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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经E法(ID:CAIJINGELAW),作者:邓思邈,编辑:郭丽琴,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又有两家明星AI公司被起诉侵权。
当地时间6月24日,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IAA)宣布,索尼音乐娱乐公司、环球音乐集团和华纳唱片公司等对两家人工智能初创企业——Suno和Udio提起诉讼,指控它们未经许可大规模使用其受版权保护的音频资料来训练AI模型。其中,针对Suno的案件已提交至美国马萨诸塞州地区法院,针对Udio的案件已提交至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
据起诉状,唱片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声明Suno和Udio侵犯了唱片公司音频资料的版权;禁止Suno和Udio未来再次侵犯其版权;对于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其中每件被侵权作品赔偿金额15万美元(合人民币约109万元)。
美国唱片工业协会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米奇·格雷泽认为,“像Suno和Udio这样未经许可的服务公司,声称自己复制艺术家毕生的作品,并利用这些作品谋取私利是‘合理’的,这阻碍了真正创新的人工智能对我们所有人许下的承诺。”他表示,期待唱片公司与AI更良性的合作模式,还称:“音乐行业已经拥抱AI,我们正在与那些负责任的开发者合作,并且是在艺术家和词曲作者的监管下,来打造以人类创造力为中心的可持续AI工具”。
对于唱片公司提起的诉讼,Suno公司CEO米奇·舒尔曼在一份声明中表示:“Suno的使命是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做音乐。Suno的技术具有变革性,目的是产生全新的输出,而不是记忆和反刍已有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Suno不允许用户在提示词中提到某些特定的艺术家。Suno是为新音乐、新用途和新音乐家而生的,Suno重视原创性。”
Udio公司则回应表示,他们对于在训练样本集里复制内容完全没有兴趣。“事实上,Udio已经实施并继续完善过滤器,以确保模型不会复制那些拥有版权的作品或艺术家的声音”。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认为,该案例具有标志性意义,如果美国法院最终认定这种情况属于合理使用,则AI音乐公司没有必要与唱片公司进行版权许可使用的谈判。反之,则意味着AI音乐公司需要积极主动地找唱片公司谈判与合作。
如果法院最终认定AI音乐公司不构成合理使用,熊文聪认为,下一步需要对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进行确定。判赔额并没有固定标准,需要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结合受保护作品的知名度、侵权内容的传播范围和使用频率、侵权方主观意图等各种因素综合确定。
一、唱片公司为何不满
生成式AI可生成的内容形式十分多样,包括文本、图片、音频和视频等。而Suno和Udio都是文生音频的代表产品,也被称作是音乐版ChatGPT。
公开资料显示,Suno成立于2022年,总部位于美国马萨诸塞州剑桥市,2023年12月20日正式发布了其生成式AI产品。2024年5月Suno宣布完成1.25亿美元B轮融资,有媒体报道称,本轮融资后使Suno估值为5亿美元。Udio由谷歌旗下DeepMind的前研究员和工程师于2023年12月创办,总部位于纽约,2024年4月推出了生成式AI产品的免费测试版本,并筹集了1000万美元的资金。同大多数AI产品一样,这两家公司的产品允许用户免费生成歌曲,同时提供付费订阅服务。
Suno和Udio为何引发了唱片公司的集体不满?
据起诉状,唱片公司发现,当他们在文本框内输入“1950s rock and roll, jerry lee lewis, sun studio.”(译作“上世纪50年代摇滚乐,杰瑞·李·刘易斯,太阳工作室”)的提示词时,Suno页面不仅没有弹出错误信息,还生成了一首名为“You shake my nerves and you rattle my br”(译作“你牵动我的神经并且让我的......紧张不安”)的歌曲,他们发现这首AI生成歌曲与1961年刘易斯的《Great Balls of Fire》(译作“你真行”)有着相同的歌词和节奏。
来源:针对Suno的起诉状
至于Udio,据唱片公司的起诉状,当他们在文本框内输入“a 1983 song by an American singer and dancer, electronic, r&b, pop-rock, post-disco, funk”(译作“一首来自美国歌手和舞者的1983年的歌,电子,蓝调节奏,流行摇滚,后迪斯科,放克音乐”)的提示词,并摘录迈克尔·杰克逊在1983年发表的《Billie Jean》(译作“比利·金”)里的歌词时,Udio生成了一首名为《Midnight Denial》(译作“午夜否认”)的歌曲,他们发现这首AI生成歌曲与迈克尔·杰克逊的《Billie Jean》(译作“比利·金”)有着相似的节奏和音高轮廓。
来源:针对Udio的起诉状
在起诉状中,唱片公司认定称,上述这些相似之处暴露出Suno和Udio的AI模型是用受版权保护的音频资料训练出来的,“不然不可能会如此相似”。
不过,唱片公司强调,他们并非认定上述这些AI生成的音乐片段本身构成侵权,而是认为这些音乐片段可以作为证据,以此来确认Suno和Udio两家公司已经将某些特定的音频资料复制到了其“训练集”中,以构建其产品服务。
那么,Suno和Udio是否清楚训练其AI大模型的数据可能会引发法律争议?
