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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发展,在拥挤而有限的公共空间内,人和狗该如何相处,正成为当代中国最有争议、引起普遍关注的社会议题之一。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风声OPINION (ID:ifengopinion),作者:李宏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编辑:萧轶,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近日,发生在四川成都崇州市的“恶犬咬人”事件,再一次挑动了公众的神经,引发了巨大的争论。这一案件的最终解决,需要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权威裁断,给受害儿童及其家属一个公正的交代。
跳出具体个案,全社会更应该思考的是:在城市治理中,面对日益突出的养狗问题,我们该如何构建一套城市养狗管理及公共空间使用的法律规则,通过法律实现人与狗的和谐共存?
一、养狗为何成了城市治理的突出问题?
饲养动物,是长期以来就存在的普遍现象。但是,狗的问题在今天变得如此尖锐和突出,成为牵动全社会神经并造成族群撕裂的问题,其原因很多,主要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
其一是城市化的发展。在农耕社会和乡土生活中,狗主要不是一种宠物,而是和牛马一样从事特定工作的家畜,狗在保护主人人身、财产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里的狗不用再承担看家护院的工作,也不必在肉食匮乏时充当食材,它越来越成为一种寄托人类情感的对象。
尤其对于老年人和独居者而言,在繁华而孤独的城市里,狗与主人之间的情感交流单纯而真挚,狗的忠贞不二和不离不弃给主人带来了不可替代的精神慰藉。
对于养狗人士而言,随着生活方式的变迁,狗的身份也发生了重要的转变,它不再是一个普通的家畜,毋宁说是一个重要的家庭成员。
其二是狗自身的特殊性。与猫、兔、鱼、鸟等其他宠物相比,狗是非常独特的一种宠物。
首先,狗因其超乎寻常的情感和沟通能力而被人类寄托了太多期待,从而也产生了迥然差异的评价。狗的智商比较高,能够与人进行丰富而深入的沟通与互动,会对人产生强烈的情感依赖,因而,人类也会对狗提出超出普通动物的要求,寄托了独特的道德期待。
比如,对爱狗的人士而言,狗的忠诚、忠贞、忠心耿耿成为论证狗应得到特殊对待的理由,还会被用来与那些背信弃义、始乱终弃的“渣人”作比较;但对于那些讨厌狗的人,则会因狗对不同人的不同态度而产生厌恶,从而出现“狗腿子、狗仗人势、蝇营狗苟、狗改不了吃屎”等道德鄙视。
其次,狗有着其他普通宠物所不具备的攻击性和破坏力。狗在对自己主人忠诚和友善的同时,也常展现出对陌生人的凶残,尤其是对小孩和老人等弱势人群。
在城市生活中,猫、兔等宠物攻击人类的事件几乎闻所未闻,而狗咬人的事件则比较普遍。
加拿大安全委员会估计,每年有46万件狗咬人事件,几乎一半的受害者都是孩子。
从法律的角度讲,狗的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城市公共空间和资源分配的问题,也是一个个体养狗自由与公共秩序与安全之间平衡的问题。
一方面,涉及养狗人士和不养狗人士如何共享共用公共空间和资源的问题。在乡土社会,每家每户独门独院,鸡犬之声相闻,邻里之间可以和睦共存。但在城市尤其是超大型城市中,高度密集的人群使得城市公共空间和资源的供给严重不足,在人都活得压抑和烦躁的情况下,狗的介入无疑会让公共空间和资源的竞争更加恶化,从而加剧养狗人士和不养狗人士之间的矛盾和紧张。
另一方面,涉及到养狗行为与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在城市生活中,不断增长的狗的数量以及少数养狗人士弃养导致的流浪狗,不仅会对个体居民的生活安宁、人身安全带来威胁,还会因狗的疾病传染尤其是狂犬病等恶性疾病,给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健康带来巨大隐患。
因而,当数量不断增长的宠物狗给城市治理带来巨大压力时,当不同族群因狗的问题而互相攻击彼此对抗时,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就必须回到法治的轨道,必须让法律在其中发挥主导性作用。
二、面对城市养狗的公共问题,法律该如何应对?
