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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人神共奋 (ID:tongyipaocha),作者:人神共奋,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杀死你的是概率
东野圭吾有一篇不太出名的推理短篇《小小恶作剧的故事》,讲了一个“不太高明”的犯罪:
高中女生洋子对男友的追求感到厌烦,但又不知道如何拒绝。有一次,男友站在教学楼天台边缘,再次要求她报考跟自己一样的大学,洋子忽然心念一动,指着对面对男友说:“你看那是什么”。
结果,男友被对面大楼玻璃反射的阳光晃了眼睛,失足坠楼而死。洋子之所以这么说,正是因为她此前发现过这个反光,当时洋子离男友很远,所以最后排除了杀人嫌疑。
推理小说有个悖论,犯罪手法越复杂,破绽越多,越容易被识破,但太简单,又没有推理的乐趣。所以,江户川乱步开创了一种简洁而又隐蔽的犯罪手法——概率犯罪,即利用生活中的随机因素,形成一次意外,达到犯罪的目的,并且逃脱法律的惩罚。
这种手法并不能保证成功,所以被称为概率犯罪,看上去没什么意思,但由于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往往处于反复构想与偶然实施的复杂状态,更符合“社会派推理”喜欢的那种氛围。
如果是现实生活中,洋子就算被人发现了杀人动机,是否真的能够因此认定是杀人凶手呢?
我对法律如何定罪不了解,有读者知道可以在下面留言。但本文不涉及法律,只想分析一下两者在多大程度上存在因果关系,主要还想让读者进行一段科学与逻辑的脑力锻炼。
关于“为什么”
从科学上证明两件事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大家想象的困难多了,甚至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务。
我们通常能观察到的是:发生了A,然后B也发生了——但可以仅此认为A是B的原因吗?
不能,最经典的例子是鸡叫了,天亮了,但鸡叫并不是天亮的原因,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相关性不等于因果性”。
那到底怎样才能认定因果性呢?
我在之前的《关于“为什么”的科学,一旦懂得,三观崩溃》一文中,介绍了一位计算机科学家朱迪亚·珀尔写的书《为什么:因果关系的新科学》,这是一本向普通人介绍人工智能思想的书,作者认为,相关性不是因果关系,但它是一套描述因果关系的语言体系,因果关系不是0和100%,而是概率为0和100%之间的某个数值的相关性。
作者认为因果关系有三个层次,分别为:
关联:现象A与现象B的概率
干预:现象A与动作B的概率
反事实:如果不进行动作B,则不出现现象A的概率
这三层关系的具体内容,以及现象与动作的区别,可以看文章《关于“为什么”的科学,一旦懂得,三观崩溃》,本文仅尝试用这三层关系去判断开头的案子。
由于本案的犯罪是一个不常见的事件,第一层“现象的关联”不能作为具体案件的判断,所以,因果关系判断的重点在第二、三个层次:“干预”和“反事实”。
反事实
先看“反事实”。
想要证明A是B的原因,“反事实”层面的条件是:如果不是A的发生,就不会发生B。
对于本案例,“反事实”思考就是:
如果不是因为洋子引诱男友回头,他就不会被阳光晃到眼睛,失足摔下楼。
这个案子的逻辑关系,用“反事实”重新叙述之后,你会发现,我们其实正是从这个角度,认为洋子有罪的。
反事实思考其实是人类最擅长的思考方式,我在《用“反事实”升级你的思维模式》一文中,用罗翔说法里的经典“粪坑案”来说明“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报复泄愤)”的区别,正是“反事实”思考。这是法律上在判断A与B的因果关系的重要方法,西方很多侵权索赔案,都是用这个反事实思考:如果不是因为你麦当劳的饮料太烫,且没有任何提示,我的当事人就不会被烫伤。
通常,反事实思考会遭遇很多“归谬法”的质疑,以本案为例:
如果不是有人把窗户刚好开到那个角度,男友也不会摔下来,开窗户的人是不是也有责任?
如果大楼的设计师楼顶装一个防护栏,男友也不会摔下来,大楼的设计师是不是也有责任?
所以有了反事实思考后,我们还要从概率的层面考虑问题:如果洋子没有喊男友回头,他失足坠楼的概率有多大呢?
这个概率叫“必然概率”,必然概率越大,洋子的责任也越大。
这么一看,你会发现其中的逻辑并非那么“铁证如山”:
第一、即使没有洋子喊他,在没有护栏的楼边上走路,本身就有一定概率摔下来;
第二、即使没有洋子喊他,也可能有其他人出现,让他吓一跳而失足;
第三,即使没有洋子喊他,他也有可能回头,从而被阳光晃到眼睛。
因此,它不是100%的概率,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定罪的必然概率一般要在99%以上,上面的例子就算有证据证明洋子的动机,如果律师从这个角度 进行辩护,陪审团也未必能定她的罪。
但总的来看,这个概率还是非常高的,这也是大家直觉上认为洋子有罪的原因。
再看来证明因果关系的第二个层次:干预。
干预
干预层考虑的是:A发生后,B也发生的概率有多大?——洋子喊了男友一声,他失足摔下楼的概率有多大?
