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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3 11:22

疫期企业用工39问:梳理工资发放、复工安排、企业责任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用工新法(ID:yonggongxinfa),作者:方维忠 朱毅 李冠灵 卢慧芬 王滢滢,封面来自:东方IC


继国务院批准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后,截止2020年2月2日,已有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重庆、福建、云南、安徽、湖北、山东、江西、内蒙古、河北、河南、贵州、黑龙江等省市陆续发出通知,要求各类企业(除特殊企业外)延迟复工时间,至2月9日24时前。而作为疫区的湖北省已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13日24时前。


这一来,年后如何复工问题成为了企业开年第一难题。


为帮助解决疫情之下的复工问题,海蜂法务“用工新法”成立企业复工问题专家组,专门研究各地相关政策及各行业特点。在收集了企业复工过程中最可能面临的39个问题后,一一进行专业解答如下:


一、春节延长假与延迟复工期的假期性质、工资支付、休假安排



假期定性一览


1. 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还是2月9日?


答: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9日期间是延迟复工期间。


相关依据: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但随着疫情严重,上海、广东、浙江、江苏、重庆、福建、云南、安徽、湖北、山东、江西、内蒙古、河北、河南、贵州、黑龙江、北京等省市陆续发出通知,要求各类企业(除特殊企业外)延迟复工时间至2月9日24时前。湖北省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13日24时前。


海蜂建议:从上述文件看出,春节延长假与延迟复工期是二个不同的概念,需进行区别。


2. 春节延长假与延迟复工期区别在哪里?性质有何不同?


答:春节延长假属于“特殊时期全民假日”,延迟复工期属于应对疫情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期间”。


相关依据:首先,此次延长的3天假期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这可以从通知中看出端倪:通知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而“法定节假日”是不能“补休”的。


其次,从国务院通知的内容来看,“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但我国并没有关于重大活动或特殊事件设定“特殊假日”的规定。


此次延长春节假的规定,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我们认为,本次春节延长假的性质是政府应对重大事件临时增设的全民假日。


各省推出的延迟复工政策大多数仅规定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并没有明确休息期间如何支付工资以及员工在此期间上班是否构成加班问题,对于延迟复工期的性质争议较大。


上海市人社局官方解读认为,延迟复工期与春节延长假一样均属于休息日,如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上班包括在家办公,则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第二种观点认为,延迟复工期是地方政府新设的“防疫假”,假期内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如安排员工上班包括在家办公,则应额外支付另一倍工资;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延迟复工期可以理解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期间。


我们认为,将延迟复工期理解为”休息日“或”防疫假“的理解都缺乏法律依据,地方政府无权创设假日或休息日,延迟复工期系地方政府为了防控疫情、减少人员聚集,要求用人单位不采取集体化上班或办公形式,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等方式,准确地说,是延迟到单位集体上班的时间而非强制企业为员工放假,故其与春节延长假属于不同的性质。


海蜂建议:春节延长假,按照国务院的通知,是应当给予职工延长的假期,不能休的也应当通过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来保障。


而从文件规定来看,不能休假的仅限于因疫情防控的职工,如医疗机构、从事抗疫医疗物品生产的企业等,一般用人单位不存在此种上班情形,因此,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通知给予职工这三天假期。


而延迟复工期间,目前各地政策仅规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如上所述,延迟复工期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期间“,并非休息日或假日(上海除外),所以,用人单位如有条件,可以通过员工在家办公等形式安排工作,这种形式并不等同于复工概念,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如员工同意,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是否给予员工一定补助,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


3. 春节延长假强制执行吗?可以不休吗?


答:应当执行。


相关依据:春节延长假属于国务院规定的特殊假期,用人单位应当执行。


按照文件规定,除了因疫情防控需要必须上班的职工,如医疗机构、从事抗疫医疗物品生产的企业等,一般企业应当给员工休春节延长假。


4. 春节延长假期间,若员工上班的,需要支付加班费吗?以什么标准支付加班费?


答:需要支付。


相关依据:按照国务院规定,春节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


据此,公司安排员工在延长春节假期的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上班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具体如何支付呢?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标准工时制:应安排职工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属休息日加班,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未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应视同正常出勤,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海蜂建议:如可能,安排劳动者日后补休是最优方案,如果需要支付加班费,则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5. 延长春节假期的这三天,能否折抵年休假?


答:不能折抵。这三天是国家统一安排的假期,并且其中包含原本的休息日,不能折抵年休假。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 延迟复工期间属于法定假吗?


