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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Sharon McCutcheon on Unsplash
时光荏苒,转眼间,农历新年将近,年终奖也越来越近了。在此,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年终奖交税知识,或许可以让自己少交点税。
正所谓越是看起来简单的事情,背后越多“秘密”。下面,来看看年终奖交税背后的秘密吧。
根据财税2018年164号文件,自2019年至2021年的三年政策过渡期内,年终奖可以从以下两种计税方法中任选其一:
(1)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只能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再选择单独计算纳税。
下面将针对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分别进行解析:
一 年终奖单独计算纳税
1、年终一次性奖金要交多少税?
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扣税方式有下表1中的两种情形,基本逻辑与工资个税缴纳是一致的。具体来说:
年终奖发放当月工资> [免征额(5000元)+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交税金额=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发放当月工资≤[免征额(5000元)+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额],在交税之前,年终奖将预先抵扣部分金额,然后以抵扣后的数额作为基数纳税。
表1中的税率如何确定?基本逻辑是先将年终奖÷12,再将商数与下表2比对,找到对应级数,从而得到对应税率与扣除数,参见表2。
下面用两个案例来简单解释一下。
假设甲、乙二人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为2000元,于是他们可以享受到的免税额度为7000元= (个税免征额5000元+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额2000元)。
案例一:甲2019年的月基本工资10000元,高于免税额度(7000元)。年终奖发了6万元。在年终奖交税方面,先以6万元除以12,商数为5000元,与上表2比对,对应级数为2,该级数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由此,根据公式,6万元年终奖需交纳的个税为:60000×10%-210=5790元。
案例二:乙2019年的月基本工资2000元,低于免税额度(7000元),年终奖也发了6万元。由于其月工资低于免税额度(7000元),在年终奖交税方面有一定的抵扣。具体是用[60000-(7000-2000)]÷12,而不是直接60000÷12,获得商数4583元,再将商数与上表2比对,对应级数为2,该级数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由此,根据公式,6万元年终奖需交纳的个税为:[60000-(7000-2000)]×10%-210=5290元,比案例一少交500元。
2、其他各类奖金如何交税?
其他奖金是指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一般来说,每个公司都会设置以上各种名目的奖金,以此激励员工好好干。对于此类奖金,操作很简单,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三:甲2019年的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年末获得优秀员工奖10000元,季度优秀奖10000元,加班奖1000元,考勤奖1000元。各类奖金合并入工资再减去三险一金、免征额以及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年末合计应纳税所得额假设为20000元,该金额对应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1410,故最终纳税额为:20000×20%-1410=2590元。
3、怎样的薪酬组合可以少交个税?
既然基本工资和年终奖也要扣税,那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着最佳组合从而使综合负税最低呢?答案是肯定的。
假设南京居民甲和乙,税前总收入相同,都是20万元,只是结构略有差别。甲:基本工资10000元,年终奖8万元;乙:基本工资15000元,年终奖2万元。假设两人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都是2000元。在此结构下,甲乙纳税情况如下表3:
从表3可以看出,甲与乙虽然税前收入总和一样(都是20万),但甲比乙要多交3862元左右的税,扣除税款后的综合福利可以通过税后总收入(税后到手的钱)和三险一金两种形式实现。(需要注意:三险一金属于员工的福利的一部分,如住房公积金在买房或者租房后可以进行提现,医保金可以在药店刷卡消费,养老保险金虽然短期无法取出,但是也为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了保障)。一般认为,在税前收入总额固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税务筹划,平衡年终奖和月工资收入的关系,使得两项所得的综合税负处于最低水平,最终实现税负的整体优化。
4、年终奖分批发放可以少交税?
在年终奖发放上,很多公司采取分批次发放的方式,即年中发一部分,年底再发一部分,也有公司分摊到12个月发。难道说,分批发放可以少交税?