非常明显,这个概率并不大,原因在于A与B之间,还有一个C事件——被阳光晃到眼睛。
第一、阳光反射是一个很小的角度,且发生在很短的时间窗口内,洋子能够把握时间窗口,本身有很强的偶然性;
第二、即使被阳光反射了,失足摔下楼也是一个小概率事件。
两个概率不大的事件,叠加在一起,实际上是一个更小概率的事件,而且这是一个可以重复的测试,洋子的律师完全可以通过重复这个测试,指出这个概率有多小。
小说中,洋子的心理活动也是如此:
“阿达的那股认真劲儿,又重重地压在了我的心头。就在这时,对面的校舍里闪了一下。我不否认,当时我的心里的确对那十分之一,或者是百分之一的概率抱有着期待。当时我满怀期待地说‘阿达,你看那是什么’。”
通过两个层次的分析,我们发现,洋子的行动与男友的坠楼,其中的因果关系并不像我们直觉中那么强——当然,再强调一句,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并不代表法律上的认定犯罪行为。
这个案子就分析到这儿,那本文分析这些的意义何在呢?
“罪”与“非罪”之间
如果不从这两层关系,以概率的形式考虑其中复杂的因果关系,我们平时很多行为就都处于“罪”与“非罪”的边缘:
比如下面两件事:
事件A:小王的大学同学因为肺癌去世,这位同学是个老烟枪,而他当初学会抽烟正是小王的怂恿,一想到这一点,小王就觉得自己要为同学的去世负责。
事件B:小张和来出差的老同学一起吃晚饭,不停地向老同学劝酒,以致老同学喝醉了,当晚宾馆发生火灾,老同学没逃出来。
分析一下这两件事的异同:
从“干预”层看,小王劝烟发生在十几年前,同学变成老烟枪最后得肺癌的关联性,非常弱;而小张多次劝酒,老同学因此喝醉没有逃离火灾现场,关联性就强很多;
从“反事实”层看,如果小王不劝烟,这么多年也会有别人劝烟,最后变成老烟枪完全是个人习惯导致;而后一事件中,老同学见面喝点酒是人之常情,如果正是正常喝点酒,老同学晚上带着一点醉意睡着了,能不能躲过火灾呢?关联性并不比小王强很多。
这两个例子的因果关系还是比较符合直觉的,我们再看两个:
事件C:小王在网上遇到一位抑郁症患者C,此人说自己想自杀又害怕,小王很热情地介绍了一种无痛苦的自杀方法,之后还几次向C推荐,还提供了卖家的链接,最后,C用了这个方法实施自杀身亡。
事件D:小张跟同事D到一条野河里游泳,同事不小心溺水死了,警察也没有发现什么异常。事实上,同事D已经躲过无数次小张设计的“概率杀人陷阱”:小张带着同事D到一条容易出事的公路上飙车;大风天里在楼下聊天,楼上阳台边缘刚好有很多花盆;在红绿灯交接时抢过马路,再故意跟他说话干扰他的注意力……。原来,小张的大学女友移情别恋又被甩而自杀,对象正是同事D,小张是个教徒,自己不想杀人,但认为老天一定会收拾这个恶人。
先来分析一下事件C:
从“干预”层看,C自杀的主要原因还是抑郁症,小王的帮助,只是提升了C自杀的概率;从“反事实”层看,如果没有小王的帮助,C仍然有相当的概率实施自杀。
再来分析一下事件D,这是我以前构思的一篇推理小说,正是受了《小小恶作剧的故事》的启发,后来没写,就“贡献”给本文作案例吧。
从“反事实”层看,因果关系非常明显,如果不是小张的故意安排,D不会去野河游泳;但如果从“干预”层看,D游泳溺亡是偶然事件,野河里游泳,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D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预见这一点。
从因果关系的两个层次分析,这两件事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从法律上看,事件C是真实案件,“小王”以故意杀人罪被判了五年,二审判决书认为:“冯某对被害人实施的‘隔空助力’基本等同于‘面面相授’,产生了实质帮助,反映出其明显具有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予以帮助的主观故意,且其帮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物理和心理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事件D的因果关系不如事件C那么强 ,但问题在于,D多次在小张的安排下暴露在小概率事件中,如果这次游泳弄不死同事D,还会有更多“偶然事件”,那这个概率到底是只算游泳这一次,还是把所有的事包括未来的事,都算成一件呢?
我不是学法律的,不知道法律应该如何判断小张这种精密策划的行为,但从逻辑上说,真实世界的因果关系并不总是简单的P(Y|X)条件概率判断,而是一套内涵模糊外延丰富的意义系统,正是这种丰富性,才使我认为这个故事更像一个“社会派推理小说”,这大概也是人类更喜欢用直觉而不是数字去判断因果关系的原因吧。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人神共奋 (ID:tongyipaocha),作者:人神共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