答:不属于法定假日,属于应对疫情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期间”。


相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地方政府有权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应对措施。


但是,上海人社局将延迟复工期间定性为休息日。


7. 企业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期间的规定吗?能否要求员工正常复工?


答:除特定行业外,不宜复工。


延迟复工系地方政府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公司提前复工不仅存在疫情风险,还会产生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


如:员工来源地的疫情接触易于排查,但路途中,特别是公共交通环境下的传染则难以避免,个别员工被感染将迅速引发公司内疫情风险,后果不堪设想。


相关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可进一步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上海、江苏等地出台规定,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9日24时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海蜂建议:疫情当前,建议用人单位先应做好充分的预案和应对措施,非因特殊原因不得不复工外,不建议提前复工,并且例如福建等地也没有关于提前复工可以通过申报审批的办法。


我们相信,即使申报审批,99%的企业得不到批准。而未经批准直接复工,如发生疫情,用人单位责任人将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哪些企业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


答:根据多数政府的通知,四大类重点保障行业可在节后按正常时间复工,尽可能降低对市民正常生活的影响:


(1)保障城市运行所必需: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


(2)疫情防控所必需: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


(3)群众生活所必需: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


(4)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9. 企业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如拒绝复工,能算旷工吗?


答:不能。


如前所述,在这个疫情肆虐的特殊时期,若非特殊情形,企业擅自复工,不仅存在疫情风险,还会产生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若非岗位的特殊需要,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第一位的。


相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海蜂建议:用人单位不应当要求员工到工作场所来上班,可以采取与员工协商的方式,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10. 员工自愿放弃休假而提前复工,可以吗?


答:若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或岗位的特殊需要,用人单位不宜接受或安排员工自愿放弃休假而提前复工,特别是需要员工聚集类岗位。


海蜂建议: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方式,如在家线上办公等。


11. 在延迟复工期间,需要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吗?以什么标准支付?


答:需要支付。我们认为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企业停工状态,按照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相关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据此,延迟复工期间,企业需要支付工资;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 即使员工不出勤,企业亦应当按照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若疫情持续紧张,政府进一步要求或企业自行决定延迟复工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仍需发放原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当地规定标准执行。 


12. 在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答:可以安排远程线上工作,一般地区均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


相关依据:如上所述,延迟复工期间,若非疫情防控或保障工作需要,企业不可以安排员工到工作场所或聚集特定场所提供劳动。但是,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企业停工状态,停工不代表企业不可以安排劳动,如值班、留守、处理客户事务、处理工资发放等必要工作安排。在排除疫情风险(不集中安排上岗复工)的前提下,可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或零散到岗提供劳动。


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安排也是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而非超时或者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因此支付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上海市规定,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海蜂建议: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如果确因必要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或零散到岗提供劳动,应当征得员工同意。至于是否给予员工额外补贴,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


13.  在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可以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答:可以安排年休假。


相关依据: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因此,年休假主要由企业统筹安排。而目前的情况下,基于政府的延迟复工通知以及员工在家休息的状态,企业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具有合理性。


也有一些省市发文进行明确如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出“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闽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也提出“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1月28日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所述内容,延迟复工期间视为休息日,在此前提下公司安排员工年休假存在操作困难。


二、疫情直接相关员工问题


14.劳动者被当地政府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计发?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也对此作了明确。


各地政府的通知也都大同小异。以福建省《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为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相关依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和本次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文件,有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及当地政府实施隔离措施三个不同概念,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实施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从规定来看,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实施主体是医疗机构,相应期限即为隔离治疗期和医学观察期,而厦门市政策指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正常出勤照发”,这里的“留验”是国家卫健委《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号)规定的检疫措施之一,是指某些传染病接触者在该病潜伏期内自由行动。在留验期内每天作体格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以便早期发现疾病的征象。留验期间一般不超过14天。


海蜂建议:用人单位应当注意的是,本次防控政策对隔离、观察和留验的规定是对员工的保护,而用人单位在该员工被隔离、观察或留验期间还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发放其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复工期满前做好对员工的摸排工作,尽量减少隔离、观察和留验员工人数。


15.劳动者自主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如上所述,是否对某个人进行隔离、观察均应当属于医疗机构的权限,员工无权自行决定隔离、观察,如劳动者自主要求观察、隔离,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其向医疗机构提出,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进行操作。如果员工执意要求未经医疗机构或政府决定而自行在家隔离、观察,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可以与其协商按事假处理。


16.劳动者被确诊感染病毒,工资如何支付?