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其余情况下都要并入工资作为综合所得计税。这就意味着,分批发的时候,只有其中一次可以采取年终奖扣税方法,其他需合并在工资里缴纳个人所得税。沿用上表3案例,假设甲乙的年终奖分两次发,年中发一半,年末发一半,年中那一半按年终奖扣税方法计算,年末那一半直接和工资合并纳税,则交税情况如下表4。
从表4可以看出,在分批发的过程中,由于一年只能采用一次年终奖计税法,故造成另外一次年终奖与当月工资一起发放,造成当月的边际税率飙高,在上例中,甲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是按50000(下半年的年终奖40000 + 基本工资10000)在计税,边际税率升到了30%,而在表3一次性发放的情况中,边际税率仅仅10%。
在本案中,年终奖分批发放反而提升了边际税率,加重了税负(其中甲的税负增加了3897元,乙增加了1021元)。有些情况下,当年终奖高、基本工资低时,年终奖分批发可以少交税;但当年终奖低、基本工资高时,年终奖分批发反而大大加重了税负。因此,年终奖分批发并不一定可以少交税。
5、年终奖千万别多要“一块钱”
一般来说,多即是好,但对于年终奖来说,却不一定。如果老板一任性,给你多发一元钱,你却要为此多交2300多元的税,得不偿失。
由表5可知,当年终奖为36000元时,若多发一元钱,需多交2300元个税,到手年终奖反而少了近两千元。具体来说,当年终奖为36000元,到手收入为34920元,当年终奖增加至36001-38566.67元时,到手年终奖反而不到34920元。
经测算,类似的区间共有六组,分别为36001-38566.67元、144001-160500元、300001-318333.33元、420001-447500元、660001-706538.46元、960001-1120000元。在此提醒:如果你的年终奖落在这些无效区间里,一定要任性地跟老板或财务说,多出来的奖金我不要了。
二 年终奖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税
目前我国也处于税改过渡期,同时运行着两种年终奖计算方法,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灵活适用。前文介绍的是方法1:年终奖单独计税方法,即年终奖与每月工资分别计税。这里介绍一下方法2:全年综合所得计税法,即年终奖和每月工资放在一起,作为全年综合所得进行计税。
全年综合所得计税法具体的操作细节,这里不多赘述,全年应纳税总额的计算非常简单,仍然以税前20万年薪为例子,根据全年综合所得计税法计算如下:
全年综合所得计税法将全年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年终奖和每月工资)作为整体,扣除免征额、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三险一金等抵扣项以后,整体计算全年应纳税额。我们发现甲和乙两种情况下,全年应纳税额与前文介绍的年终奖独立计税法互有高下,各自有各自的最优适用范围:
在甲情况下,“综合所得计税法”(应纳税额:6848元)较“年终奖独立计税法”(应纳税额:8200元)节省近1352元。因为,在甲情况下,影响所得税最大的因素是8万的年终奖,在边际税率相同的情况下(都是10%),“年终奖独立计税法”只能抵扣一次(速算扣除数:210),“综合所得计税法”可以抵扣12次,(速算扣除数: 2520 = 210×12)。
在乙情况下,“年终奖独立计税法”(应纳税额:4338元)较“综合所得计税法”(应纳税额:5738元)节省近1400元。因为,在乙情况下,年终奖2万元在“独立计税法”中的边际税率为3%,而在“综合所得计税法”中为10%。
另外,如果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纳税会更有利。因为我们知道,根据新税法,除了免征额度提升至5000元,还引入了大量的专项抵扣项,如赡养父母、子女教育、交纳房租房贷等。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意味着月度工资收入小于所有的抵扣额度的情况,即在这一部分抵扣额度没有用完,此时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纳税,也可以继续享受抵扣,进而实现税负的减免。
故“综合所得计税法”和“年终奖独立计税法”两种方法没有绝对的优劣,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择优选取合适的方案进行适用。
好消息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在2022年以前,两种计税方案都可以适用,理论上,纳税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那一种,但是一般公司为了财务管理方便,会统一使用其中一种方案。2022年以后,单独计算纳税的方案废止,必须使用全年综合所得计税法。
说了那么多,吃瓜群众们是不是已经摩拳擦掌,准备好好地在自己的年终奖上实践一番呢?需要提醒的是,实践本文的一个基础前提是:年底有年终奖。
据智联招聘发布的《2019年白领年终奖调研报告》显示,2019年参与调研的白领中,仅33.3%能拿到年终奖,而2017年与2018年的对应数据分别为66.1%与55.17%。另外,还有15.3%的白领表示年终奖“据说有,不确定”,确定2019年必定与年终奖无缘的白领占到了40%,相比2018年的22.30%高出近一倍。
不管如何,临近年关了,笔者衷心希望辛苦一年的各位都能有一个让自己满意的年终奖,然后少交点税,用少交税省出来的钱多备点年货,过好新年!
(本文由“苏宁财富资讯”原创,作者为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陈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