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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独角鲸工作坊(ID:dujiaojing2018),作者:里约热泪奴,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写这篇文章之前,我先调适了一下呼吸。我怕愤懑像岩浆一样喷发。
9月26日,山西省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就“小学生被极端侮辱”事件发布通报。根据通报,校长解职,4人被辞退,并缩减了该校的新学年招生规模。
对学校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令人不解、不适的是对当事方的处理——
经查,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
因赵某某、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此外,通报中“责令赵某某、晋某某及其监护人向孙某某及其监护人诚恳道歉。”
训诫、心理辅导、道歉……一起人神共愤的校园霸凌事件,就这样轻飘飘完结了?
这起事件之所以迅速传遍网络,是因为霸凌者的手法丧心病狂甚至到了变态的禽兽地步,突破正常人的想象。霸凌时间长达一年多,直到受害男孩因在家中表现出轻生的念头,在其奶奶的一再追问下,才敢吐露真相。
你可以稍稍代入一下,对男孩来说,那是怎样的深渊与地狱;对男孩的父母亲人来说,意味着怎样的言辞难以形容的疼痛。
可是!
事发后,校方先是将控诉此事的男孩母亲踢出群聊,又要求家长们不要乱转发视频,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今通报出炉,那两个“小畜生”(请原谅我使用这样粗鄙的词语)及其家长所承担的后果无非就是训诫、心理辅导、道歉——这无异于在受害者家庭的伤口上撒盐,属于二次伤害。
一个被忽略的事实是,有时候,未成年人可能比成年人更残忍。
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威廉·戈尔丁说过,一个孩子,在没有制度约束、惩罚机制的情况下,很容易做出野蛮的举动,生物性的恶便倾泻而出——我觉得这话非常精辟。
有些孩子,在体能上已经具有了破坏力,但在心智上,对生命尚未建立起必要的敬畏。在体内横冲直撞的“生物性的恶”,遇到特定情境便会变成一把刺向他人的失控的刀。
也因此,在一系列由未成年人犯下的恶性案件的冲击下,两年前,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重大修改,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规定12周岁以上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起“小学生被极端侮辱”事件中,施暴者只有9岁,刑责可免,但仅仅“训诫”了事,合乎天理人情吗?
英美法系中“有一种恶意补足年龄”的做法,意思是,在罪行十分恶劣的情况下,可以判定未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保护更多的善良,让人不敢变成坏人,这应是法律的基本出发点。
就这两个施暴的小学生而言,“训诫”肯定是不够的。
对他们的家长而言,“诚恳道歉”之外,唯一能显示诚意的,就是必要的赔偿——我建议“天价赔偿”。考虑到受害男孩可能一辈子也不能走出的心理阴影,赔偿只是他们赎罪的一种方式。
我还想起,两个多月前,一段“小男孩被逼吃粪便”的视频在网络广泛传播,事发山西介休市。随后的通报,也是双方家长已达成和解。
如果承认生命平等,总有些罪行与年龄无关。对少年恶行的纵容,最终要由全社会来买单。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独角鲸工作坊(ID:dujiaojing2018),作者:里约热泪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