答:职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企业应当照发该职工工资。


17.劳动者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计入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


答:我们认为,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的规定可见,医疗期与医学观察期、隔离期等并列,因此,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以及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的期间,不应计入医疗期。


此外部分省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上述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


18.哪些情况下,劳动者感染病毒,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应区别不同情形。


相关依据:参考《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


企业职工在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伤害,应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海蜂建议:除上述情形外,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导致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给予死亡职工家属相应的抚恤待遇,具体见“用工新法”文章《重大变化!福建省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出台,明确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一文。


19.企业是否可以安排被隔离的员工在家工作?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答:可以安排工作,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海蜂建议:被隔离的员工只是行动受限,但是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的身体状况安排员工参与、从事合适的工作内容,譬如文案撰写、电话会议、邮件处理、在线协同等。因此,被隔离的员工在家工作也是正常履行劳动义务,公司应支付正常出勤的工资,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20.员工结束隔离措施之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待遇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实行病假待遇;无病休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补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任何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海蜂建议: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之下,从员工关系管理的角度出发,企业亦可给予员工人性化的关怀,给予带薪事假,具体标准企业可以自主确定。


21.员工因当地疫情防控、交通限制等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复工,或者用人单位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员工返岗复工,应当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可以采用引导员工请事假、年休假、协商待岗等方式处理。


对于员工提出因当地疫情防控、交通限制等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比如,当地社区或村委会书面证明,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 


员工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提醒员工及时请假,同时给予员工申辩和说明的机会;如员工拒不配合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制度给予劳动纪律处分。


海蜂建议:


(1)引导员工中止劳动合同履行。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且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约定疫情消除、用人单位具备复工条件时恢复履行;这是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


(2)引导员工请病假。若用人单位无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但应当正常缴纳社保费,也是成本较低的一个方案;


(3)可以安排员工休年假。员工年假期间应视为出勤,并发放全薪。企业应当留存员工申请年假或企业安排休年假的证据,如休假申请单;


(4)协商一致待岗。如员工长时间不能复工,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待遇可以约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22.复工期满,企业应当采取什么措施通知员工到岗?员工不到岗怎么办?


答:复工期满,企业可以采取微信、邮箱、电话、钉钉等企业内部常用沟通方式通知员工到岗。


员工若不到岗,可向员工发送上班通知书,并取得员工的书面回复,若员工还是拒不到岗,企业可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辞退。


三、疫情对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的影响


23.劳动者要求提前复工,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在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禁止提前复工期限前,劳动者要求提前复工的,用人单位不应安排复工,但是可以安排劳动者在线在家远程办公。


24.复工期满后,用人单位要求复工,员工拒绝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在抗击疫情的大局下,用人单位应当慎用人事管理处罚权,不能一概以旷工对待。


海蜂建议:在此情况下,与劳动者充分沟通,了解其拒绝复工的合理理由,同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安排在线远程在家办公。


25.复工后,员工拒绝出差的,如何处理?


答:在此疫情严峻时期,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防控措施,在政府解除有关防控措施之后,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正常工作安排。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劳动纪律处分。


海蜂建议: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员工基于健康、安全的因素或多或少会有各方面的顾虑,情有可原。企业应当提前做好心理安抚、疏导工作;如员工仍然拒绝的,可以按照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26.疫情对用人单位招工有何影响?


答:各地均暂停举行大型招聘会,一般高校春季的招聘会在3月开始,也会受到疫情影响而相应推迟。用人单位可先通过线上招聘的方式筛选简历,待复工后与应聘者约定应聘时间。


27.疫情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有何影响?


答:无特殊情况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如确需裁员,只能对具备工作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实施裁员措施,并且支付补偿金。


相关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对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如需裁减人员的,按照人社部上述文件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裁减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被限制出行的劳动者,只能对具备工作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实施裁员措施,同时还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劳动者拒绝医学隔离或配合治疗等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如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已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亦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本部分答案来源于“隆安劳动法实务”(公众号:laborlawaid)


28.疫情对终止劳动关系有何影响?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具体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日应调整为:


(1)劳动者被直接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


(2)劳动者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未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医学观察期结束之日”;


(3)劳动者先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又被确诊为患者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


(4)劳动者未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未被采取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措施,只是被当地人民政府限制出行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当地人民政府宣布解除禁行措施之日”。


本部分答案来源于“隆安劳动法实务”(公众号:laborlawaid)


29.疫情对劳动争议处理时效等有何影响?


