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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游戏葡萄 (ID:youxiputao),作者:林致、托马斯之颅,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小A在离职某大厂之后几个月,收到了前司关于竞业的仲裁通知。
离职前小A其实和老板聊过,她本打算gap一年,然而母亲突如其来的重病让她铤而走险——如果没有工作可能很难承担后续的医疗费用。但她没想到,后果会来得这样快。
竞业限制,一般指的是员工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在竞争公司任职或从事相关业务。一旦签署了相关协议,离职后,员工将获得补偿金,但违约也要支付更加高额的罚金。
一开始接到仲裁,小A优先考虑的是不给公司“找麻烦”,没有向律师或新公司里的法务求助。她查了查网上的案例,心想就算要赔几十万,咬咬牙倒是也能接受。
但公司要求的赔偿总额远远超出了小A的预料。她以为按照之前签订的竞业协议,赔偿是月薪基础薪资x24的总额。但公司实际要求的赔偿包含了大量加班费、补贴、年终奖,这些被一并计算进了她的税前总收入和对应的赔偿金额——这意味着一笔高达几百万的债务。
小A也找过前司的创始人、前老板、HR,希望对方高抬贵手。老板表示同情,但也表示公司有自己的制度流程;HR说公司并不是在针对她,而是因为两家公司之间存在互相挖人的情况,所以希望通过竞业限制约束竞争对手,要回相应的补偿。
她还试图出示母亲重病的病理报告,希望至少能分期赔付,但前司也没有提供实质性的援助。最终法院还是决定强制执行,提取了小A所有银行卡里的余额。
现在,小A只要工资一到账,卡上的钱就会被自动扣款。她生活的全部花销,来自只有一张限额1万元,每个月法院会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200元的二类储蓄卡。因此,小A和母亲的大部分日常生活花销,尤其是母亲重病后的医疗费用,都依靠母亲的退休金。成为失信人员后,她被限制高消费,每次出差只能坐12小时的火车。为了在一线城市工作,她借住在朋友的房子里。
小A的经历听起来和普通人的世界相当遥远,但在科技和互联网等行业,类似的案例仍在不断发生。
2023年4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禁止了对员工的竞业限制。今年6月,上海市人大代表、莉莉丝游戏联合创始人胡睿提出的“减少使用竞业限制,保障社会人才自由流动”倡议,又重新把这个话题带到公共视野。
最近,葡萄君和多位HR、法务、律师和游戏公司员工聊了聊,了解了当前游戏行业竞业协议的情况,以及无数年轻人正在开启的“偷感”人生。
签下竞业协议,他们开启偷感人生
签下竞业协议的人,往往是拿到了下一份工作的offer再离职的。但直接去新公司上班毕竟风险很大,他们会采取各种手段,避免留下证据。这些手段,意味着日常生活的重构。
传统的方法依然适用。首先,为了规避私家侦探无孔不入的偷拍,要做好最基础的物理防护:口罩、帽子、假发三件套。
其次,每天在进入公司之前,要在楼下先转三圈,确认没有可疑人员跟踪再上楼。有HR称,有的员工自从察觉有人跟拍自己,就再也没有下楼买过咖啡。
更进一步的是换掉住址、手机号、微信和银行卡,以此防止被前司轻易找到。在葡萄君了解到的极端案例中,有人甚至会直接更换姓名,但过了竞业期再改回原来的名字,又会影响到协作,于是只好继续第二人生——为了工作而丢失自己的本名,这何尝不是一种现实版《千与千寻》。
某家游戏公司的HR跟我们分享,之前有个被竞业的年轻员工,气质已经有了一种“偷感”。他在打电话时总是压低声音,发送邮件时会反复检查,避免任何可能引发怀疑的内容,即使在社交场合也显得拘谨,不会轻易透露信息……一旦察觉自己的生活曾被人监视,即便竞业限制期已满,一些人也仍旧会长期谨小慎微,做什么都是偷偷摸摸的。
除了改变生活习惯甚至性格,被竞业者还要面临协作上的困难。他们既要参加工作,又要如同幽灵一样,避免留下在新公司工作的证据,最终不管身处什么岗位,都可能会变成弱势群体。
比如说,在竞业期间的人会避免发项目相关的朋友圈,不参与任何集体照,甚至长期远程办公,不在视频会议中露脸,这难免会影响同事之间的协作关系。有的上司还曾被下属威胁:“如果你再搞我,我就去举报你违反竞业协议!”
