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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公众号:看懂经济(ID:KANDONGJINGJI),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针对当下的热点问题,银保监会多个部门的负责人在12日举行的通气会上一一回应。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肖远企在日前银保监会通气会上表示对于联合贷款,监管一方面持开明态度,允许银行业务经营有创新;另一方面,也密切关注助贷业务的潜在风险。
10月11日下午,《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正式对外发布。报告一经发布,立刻获得各界的热烈响应,纷纷对助贷业务、助贷监管进行热烈讨论,并提出相关建议。(更多原文点击《CAFI报告 | 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阅读)
范云朋(社科院金融所博士/NIFD)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商业模式、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都出现了变化和创新,对传统金融体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产生了较大影响。助贷业务作为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时代下金融业务分工细化的产物,可分为客户支持类、资金支持类和风控支持类,在各地均有实践。
2018年12月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发布175号文,指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和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是现有存量P2P网贷平台转型方向,将助贷机构作为网贷平台转型方向之一体现出监管层对助贷业务及其未来发展的开放态度和密切关注。
近日,央行上海分行印发《关于配合打击惩治“套路贷”加大消费金融业务创新的通知》,指出要规范发展消费信贷业务,严防信贷资金流向“助贷平台”,从侧面体现出对于助贷业务的严监管态度,避免助贷行业陷入困境。
助贷业务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助贷业务符合“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发展方向。从比较优势理论来看,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优势在于优厚的政策支持、强大的资金支持、较为完善的传统金融中介基础设施,但其劣势在于难以实现客群快速覆盖、长尾人群的识别和触达、有效降低贷款成本等。
助贷业务可以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金融科技帮助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解决贷款业务链条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破解信贷供给和信贷需求之间的不匹配,从供给端主动作为进而实现贷款的快速匹配和精准投放。
第二,助贷业务有助于我国普惠金融的落地发展。从降本增效角度看,助贷业务缩短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传统或“半线上”放贷过程中诸多环节的时间损耗,提高了服务效率,显著降低了时间成本、服务成本、资金周转速度的机会成本等,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银行对借款人进行前期贷款资质识别的步骤和成本。
从增强可得性和提升覆盖面角度看,随着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助贷机构凭借其自身优势收集处理丰富的场景和数据,解决传统银行中介网点覆盖面不全以及缺乏优质信贷资源的劣势,也有助于发掘符合要求的更广泛客群,助力金融普惠。
第三,助贷业务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在金融科技助推小微生态发展的过程中,利率问题和商业可持续问题尤为重要。贷款利率水平受基准利率、流动性溢价、信用风险溢价、运营成本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和助贷机构的合作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信用风险溢价和运营成本两个要素,基于更加准确的风险敞口和偏好,使得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更加市场化,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王硕(金融科技50人论坛青年委员、清华大学互联网金融方向博士后)
作为助贷机构,引入融资担保和保险公司,有助于推动普惠金融向纵深发展,提高小微等长尾金融客群的可得性,同时有助于金融机构风险缓释和风险分担,可谓一举多赢。因此,虽然对C端收费虽会增加一定融资成本,但具有明显的合理性。
具体来看,一是有助于扩大普惠客户准入范围。国内部分银行服务小微客户常常喜好抵质押物,但大部分中小企业缺乏房产等足额抵押物,按传统方式很难满足银行准入条件。而引入融担等增信机构,可以扩大客户准入受众面,有助于解决“融资难”问题。
二是有助于分散风险。从实践看,小微、长尾客户的风险确实高于大企业,如果银行单独承担风险,信贷资源更倾向于资信较好的大企业、白领等客户群体;而引入融担、保险公司,在风险分担的基础上,可以扩大银行客群服务范围,实现向普惠客群的服务下沉。
三是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银行普惠金融的风控能力。中小银行是践行普惠金融的重要力量,但其由于科技、数据、人才等相较大行存在明显差距,风控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线上风控能力存在短板。而引入如平安、阳光、人保等业内头部信用保证保险公司,可以借助其领先的风控能力,更好帮助中小银行甄别风险,提升服务能力。