答: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中止诉讼时效。


相关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驶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 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海蜂建议:在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仲裁、诉讼),以避免时效经过,致使企业相关权益受到损害。


30.企业复工后,疫情解除前,如何做好日常用工管理?


答:企业复工后,在疫情解除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当地应急响应措施,开展日常工作;


(2) 做好返乡员工的登记工作,发现有需要上报的情况,如途径湖北等,及时上报;


(3)督促员工在办公场所、其他公共场所使用口罩,倡导员工多洗手,避免待在人群密集场所;


(4)告知员工尽量避免公共交通工具通勤;


(5)提倡自带饭菜,各自自行用餐,避免集中用餐和外出聚餐;


(6)有条件的可适当进行员工日常体温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安排就医;


(7)有条件的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对于办公场所每日消毒;


(8)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发现疑似病情,或出现员工拒绝就医或配合隔离治疗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给疾病控制机构或公安机关;


(9)日常公布正确的疫情信息、宣传防控手段,告知员工不信谣不传谣。


相关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32.因假期延长及延迟复工错过工资发放日,如何处理?


答:可以在复工后首日及时补发。


相关依据: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海蜂建议:因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福建推迟复工至2月9日,部分企业原定工资发放日在2月10日之前的,可能造成延迟发放1月份工资的情形。


对此,企业应尽量协调处理工资发放事宜,若能采取其他方式发放的,尽量按照原定时间发放;若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发放的,应及时告知员工,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后续发放安排,待复工后首日及时补发。


对本次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的,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不具有主观恶意,因此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员工不得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33.企业因疫情而影响生产经营时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变更?


答:因近期疫情日益严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而诱发的肺炎等疾病防控,危害着人民的健康,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企业与劳动者等各方共同面对、承受,这样就必然会影响到企业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


在此情形下,企业和劳动者要更注重沟通与对话,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履行协商一致,在企业生存和劳动者劳动权益之间求取平衡,通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共存、共赢。


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达成共识,共度时艰:


(1)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形式充分了解员工真实想法,说明公司当前情况;


(2)企业与员工的之间协商;


(3)企业与企业工会之间集体协商并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四、用人单位应当掌握或了解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政策文件


34.用人单位应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文件?


答:涉及《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刑法》等。


35.用人单位应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相关文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及各地关于延迟复工的通知。


五、用人单位的疫情预防与控制义务


36.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哪些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疫情预防与控制的具体法定义务包括: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均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在传染病的预防中,用人单位应当关心、帮助劳动者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不得在招聘和用工过程中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3)在疫情报告工作中,一旦发现劳动者中有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预防突发事件。


(5)用人单位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7.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将承担以下民事、行政以及刑事多重法律责任:


(1)如果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可能面临的行政法律责任为,被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3)如果单位人员或特定单位人员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妨碍公务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


38.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哪些疫情预防与控制措施?


答:微信公众号“海蜂法务”已发布“抗疫期间用工五步法”,可供参考。


39.用人单位如何行使对员工感染疫情情况的知情权?


答: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实时文件要求以及企业自身规章制度的规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向劳动者宣讲单位及劳动者个人的申报义务,并通过调查、接受劳动者申报、核实、更新等环节,及时了解、掌握劳动者的疫情动态。


海蜂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行使知情权,依法必须取得劳动者同意的,需在取得同意或事先获得授权的前提下获取信息,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对收集的信息妥善保管,避免泄露,产生其他纠纷。


附:各省延迟复工相关政策对比表

各省延迟复工政策汇总表
 序号省份延迟复工时间延长春节假期工资待遇延迟复工工资待遇
1上海2月9日24时同国务院规定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或在家办公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照规定支付2倍工资。
2江苏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3河北
4浙江(1)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2)切实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3)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认真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预防调处工作(5)认真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5广东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6福建(1)对春节期间连续开工生产的有关企业提供稳岗支持 (2)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工伤认定等保障工作 (3)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7山东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8安徽
9云南
10江西
11黑龙江
12内蒙古
13贵州
14重庆该通知强调,已复工、复产的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并做好健康防护,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其他企业复工、复产后,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各项措施,确保生产秩序平稳有序。
15北京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16河南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7湖北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13日24时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用工新法(ID:yonggongxinfa),作者:方维忠 朱毅 李冠灵 卢慧芬 王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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