但做到了这一切,被竞业的人就能100%安心吗?恐怕不行。
在目前公开的判例中,有前司通过追查停车数据获得了证据:挂名在该员工名下的车牌号,在上下班时间段频繁出入某竞对公司写字楼停车场,并按月支付停车费((2022)沪0104民初8305号)。也有前司收集员工点外卖的地址信息,证明他们入职了竞对公司((2021)京0108民初39057号)。
小A回忆,第一次在法庭上看到自己被偷拍的照片其实很意外,因为从偷拍的照片看,对方就在她身后不到一米的距离,然而自己根本没感受到曾被跟踪。
当时小A天天戴口罩上班,但毕竟总有下楼吃饭,没戴口罩的时候。她觉得出镜的其他人和自己的业务并不相关,如果自己只是在写字楼附近见见朋友,吃个饭有什么不行?
然而当连续被拍五个工作日,法院就会界定这是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并无争辩的余地。即便小A曾经也因为合作,长期持有其他公司门卡,并出入其办公大楼,认为连续拍摄也不能完全说明供职于一家公司,但这类证据仍旧会被认定有效。
还有HR说,现在主动“钓鱼”也很流行。比如前司会在七夕,给员工疑似入职的新公司送上花束。电话和姓名填写员工以前的信息,包裹只要被签收就会被视作证据。
一个更夸张的例子是,几个人离职创业,为了规避竞业,不发工资也不交五险一金。结果前司差人伪装成物业,在他们办公室对面装修,实为收集他们正在办公的证据。
竞业限制是否公平合理?
写到这里,可能还是会有人觉得被竞业的人就是咎由自取,不遵守规则就活该被罚,不值得同情。但就目前竞业限制的发展历程来看,这件事还是要打上问号。
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协议适用于通称“两高一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协议会要求他们在最多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前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工作。同时,公司也需要按照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补偿金。
但在互联网行业的扁平化架构下,似乎人人都能接触到所谓的“机密”。于是竞业协议开始下沉,覆盖更多基层员工。
某大厂前任HR小B推测,愈演愈烈的竞业,主要源自两种动机:
一种是在行业剧烈竞争阶段,防止核心人才流失,避免员工被竞争对手挖走,影响现有业务;
另一种是垄断人才,保持优势地位,避免其他公司快速跟进。
此外,也有某游戏大厂为了降本增效,将竞业限制违约金视作HR部门的收入,并要求他们实现盈亏平衡。
为了达到这些目标,有的公司会要求员工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协议;有的公司则会在员工离职时要求签署竞业,否则不予提供离职证明;还有部分公司看似更为宽松,会在发放福利、RSU(限制性股票单位)或期权时,要求员工用签署竞业作为前置条件。
小B称,某家公司还会在每年的人才盘点中认定“高潜”人才,并给予优先考虑晋升和调薪的激励。这部分人普遍会在离职的时候被启动竞业。而近几年高潜认定的比例越来越高,可能会占到团队的30%~40%。这导致在离职时,有很大一部分人都会被启动竞业。
在类似的场景,劳动者往往处于潜在的弱势,没有什么筹码可言,面对公司的要求会很难拒绝,很多人也欠缺认真看十几页文件的自我保护意识。
而签下竞业限制协议只是开始。
首先,大多数竞业限制的范围都很大,比如会在一长串公司列表后面,注明“包括但不限于xx公司,包括但不限于xx行业”。而互联网公司的业务种类又多,这几乎堵死了劳动者的就业选择。
比如说,某些大厂除了游戏业务,也有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医药等业务,因此金融公司、药企这种看似转行的选择,严格来说也在限制的范围。
其次,小B说有些公司的竞业启动属于“薛定谔”。员工只有在拿到离职证明的那一刻,才会被HR告知是否启动竞业。这会让员工无法预判自己的风险,进而影响在离职时期的职业选择。
