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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15:32

借亲属账户炒股遭顶格处罚50万:常见操作并不合规

本文来自:财联社,作者:高艳云,原文标题:《借亲属账户炒股遭顶格处罚50万,借账户炒股常见而不合规,是时候清清手边账户了》,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文章摘要
本文介绍了近期发生的借亲属账户炒股被处罚的案例,并强调了这种行为的常见性和不合规性。四名个人因违规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而被罚款,其中一人被处以顶格罚款50万元。文章还指出,借亲属账户进行炒股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包括卷入民事纠纷和扰乱证券市场交易秩序。

• 借亲属账户炒股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严格处罚,其中一人被罚款50万元。

• 借亲属账户炒股常见且不合规,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包括财产损失和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 借亲属账户炒股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违法借用和出借证券账户行为,正被监管部门严格处置。这一常见而不合规的现象引发的纠纷也较为常见。


11月21日,证监会连续披露三张罚单,因违规出借证券账户,李俊丰被处以5万元罚款,郑力被处以3万元罚款;李某臻控制使用多达3人的证券账户,被采取顶格处罚,罚款金额为50万元;同样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周敏被处以1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臻并未因是亲属之间证券账户借用而被减轻处罚。李某臻在申辩材料中提出,“本案是亲属之间证券账户借用关系,不是社会上有偿出借账户、非法配资并出借账户等恶劣违法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性极小,情节相对轻微,不宜实施顶格处罚。”证监会对李某臻的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后果严重,行政处罚只是其一,在获利或亏损之下,极易卷入民事纠纷并造成财产损失,并扰乱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四人因证券账户出借和借用被罚


第一张罚单显示,“李某丰”安信证券信用账户,2020年3月26日开立于安信证券深圳分公司证券营业部。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某丰将上述安信证券信用账户出借给李某臻使用,交易“*ST跨境”等23只股票,累计买入股票4348.68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32亿元;累计卖出股票3734.61万股,卖出成交金额3.57亿元。


期间,“李某丰”安信证券信用账户的资金均来自李某臻自有资金,去向主要进入李某臻银行账户,李某臻控制使用前述证券账户。



由此,李某丰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违法出借证券账户行为。李某丰被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李某臻的违法事实和处罚,在第二张罚单中有所体现。除了上述“李某丰”安信证券信用账户被李某臻违规借用使用之外,“李某勤”中银国际证券账户、“杨某凤”安信证券普通账户同被李某臻违规使用。


2020年3月27日,“李某勤”中银国际证券账户开立于中银证券深圳中心四路证券营业部。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鹏臻借用“李某勤”中银国际普通证券账户交易“*ST跨境”等9只股票,共计买入股票1450.03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8840.46万元;共计卖出股票1436.35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7805.91万元。


2020年3月18日,“杨某凤”安信证券普通账户开立于安信证券深圳分公司证券营业部。2020年3月27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鹏臻借用“杨某凤”安信证券普通账户交易“*ST跨境”等6只股票,共计买入股票1166.14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7106.16万元;共计卖出股票878.21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4597.8万元。



李某臻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顶格罚款量罚幅度过重,案件属于亲属之间证券账户借用关系等。证监会对李某臻的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李某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证监会认为,《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将自然人纳入禁止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制范围,自然人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从事证券交易的,即构成对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扰乱,相应行为是否发生于亲属之间、距《证券法》施行日期的时间间隔等因素,均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同时,证监会已对前述事实、当事人是否配合调查等情节予以综合考量,本案量罚幅度适当。


第三张罚单显示,2009年8月11日,“郑某”广发证券账户开立于广发证券上海石泉路营业部。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郑某将上述证券账户出借给周某使用,累计买入股票56.18万股,买入成交金额145.89万元;累计卖出股票74.93万股,卖出成交金额512.55万元,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658.44万元。前述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与周敏存在密切联系,账户由周敏控制使用。



由此,证监会对周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郑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要对出借证券账户说“不”


对于出借证券账户,相关证券法规已有明文规定,监管部门也多次予以警示。


《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12月,青岛证监局发布一篇投教文章《对出借证券账户说“不”》。


青岛证监局指出,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进一步强化了账户实名制要求,扩大了禁止出借和借用账户的主体范围,将自然人纳入规制范围。


青岛证监局表示,出借证券账户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卷入民事纠纷,蒙受财产损失。广大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切勿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


本文来自:财联社,作者:高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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