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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07:31

这是我第一次支持网络暴力

成都“摔狗事件”是五天前的新闻了,这五天时间里,整个成都,都处在一种被点燃的状态中。


与何兴丽同住一个小区的业主们,集体在深夜高喊让她滚出小区。从全国各地邮寄来的牛粪、蟑螂和殡葬用品,密密麻麻地堆在何兴丽的家门口,甚至有网友因在何家门口摆花圈喷漆,已被判处拘留7天。成都市民们自发成为侦探,四处寻找着何兴丽家的别克车,而为了防止更大恶性事件的发生,物业公司专门派出保安守在现场,多辆警车也昼夜不停地在附近巡逻。

 

或多或少,我有些同情这些被无辜牵连的人,突然加班的警察,时刻警戒的小区保安,被各种快递塞满的物业办公室。他们本不必如此,只因为那样一个人住在这里,就一下子改变了所有人的生活,尤其是当他们知道那是一个怎样的人之后,心情恐怕更是会格外复杂吧。因为不管怎么说,他们也是在变相为她服务着。

 

但是,我从未对何兴丽产生一丝一毫的同情,我坚持要写出她的全名,不愿她只做一个简简单单的“何某”。我离事发的小区不到半小时车程,也曾有心去现场,却被朋友告知,何兴丽一家早已逃遁。因为找不到她本人,这座城市像是一个越攥越紧的拳头,只能捶一些不相干的事物解恨。比如,这件事已演变成四川联通公司的一次公关危机,只因何兴丽的丈夫是新津县联通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员。

 

确实,但凡网络暴力的泄洪闸开启,误伤便总是难免,但是在这个具体的事件里,人们除了网络暴力,再没有任何一个合理适度的方法来制裁如此的恶人。在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空白区,网络暴力是没有选择的选择。

 

理性复盘,五名与事件有关的人,其中三个是奇葩,已经决定了事件的奇葩程度。狗主小吴的爱犬Lion走失,被小区保安捡到,两名奇葩男子冒领Lion,很快将Lion送给了奇葩何兴丽。在小吴联系何兴丽的过程中,何兴丽勒索、恐吓并且调戏小吴,甚至还要找人强奸她。最后,小吴在网友帮助下找到何兴丽的住址上门索要,何兴丽不仅没有归还,还将Lion从六楼抛下摔死。

 

许多人,包括我在内,也一度不理解何兴丽的行事逻辑。若只是想要霸占Lion,她应该选择不与小吴联系,彻底切断对话通道。若是想要赎金,就该有个明码标价,快速解决问题,因为多养一天狗,就多一天麻烦。而何兴丽的选择是,保持沟通,拒不归还,持续戏弄,她似乎很享受狗主人无能为力却又不得不恳求她的过程。

 

如果不是有施虐方面的精神疾病,何兴丽的做法,很像民间收债人在收债时使用的方法,即拿着对方的重要物品坐地起价,其目的是在拉锯战中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她希望把小吴拖到心理崩溃,敲诈出一笔横财。鉴于何兴丽有着职业收债的社会关系和多年的老赖经验,柯基之死的背后,很可能就是这套逻辑在起作用。

 

如此推想,何兴丽不是法盲,她很清楚如果狮子大张口开一个高价,很容易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敲诈。所以,她总是用问题来回答问题,问小吴有多少钱,以及她愿意出多少钱,谁知稚气未脱的小吴,根本没有意识到这类问题的潜台词是什么。也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警察接到小吴报警之后,只能把事件认定为“酬金没有谈拢”,这不怪警察渎职,只能怪何兴丽的恶过于狡猾。

 

粗粗估计,若是以目前公开的证据走上法庭,两名冒领Lion的男子基本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但恐怕惩罚措施也不过是交些罚金了事。至于何兴丽,哪怕是人渣至此,估计所受惩罚也是以罚款和赔偿为主,她是否会坐牢,如果坐牢会坐多久,最主要的衡量指标,是Lion究竟值多少钱。

 

这确实很讽刺,尽管都说生命无价,但其实不管是人还是狗,所有生命都是有价的。由于缺少适用于宠物的动物保护法,我国法律在动物生命的价值衡量上,通常只是将其等同于某个价格的财产损失,其作为生命的意义,很难得到认可和尊重。

 

2014年,内蒙古伊金霍洛旗的两个人,潜入汽车修理厂院内,偷走两条灵缇犬,价值约1900元。被抓获后,他们将两条灵缇犬归还失主,各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罚款2000元;同年,江苏扬州,余某骑电动车发现一只白色萨摩耶,价值2300元,他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狗偷走,后被狗主找到,余某归还萨摩耶并向公安机关自首,被判处罚款3000元。

 

这便是我国类似案件的判例,在可以归还失主且认错态度良好的情况下,拘役时间极短,罚款金额基本与狗价相当,而狗主人几乎不会获得更多赔偿。


尽管成都“摔狗事件”较以上两起案件都更为严重,但一条法律原则基本是肯定的,即狗命有价,如果Lion值1000元,那么小吴可能获赔1500元~2000元。宠物作为感情寄托的因素是不被考虑在内的,至于所谓精神伤害,更难得到支持。网友们之所以要不遗余力地深挖何兴丽此前涉嫌诈骗的证据,显然也是预感到,单凭一只小狗的死,很难让她付出惨痛的代价,她邪恶的头脑,也不会因此得到反省。

 

在近几年的舆论场,每逢有宠物死亡的案件,大家便把设立相关动物保护法的旧事重提。正所谓“公力缺位,私力补漏”,没有公力缺位的前提,私力自然也就无漏可补。可是,恰恰在动物保护的问题上,我们面临着一个无论是法律还是群体意识都难以突破的围城,公力预计会长期缺位。

 

推行适用于宠物的动物保护法之所以艰难,是因为宠物的概念难以界定,猫狗是宠物,鸡鸭鹅似乎也可以作宠物,猪牛羊也可以作宠物,甚至是蜥蜴蜘蛛也可以作宠物。如果每每涉及宠物生命的案件都比处理普通动物案件的标准更高,无疑是将人之外的动物按照与人的亲密程度划分等级,难以实现法律逻辑的自洽。

 

另一方面,其实也是最重要的,是群体意识问题。基本上,有相关动物保护法的西方国家,都有宗教力量进行推动,其出发点是人道主义,原则是任何动物都不可以被虐待,而不是出于私人的爱好,保护个别的动物。所以,在中国想要推动法律来保护猫猫狗狗,就得先身体力行地保护其他不起眼的动物不被虐待,大到猪马牛羊,小到蝴蝶飞鸟,单纯只为某一种动物鼓与呼的声音,是不具备采纳的可能性的。

 

鉴于博爱实在是过高的要求,所以大多数人只能在与自己相关的部分做防御。可是在“摔狗事件”发生之后,其他的猫奴狗奴,很难得到什么有益的经验来避免同类事件的发生。因为小吴只是犯了一个所有人都可能犯的错误,之后的事件走向,完全不在她的控制范围之内,而在法律框架里,我也认为她做到了一个普通人所能做到的一切。

 

绝大多数人遇到何兴丽,很难解决得比小吴更好,这种场面如同面对一个情绪极不稳定的绑匪,不是谨慎小心就能顺利脱身的。为了让自己不遇到类似的恶人,人们只能以网络暴力的方式杀一儆百,虽然事件的靶心是何兴丽,可实际上,大家是在摧毁一切类似形式的恶。

 

这是我第一次支持网络暴力,也希望是最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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