但是也有公司反其道而行之。据莉莉丝多名相关人士回忆,公司从来没有发起过竞业,且创始人王信文对此极度坚持。“这可能会增加一些风险,但至少能让大家觉得,莉莉丝是一家自由的,更尊重人的公司。”莉莉丝副总裁杨韵雅也曾表达过“公司并不拥有员工,公司和员工相互成全”的观点。
2021年的对话内容
有些讽刺的是,即便竞业限制愈演愈烈,但并不是每家企业都会因此获得巨大的利益。反竞业和骗竞业的存在,又让事情变得更加复杂。
所谓反竞业,就是现公司帮助员工规避竞业的操作。有的公司会帮助员工注册到业务不相关的子公司名下,通过换社保缴纳公司规避调查;还有公司为了留住人才,愿意帮忙承担赔偿金额。例如小A就曾因为作为Leader,不希望徒增团队开支,而拒绝过公司类似的好意。
骗竞业,则是无跳槽之实,但希望获取补偿金的行为。某大厂前任HR小C称,自己就曾有同事这么“骗公司钱”。同事本来打算离职休息,却伪装成自己在面试,并频频暗示HR和上司自己要去XX公司,但实际上他打一开始简历都没投过。
这样的情况,让竞业限制的图景更复杂,也让企业增加了大量的潜在用人成本。
打不赢的官司,模棱两可的条例
劳动者在竞业限制的官司里往往处于弱势,目前的判例中,还是公司胜诉更多。
这有相当多的原因。比方说,相比个体,公司能够准备更专业的律师团队;再比方说,求职者往往不愿因为官司影响正常工作,也不愿意让自己显得像个刺头,影响未来的职业发展;更不用说在现有的法律当中,一旦双方都签署过竞业协议,只要条款不是明显违反劳动法,法院就不会判其无效。
据诺诚游戏法合伙人姚伊新介绍,现在流行的竞业协议,存在许多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反对,但存在争议的细节。
比如说商业秘密、直接竞争对手……这些词语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更多明细规范可供法院和劳动仲裁参考。这时法官的个人经验和对行业的认知水平,难免会对判案结果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再比如,竞业限制的时间一般是最短三个月,最长两年。然而即使竞业期限结束,前司依旧可以追究此前员工是否在竞业公司就职。
还比如,如何界定私家侦探跟拍的证据是否合法。据接触过相关案件的人士称,部分公司会有将违法证据转化为合法的手段,比如申请调查权再证实等。
举个例子,前司拿到了员工频繁在竞对公司写字楼点外卖的数据,但来源比较敏感,这时他们会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让外卖公司出示员工一段时间内的外卖信息。这个违法的证据就因为转入正常调查,有了官方背书。而且即便提交的证据违法,也会影响法官自由心证(可理解为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而涉及到金钱问题时,情况还会更加复杂。
首先是竞业限制补偿金,一般公司会支付员工平均工资的30%-50%作为补助,但有些公司要么不支付这笔钱,要么支付金额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便如此,员工仍需遵守竞业协议,最多只能事后要求公司补偿,而公司仍能起诉。
其次是员工需支付的赔偿金,一般为最近两年的税前工资总收入。但像小A的前公司会将年终奖、加班费、补贴费用也计入工资流水中,导致赔偿金额几乎是工资的数倍。同时,税前收入也会高于税后收入,这意味着员工曾经到手的总收入,就算一分钱不花,也无法支付全部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则是一个更加模棱两可的话题。
根据法律来看,竞业限制的本意是保护公司利益,避免“两高一密”人员对公司造成损失。因此,比起限制基层岗位的执行员工,其实更偏向于限制高层管理者。
然而竞业限制下沉带来的悖谬是:许多高层管理者因为和老板的关系更好,行业影响力更大,“能搞定搞定HR的人”,反而可以规避违约。
比如某大厂一向重视竞业,但一位高管在决定跳槽到另一家大厂之前,曾和董事长推心置腹,说自己想出去试试。最后他非但没有背负竞业,还兜兜转转又回到前司,并依然很受老板器重。