狗的问题,本质上是人的问题。为狗立法,其核心目标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保护人的权利”,二是“维护狗的福利”。
所谓“保护人的权利”,主要指通过设置养狗人的义务,确保狗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不扰乱公共秩序。为了实现这一点,各国不仅在民法、刑法中设置了专门的条款,也会出台专门的狗法,如美国的《恶犬法案》(Dangerous Dog Law)和《抑制犬吠法案》(Anti-Barking Laws)等;
所谓“维护狗的福利”,就是法律要确保狗能享有某些“好处”,能够得到主人友善的对待。为此,美国、丹麦、德国、瑞典、希腊等国家先后颁布了自己的《动物福利法》,对主人提出了善待宠物的诸多要求。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城市养狗的法律,一般应主要规定如下内容:
第一,对养狗的一般性限制。在城市里养狗应该受到限制,这是文明社会最基本的准则之一。法律对养狗的一般性限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是对狗的类型的限制,即城市中一般不允许饲养具有攻击性、危险性的大型犬和烈性犬。
在美国,有30多个州颁布了《恶犬法案》,法律一般会禁止在特定区域内饲养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犬只。如果一只狗被认定为“恶犬”,法官会命令狗主人采取一些特定方式防止狗伤人。若法官认为这只狗的危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还有可能下令杀死狗或者将狗带离城市;
其次是对养狗数量的控制。在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一户居民不应被允许饲养多条狗,符合条件的还应对狗实施绝育手术。
比如,希腊的《宠物福利法》规定,如果宠物已满1岁,主人必须在领养日起6个月内对宠物实施绝育手术,否则可能会被处以1000欧元的罚款。
对宠物狗实施数量控制,不仅有助于为人的正常生活留出空间,减少政府动物管理的财政支出,也有利于减轻狗主人的负担,提升狗的生存状况,使其可以获得充分的关爱。
第二,邻里和睦与善待宠物义务。养狗人在享有饲养狗的权利、获取养狗乐趣的同时,也必须承担起至少两个方面的义务:
一方面是对邻人和公众的义务,最主要的就是要对狗进行束缚和管理。主人携带狗进入公共场所,必须用狗绳拴缚或引领,尤其是发情期的狗,绝对不能允许其在外漫游或者自由跑动;对于狗的排泄物,主人必须担负起“铲屎官”的职责,避免给行人造成妨碍和困扰。
另一方面是对狗的义务,即应善待宠物,禁止虐待和遗弃。对此,《瑞士动物保护法》规定,申请养狗者必须参加相关课程并通过考试,在掌握了养狗的知识和养狗的技能之后,才可以获得养狗的资格。
为了防止主人遗弃动物,《德国动物福利法》规定对每只宠物都应鉴别登记,在耳朵、腿上纹身或者戴标志,或者以非痛苦的方式植入芯片等。在日本,实行动物的“终生饲养”,如果养狗人有不及时喂食喂水等虐待或遗弃动物的行为,要被处以罚款。
第三,政府的管理措施。为了平衡养狗人和不养狗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共安全,法律规定了一系列行政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1.养狗许可制度,即养狗需要获得政府的同意,取得许可证。在英国,养狗需要注册登记,狗主人有义务对狗进行服从性训练,以保证狗不对公众造成伤害;
2.疫苗接种制度,即对狗注射疫病疫苗。在美国有些州,法律规定疫苗接种证明的有效标签必须附着宠物颈圈上;
3.流浪狗收容制度,即对无主流浪狗的收集和管理。在发达国家如美国,各地都会设有流浪动物临时收容所,流浪动物进入收容所进行体检、注射疫苗和节育处理后,可以被外界认养。在发展中国家,由于政府财政能力有限,对无人领养的流浪狗可能实施安乐死。
比如,2013年,在罗马尼亚首都发生了4岁男童被流浪狗咬死的事件后,罗马尼亚议会以多数赞成票通过了《流浪狗安乐死法案》,根据该法案,政府有权抓捕街头的流浪狗并集中收容,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或收养,则可对流浪狗实施安乐死。
第四,养狗人的法律责任。养狗人如果不能尽到对邻人和公众的义务,出现了恶犬伤人或者扰乱公共秩序、传播疾病等情形,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养狗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私法责任,主要是经济赔偿。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饲养烈性犬的主人要承担狗咬人的所有损害赔偿,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以及可能数额巨大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美国,大约有38个州的立法中有明确的狗咬人的民事责任条款(Dog Bite Laws),大约有36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对狗咬人采取了严格责任,主人需对狗咬人的行为承担金钱赔偿责任。同时,如果狗被认定属于“危险或者狂暴”(dangerous or vicious)的情形,政府或法庭还可以责令狗主人对狗拴缚、购买责任保险,或者对狗进行扑杀。
另一方面还有公法责任,即在主人对狗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发生了严重伤人事件的,可能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
比如,在上述成都崇州市恶犬咬人案中,如果该犬只属于法律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且其主人在遛狗时没有按照规定给狗系绳子,从而导致无辜儿童被狗咬伤,如果达到重伤程度,养狗人的行为就涉嫌犯罪,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最高处三年有期徒刑;如果致人死亡,则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
事实上,国外法律也有相关规定,比如2001年,美国旧金山有两只大狗咬死了邻居,警方除了对狗实施安乐死之外,狗的主人还被法院判决构成过失杀人罪,处以四年监禁。
三、城市生活,人与狗如何才能和谐?