有报道称,Suno公司CEO米奇·舒尔曼曾在今年4月表示,训练数据比打造AI软件在某些方面更为重要,“因此我们非常严格地保守着这个秘密”。舒尔曼还表示,Suno的做法是“合法的”,并且“与其他人的做法一致”。Udio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戴维·丁也曾表示,Udio使用的是来自互联网的公开数据,“我们试图把网撒得尽可能大,这样就能让各种不同的音乐风格在我们的大模型里都占有一席之地”。
唱片公司的起诉状指控,AI公司的相关方从一开始就非常清楚,训练数据可能引发版权风险,但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代价。Suno的一位早期投资人曾表示,“如果Suno在成立之初就和唱片公司有相关交易,那我可能就不会投资了。我认为他们需要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打造这个产品”。对此,诉讼状解释说,风投公司Matrix Partners的合伙人安东尼奥·罗德里格斯说, 他们最初在投资Suno时就知道Suno可能会被版权所有者起诉,罗德里格斯认为这是“不得不承担的风险”。
起诉状写道,“罗德里格斯传达的信息很明确,表示他愿意承担与Suno侵权有关的诉讼费用,因为他预计自己对Suno的投资会有增值效应,尽管这笔投资会给版权所有者带来损失”。
二、“侵权”,还是“合理使用”?
唱片公司这次对Suno和Udio提起诉讼,核心是指控两家AI音乐公司在大模型训练阶段对于数据的使用侵犯了自己的版权。这也是AI公司目前面临的重要法律争议之一。
此前的类似案例多集中在AI对新闻、图片数据使用领域。
当地时间2023年12月27日,美国《纽约时报》宣布起诉微软和OpenAI,诉状中称,《纽约时报》发表的数百万篇文章被用来训练聊天机器人(例如微软Copilot和ChatGPT),这些机器人现在作为新闻消息来源与《纽约时报》展开竞争。
《纽约时报》认为,微软和OpenAI应该为数十亿美元的损失负责,这些损失与“非法复制和使用《纽约时报》独特而有价值的作品”有关。与此同时,《纽约时报》还要求销毁使用其版权材料的AI模型和训练数据。
另据《羊城晚报》报道,2023年12月,羊城晚报四位绘画创作者将社交平台小红书的主体公司及小红书旗下AI绘画产品Trik软件主体公司诉至法院,理由是Trik未经授权使用了画师的原创作品作为训练数据,从而生成了与原作高度相似的图片,画师们认为此举“侵犯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案件,绘画创作者之一@正版青团子曾发文表示,“在决定维权时,我们几个画师就约定好了不接受任何调解和封口费,一定要让这个案子白纸黑字留在判决书上”。
2024年6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披露称,此案已开庭审理,并将该案定义为“全国首例涉及AI绘画大模型训练著作权侵权案”。与此同时,@正版青团子发文称,该案件于6月20日已经走完了庭审流程,接下来是等待法院的判决。
唱片三巨头提起的诉讼显示,相关的争议延伸到了音乐数据领域。
针对Suno的起诉状认为,如果Suno没有为了训练AI模型而复制的大量受版权保护的音频资料,它不可能拿到1.25亿美元B轮融资,也不可能向用户收取最高每月24美元的订阅费。在针对Udio的起诉状中也有类似表述,其认为,如果没有大量受版权保护的音频资料,Udio不可能筹集数百万美元的资金,吸引到一批知名投资人,并向用户收取最高每月30美元的订阅费用。
此外,两份起诉状都认为,Suno和Udio不能通过主张“合理使用”,以规避其故意侵犯版权的责任。“合理使用”原则允许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即可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来促进人类的表达,但Suno和Udio提供的是机器生成的音乐——而不是人类的创造力或表达。
合理使用(Fair use)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在13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吴汉东所著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对“合理使用”概念的适用条件进行阐释:第一,使用有法律依据;第二,使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法律推定著作权人当然许可或应该许可,且事实上使用人无暇取得许可或难以取得许可;第三,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使用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不得给著作权人造成利益损害;第四,使用须出于正当目的。该目的须非商业性目的,具体表现为“学习与研究”的目的、“批评与评论”的目的、“教育”的目的等,此类目的概为公共利益所需;第五,使用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上效果的行为。
对于此次唱片公司起诉AI公司的案例,熊文聪因此分析称,“合理使用”的一种适用情形是交易成本极其高,这里的“交易成本极其高”不仅在于需要使用的作品在数量上达到千万级别,还在于权利人过于分散。换言之,当AI大模型训练需要使用到千万级别的数据或作品量,权利人又过于分散时,如果都需要事先签订版权许可使用合同,交易成本极其高,这种情况就有可能属于“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即这种海量的数据学习和作品训练行为可以构成合理使用,进而不属于侵犯版权的情形。
但是,熊文聪表示,如果千万数量的作品的著作权仅集中于一两个著作权人手中,可能交易成本并不高,此时就应当先经过授权才能使用。因此,熊文聪认为,当交易成本并不是非常高时,可能难以构成“合理使用”,故两家美国AI音乐公司的合理使用抗表恐怕难以成立。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认为,目前各国法律界对于用版权作品训练AI大模型是否侵权尚未达成共识。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倾向于判定这一行为侵权,但日本著作权法则比较明确不属于侵权,中国法律暂时还没有定论。
刘晓春指出,中国大部分法律学者目前秉持的观点是,该行为不构成侵权,有一些观点认为,训练大模型不构成作品性使用,另一些观点认为属于“合理使用”。这在客观上来看,能够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降低运营成本。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经E法(ID:CAIJINGELAW),作者:邓思邈,编辑:郭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