而对基层员工来说,这件事就变得困难重重。据小B分享,在她的前司如果普通员工希望避免启动竞业,要面对的是直属leader、HRBP、事业群HR等至少三层的破格调整,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还有人在推动改变
不少受访者都认为,目前游戏行业滥用竞业的情况,已经不像人才战最激烈的时候那么严峻。但像文章开头小A那样的从业者,依然广泛存在。
毕竟从短期利益出发,在商业竞争的博弈当中,企业广泛开启竞业是最保险的方案。只要企业有证据证明员工去了竞对公司,就能触发违约,条件比保密协议宽松得多——后者很难定位是谁泄露了信息,也很难界定信息的泄露究竟对企业造成了多大损失。
多名受访者也表示,从长期利益和行业利益出发,滥用竞业,一定会影响行业的长期发展。
前面提到的几乎覆盖所有同行业公司的竞业名单、最长两年的竞业期,对劳动者来说,背上这样的竞业限制,在该行业的发展几乎就被堵死了。
这看似是个人职业生涯的悲剧,但是如果有成千上万人都受到影响,这些人过去的智力成果都无法复用,劳动力市场或许会出现无人可用的窘境,行业发展也会因此萎缩。
幸运的是,也有一些公司正在推动改变。
例如上海市人大代表、莉莉丝游戏联合创始人胡睿,最近就提出了“减少使用竞业限制,保障社会人才自由流动”的倡议:
1.建议呼吁企业(尤其是行业快速发展的企业)减少或者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而通过其他更为直接的制度实现商业秘密保护等目的,比如采取技术手段保护商业机密,或者通过建立内部保密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
2.建议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竞业限制”适用范围,包括被限制竞业的劳动者范围、限制从事的工作范围、地域和期限等,严格限制部分企业为了加强公司用工稳定性、限制劳动者再就业而滥用竞业限制协议,从而促进人才流动和行业发展,更好助力我国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
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经济发展较好的区域,禁止竞业限制都是一个比较焦点的话题。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2023年4月提出禁止竞业限制的新规则,强调《商业秘密法》可以替代竞业条款来保护商业秘密;加州也早在1872年,就通过《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6600章禁止竞业限制,这被认为是硅谷人才自由流动和兴盛的关键因素之一。
不少分析文章称,这个政策促成了LinkedIn、SpaceX和Tesla等公司从PayPal孵化出来。在OpenAI等科技公司的实践中,这种灵活性推动了美国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
在国内,关于竞业限制滥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当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具有的商业价值和形成的竞争优势相适应。
事实上,在相关企业集聚的区域,推动一些比较切实的改变,对行业来讲意义重大。尤其是在近几年游戏行业就业艰难的背景下,滥用竞业限制对个体来说就是雪上加霜。
只要依然有劳动者在不平等的雇佣关系中受到竞业限制的影响,这种推动和倡议就还有相当的意义。
它意味着,应届生不会战战兢兢地签下一纸令人心忧的合同;在一线城市奋斗的年轻人不会轻易成为商业竞争的牺牲品;只要不伤害其他人,每个正常的劳动者,都将拥有更大程度的自由。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游戏葡萄 (ID:youxiputao),作者:林致、托马斯之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