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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 (ID:eeo-com-cn),作者:张夏,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新近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将于2024年3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修改刑法,再次表明国家严惩腐败的决心,丰富了惩治腐败犯罪的法律工具箱,同时也预示着惩治腐败犯罪从重点查处受贿向行贿受贿一起查转变;从重点惩治国家公权腐败、重点保护国有资产向更加重视惩治社会腐败和保护民营资产延伸,其影响广泛而深远。
在非公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方面,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原本只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董监高、工作人员等群体实施才构成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三类背信犯罪,扩展到“其他公司、企业”的董监高、工作人员、主管人员。这一修改的初衷是为了加强对非公企业的产权保护,打击企业内部“硕鼠”。
与之前的审议稿相比,最终通过的修正案在非公企业内部犯罪规定方面有以下变化:
一是在犯罪主体方面,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由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扩展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为亲友牟利罪的主体仍然只要求是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主体是其他公司企业的直接主管人员。
相对而言,非法为亲友牟利罪的主体最为宽泛。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非公企业的股东同时担任董监高、在企业工作、直接负责企业资产处置等情况下实施了相关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上述犯罪。因此,民营企业家、公司股东也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参与企业经营,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企业就是自己个人的,不能混同和随意处置企业业务和资产。
二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增加了“致使公司、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要求,这与其他两类非公企业内部腐败犯罪保持一致。顾名思义,如果相关行为没有给公司、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也就不构成犯罪。
三是非法为亲友牟利罪中,增加了“非法提供、接受服务”的内容。也就是说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企业,为了亲友牟利而非法提供、接受服务,与非法销售、购买商品一样,也可能构成犯罪。
四是三类非公企业内部犯罪的构成都新增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要求。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些规范常见的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等法律法规。
从上述变化来看,在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在推进惩治非公企业内部人员腐败方面坚持了有序、审慎的原则,考虑到了非公经济领域的性质和特点,规定了相较于公有制企业单位人员更为严格的犯罪构成条件。
另外,此次刑法修订,在行贿犯罪方面加大了对各类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如增加规定了“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七类从重处罚情形。所谓“从重处罚”,意味着在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案件在移送司法、提起公诉和判处刑罚等方面都会从严从重把握,减轻或者不予追究的可能性降低。与之前初次审议稿相比,最终通过的修正案版本也有较大的变化。比如删除了原审议稿从重处罚情节中“在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一项中的“重点工作”,可能是考虑这一规定过于模糊、不宜界定。
在从重处罚情节方面,修正案将原审议稿中:“(四)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五)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两项调整为:“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三项。
从这一修改看,修正案将“组织人事领域行贿”限缩在“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行贿”,“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从重处罚增加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条件,实际上也限缩了这些领域从重的范围。
而“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没有附加新的条件,体现了对这些领域更加严格的要求。此外,修正案将单位行贿罪中直接管理人员的法定最高刑罚由5年增加到了10年,这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实践中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进而规避、减轻处罚的问题。总体看,经此修改,行贿的代价和成本明显增加。
综合来看,戴在每个人头上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的“紧箍咒”都越来越严、越来越紧,无论是公是私、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更加谨慎、廉洁、依法行事。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 (ID:eeo-com-cn),作者:张夏(作者系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