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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随着技术日渐成熟,无人驾驶出租车行业正在兴起,萝卜快跑在武汉的初步商业化运营已成为舆论热点,但随之而来的破坏行为也给行业造成了困扰。近日美国旧金山检方就起诉了一名男子[i],其被指控在2024年6月扎破多辆Waymo无人驾驶出租车的轮胎。今天就和大家讨论一下,如果该案发生在我国,刑法上会构成哪些犯罪?
根据美国检方通报[ii],嫌疑人被指控在2024年6月24日至6月26日期间17次接近并破坏Waymo自动驾驶汽车。每起事件都被车上的摄像头记录。检察官声称,同一嫌疑人还在另一案件中被指控接近由三辆车组成的Waymo车队,并用刀扎破车辆的轮胎,该案也有车辆摄像头记录。法院批准了检察官动议无偏见拘留动议,并且拒绝保释金保释,因为他对公共安全构成风险。
如果嫌疑人是在我国实施的犯罪行为,刑法上如何处理主要看其犯罪目的、危害后果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简而言之,如果Waymo车辆是行驶期间被扎破或割破轮胎的,因为破坏行为可能导致车辆失控,危害乘客及周边行驶车辆及行人安全,涉嫌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如果扎破轮胎是在车辆停驶期间,则涉嫌寻衅滋事罪或恶意损毁公私财物罪,如果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无人驾驶出租车的,适用涉嫌寻衅滋事罪处理更合适,如果行为针对的是Waymo公司的车辆,比如嫌疑人是其竞争对手公司员工实施的,则适用恶意损毁公私财物罪处理更合适。下面是三个罪名对应的案例和具体法律规定。
一、寻衅滋事罪
2022年的案例[iii],吉林省集安市发生了一连串车辆轮胎被故意损坏的案件,警方成功蹲守抓获了苗某,其交代其因停车位划线问题,经常有车停靠在其门市前,为发泄情绪,自今年2月以来,先后对附近多个停车场车辆停放的14辆31条车胎实施作案。后苗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根据笔者的检索,泄愤类的划破车辆轮胎案,很多确实按寻衅滋事罪处理,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两千元以上的,就可以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犯罪。
二、恶意损毁公私财物罪
2023年的案例[iv],广州增城一夜之间有20多辆停放在路边的汽车轮胎被恶意戳破。警方通过调查,抓获了一名男性嫌疑人刘某,发现其作案动机为不满周边停车影响出行,且对村委处置方案不满,产生报复心理,于酒后携带尖锐工具,故意戳破沿路汽车的轮胎侧边,导致轮胎基本报废。后刘某因涉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被警方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可以刑事立案追诉,构成犯罪。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
2007年的案例[v],非法营运的黑车司机刘某因与合法营运的中巴车产生矛盾,采取了极端手段来报复。刘某伙同其他几位黑车非法营运人员预谋并实施了向行驶中的中巴车轮胎投掷铁蒺藜(一种尖锐的金属障碍物),导致中巴车两个后轮胎被扎破,车上当时载有十余名乘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破坏交通工具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依据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指造成死亡、重伤,或者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后,无人驾驶出租车是一个新生事物,虽然我们对新生事物要宽容,但考虑到其普及可能导致的网约车、出租车行业人员就业问题,大规模推广还是应当慎之又慎。在经济增速减缓的今天,网约车本来就是就业的蓄水池,如果蓄水池没了,又会造成怎样的社会问题?本文讨论的是美国案例,非常不希望这样的案例出现在国内。
参考资料:
[i] https://techcrunch.com/2024/07/11/waymo-cameras-capture-footage-of-man-charged-in-alleged-robotaxi-tire-slashings/
[ii] https://sfdistrictattorney.org/press-release/man-charged-in-connection-to-17-tire-slashing-incidents/
[iii]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2-04/18/content_8705568.htm
[iv]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MTUwMzIxMQ==&mid=2650357065&idx=1&sn=3bfedf156bc43df742574a66f2bd32b2&chksm=879e6bcdb0e9e2dbb2fc9ec5e1617837ed563e063bf6525d09e910f8dc8c6aac216e2dbe7831&scene=27
[v]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7/08/id/260295.shtml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