卜振兴(保险资管协会特邀研究员,博士)
信贷投放最核心的能力是风险识别和风险定价,风险识别和定价的基础就是对借贷主体的信息充分了解。但是受制于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相对于投资人而言,发行人对自身状况了解的更加清楚,存在大量的“隐蔽信息”。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贷过程中,主要采取以考核股东背景和抵质押物为基础的信贷投放模式,实质上还是在不能充分把握风险基础上采取的“打补丁”式投放机制。这种机制的产生主要还是由于不同企业的经营模式,经营状况千差万别,尤其是对于中小民营企业而言,数量庞杂,经营业态广泛,很难对其经营风险进行识别。基于股东和抵质押等为基础的传统信贷投放模式,有效弥补了这种不足,其存在具有合理性。
但是,单纯依靠这种方式进行信贷投放,一是识别主体规模有限;二是大量的小微、民营企业存在没有抵押品或股东支持的问题,这就会造成信贷资源的浪费。
助贷机构的产生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的效率。助贷机构的主要作用有两个,一是,实现了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如担保、保险等助贷机构;二是,降低了信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如金融科技公司、互金平台等助贷机构。目前场景类的助贷机构和有放贷资质类的助贷机构业务边界比较模糊,业务模式也比较雷同。其中以提供科技金融服务和贷款保险的助贷机构主要是向信贷机构收费,而以提供资金和担保公司主要是向C端客户收费。
向C端客户收费主要是基于三点:一是,助贷机构提高了C端客户获取资金的可能性,如果没有助贷机构的帮助,这些客户基本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从商业银行等获取资金;二是,助贷机构降低了C端客户的融资成本,通过风险转移分散和信息展示,C端客户的融资成本会大大降低。三是助贷机构本身起到了信号显示的作用,有助于实现价格发现功能。助贷机构愿意提供担保或提供资金支持的客户,本身就表明通过了助贷机构的认可,有助于提升C端客户获取资金的便利程度。
李庚南(财经专栏作家、浙江钱塘江金融研修院特邀研究员)
伴随互联网的发展,助贷业务由来已久,于斯为盛。近年来,如火如荼的金融科技与资产荒背景下谋求渠道突围的传统银行共同催热了助贷行业。这一新业态的发展无疑大大拓展了传统银行获客渠道、提升了金融效率,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但同时也滋生了“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金融乱象,造成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如何补齐助贷业务监管短板,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已如箭在弦。由中国人民大学普惠金融研究院编撰的《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出炉可谓恰逢其时。
《报告》系统阐述了助贷业务的起源、内涵、业务准则即其监管现状、原则,围绕助贷监管提出了系列建设性意见,将为监管部门提供非常有益的借鉴。《报告》在第八节,立足于“资金方监管”理念,提出了“包容性监管为主、审慎性监管为辅”原则,不仅为助贷业务监管也为所有以金融科技为背景的新业态监管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
当然,如何把握好包容和审慎的关系,监管部门与实务部门、理论部门的认识或因立足点不同会有明显差异。比如实务部门认为“管制有余而开放不足”、“处罚有余而激励不够”,而实际情况呢?诸多乱象的滋生恰恰是因为包容过多而监管滞后,以至于最终导致监管成本增大,对P2P网贷的监管即是例证。因此,科学的监管应该是审慎性监管与包容性监管并重;而“监管沙盒”将为金融创新提供充分的包容性空间。
《报告》在第九节提出了“主导审核、分级送审”的助贷业务监管框架,为加强和完善助贷业务监管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值得探讨的是,这一框架是基于“资金方监管”理念。这无疑是助贷业务监管的核心;但这一架构忽视了对助贷方的监管,而当前助贷业务诸多乱象或更多滋生于此。
诚如《报告》所言,助贷业务合作双方应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也意味着作为资金供给方的银行类机构与助贷机构之间是平等的商务合作关系,前者实际上难以对后者形成实质性监督和约束。也就是说,监管的要求未必能通过资金方传导致助贷机构。
如果没有相应的、有效的约束,助贷机构在合作中的业务“越界”(无资质放贷)、边界模糊(助贷与联合贷、代理业务等边界的模糊)、行为“异化”(如引流对象的泛化、催收的暴力化等)等现象或在所难免。因此,对于助贷机构应明确监管的主体并纳入监管。这或是需要进一步探究的方面。
王昭彧(监管科技数据专家)
伴随互联网经济生态与商业行为的迅速扩张,助贷机构无论是2B端(为持牌的金融机构)为资金方提供无网点金融服务,还是2C端(普通金融消费者、小微企业)为小额资金融通、投资提供渠道,都伴随金融业务规模、涉及时空、参与人数的迅速扩展而野蛮生长。但因我国至今未制定出台《放贷人条例》,也没有建立起包含风险评估、分担、利益共享、违约制裁等明晰可操作的技术规则与行业标准,导致金融市场与金融交易的参与者,只能跌跌撞撞在现行法律制度、监管架构的边缘地带探路。
以《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出台为契机,希望能从业务角度去审视金融需求、业务运营、监管科技(合规科技)的有效结合,是个好起点!助贷机构还是应该谨守信息中介职能,当好持牌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监管部门等市场参与者的数据服务提供商,力戒充当信用中介,否则就是邯郸学步,重蹈P2P行业崩塌的覆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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