全对欢乐传媒在卫视的竞争构成了威胁。”


而在和娱乐资本论的聊天过程中,董朝辉也一直在强调:


“这个行业里面,最有价值的是资源。想在这个市场要有核心竞争力,需要花三年或者是五年”;


“我们这个行业最害怕什么啊,最害怕就是三天穷,两天富。我想要一个持续的,有效的商业模式,把这个行业内的核心资源拿到手里。”


当核心资源遇到了人性,可以想见,类似于这样前东家告前员工的案例,绝不会在综艺圈消失。


本文首发:娱乐资本论(yulezibenl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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