在繁华而孤独的城市,狗正在成为城市中普遍存在和不可或缺的成员,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那么,如何实现人与狗的和谐共存,这就成为一个需要社会和政府共同思考和协力解决的问题。
可以这么说,养狗的问题是社会治理的晴雨表,这个问题解决得怎么样,既反映了一个城市乃至一个民族的公民素养,也展现了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实现人和狗的和谐共存,需要养狗人遵守规则和尊重他人,需要不养狗人的理解和宽容,更需要政府全面履行管理职责,有担当有作为,遇到问题不懈怠不推诿。
第一,养狗者需要尊重他人权利,切实承担起睦邻义务。
养狗是城市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但这个自由的行使绝不能以侵犯他人权利为代价,不能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痛苦的基础之上。
动物可以不懂事,但人必须明事理和守规矩。作为一个称职的养狗者,应该做到不养大型犬、烈性犬,及时为狗办理许可证件,定期注射疫苗,保证狗的身心健康,努力把狗对他人的危险降到最低;对于犬吠问题,狗主人需要对宠物狗进行必要的训练和合理的控制,避免对周围人的安宁生活造成影响和侵扰;在户外遛狗时,必须给狗拴上狗绳,及时处理狗的粪便,展现出一个养狗者最基本的素养。
第二,公众需要对养狗现象承担容忍义务,并在狗的议题上进行理性沟通。
养狗是居民的权利,狗在养狗人士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了特殊的功能。因而,对于合法的养狗行为,社会公众必须要有一份宽容,理解和尊重他人的生活方式,尤其是对导盲犬、心理辅导犬等工作犬,更要给予配合和支持。
同时,在涉及狗的一些争议性问题上,公众的讨论应该理性和平,避免道德绑架和语言暴力,避免造成族群撕裂和族群对抗。
第三,对因养狗引发的城市治理问题,执法机构要积极承担起监管责任。
狗的问题,因涉及地域差别、民族特点、风俗习惯等各方面因素,目前主要还是由地方立法予以规定的。
为了治理养狗问题,全国很多地方都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法法规或政府规章,包括《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等。
然而,在相关法律制度并不缺乏甚至相对健全的前提下,一些地方的养狗问题依然成为社会“顽疾”,引发了各界的强烈不满,原因之一就在于相关法律得不到有效的落实,执法者未能履行好监管职责,存在慢作为、不作为等问题。
因此,要让已经颁布的法律“长牙齿”而不是沦落为“纸老虎”,执法部门就必须坚守“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理念,依法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既要对虐待宠物、遗弃宠物的行为依法处理,让宠物得到人道的对待,更要对违法养犬、恶犬伤人的行为依法严惩,让公众能够切实感受到秩序与安全。
狗的问题,本质上是人的问题和管理的问题,它不仅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难题,也提供了一个改进和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契机。在传统社会,狗曾经在乡村与人和谐共存;在现代社会,狗也一定能够在城市中继续与人友好相处。
如果每个爱狗人士都能依法养犬,考虑一下邻居的感受,尊重一下他人的权利,如果不养狗的人能够对养狗行为多一份理解和容忍,如果政府能够依法承担自己的管理职责,严格规范执法,我们就会发现,狗的存在不仅没有让城市更糟糕,相反,它让城市更有活力,让生活充满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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