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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13:49

从N号房到鲍毓明,各国是怎样对待儿童色情制品的?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动画学术趴(ID:babblers),作者:龙六,头图来自:《蜡笔小新》截图


三月下旬,韩国“N号房”事件浮出水面,这是一起通过诈骗、威胁、性侵获取性剥削视频,在Telegram上创建虚拟房间进行交易的犯罪事件。大量女性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了超过26万人的性剥削。


韩国媒体公布N号房主犯个人信息


截止到3月22日,韩国警方掌握的受害者信息显示,未成年人受害者十余人,其中最小的只有11岁。


四月,《南风窗》揭露鲍毓明涉嫌性侵未成年“养女”事件,再度引发公众大讨论。在《南风窗》的报道中,受害女性提到鲍毓明要求她观看未成年人性题材影片,企图对受害女性进行洗脑。


相关报道


如果你在之前听说或者了解过这两件事,我相信你会像我一样震惊、愤怒。


与此同时,“N号房”事件中作为性剥削影像传播媒介与交易平台的Telegram,鲍某逼迫未成年受害女性观看的色情影像,同样引发了人们对于媒体环境的担忧。



这些情绪成为了本文写作的契机。笔者希望以历史的角度,从媒体环境的一元——儿童色情制品入手,对媒体在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方面的被动规制和自我约束进行梳理。


我们想通过这篇文章,为读者展示长久以来对于媒体环境和未成年人权益之间的部分讨论(特别是各国在ACG领域的一些政策实践),也为读者对相关事件的理解分析提供历史性的参考。


恋童障碍vs儿童色情制品消费者vs猥亵、性侵儿童的犯罪者


当人们看到面向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时,会不由自主想到一个词“恋童癖”。


恋童癖(也称恋童障碍,Pedophilic Disorder)在《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中对其的定义如下:


  • 至少6个月,通过与青春期前的单个或多个儿童(通常年龄为13岁或更小)的性活动从而激起个体反复的强烈的性唤起,表现为性幻想、性冲动或性行为。

  • 个体实施了这些性冲动,或这些性冲动或性幻想引起显著的痛苦或人际交往困难。

  • 个体至少16岁,且比诊断标准A中提及的儿童至少年长5岁。


《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


从定义来看,可以明确恋童障碍≠儿童性犯罪者,出现恋童障碍的人群不一定会对儿童犯罪,而对儿童加以性剥削的犯罪者也不全然是以性为目的的——以性为手段对弱势群体施加性暴力获得权力满足感的性犯罪者并不在少数。


事实上尽管恋童障碍人群在总人口的占比目前并不明确,但针对男性的数据指出恋童障碍大致在男性人口中占比3%~5%(由于对女性恋童障碍人群的研究有限,因此其在总女性人口的占比目前还没有清晰的数据)


导致恋童障碍的因素很多,在学术界能够达成共识的大致可以从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分析。


从生理层面上来说,科学家观察到具有恋童障碍的人群,大脑发育出现异常,一说大脑白质在向灰质运输信号时出现了问题,一说大脑灰质萎缩。人们观察到恋童障碍的脑部异常,但仍旧未能全面解释这种异常是先天形成的还是在成长过程中受到刺激导致的。


从心理层面来说,大多数恋童障碍都会提及他们童年遭受性伤害的经历。如同电影《水果硬糖》中的恋童癖摄影师杰夫的自白一般,他在面临物理阉割的时候开始自述童年曾经遭遇的性虐待。



尽管不能将恋童障碍与猥亵、性侵儿童的犯罪者划等号,但不能否认二者之间的发展关系是有一定逻辑的——由于在判定恋童障碍时,“至少六个月针对儿童的性幻想和性冲动”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判定标准,因此,是否持有儿童色情制品成为了一个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的重要衡量指标。


从人们认识到儿童色情制品与恋童障碍的重要联系之后,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各国陆续出台了围绕封禁儿童色情制品的政策,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有两个重要的矛盾点:如何界定儿童色情制品和持有儿童色情制品是否是犯罪。


如何界定儿童色情制品


联合国对儿童色情制品(Child Pornography)的定义是“真实的或者类似的对儿童进行直接性行为的任何表现,亦或者以性为主要目的的暴露儿童身体隐私部位的表现形式”。


在联合国的这一定义的基础上,各国对于儿童色情制品的定义又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1996年美国出台的《儿童色情制品预防法》(Child Pornography Prevention Act of 1996,下称CPPA),明确了对网络儿童色情制品的限制,特别提出了针对包括虚拟儿童色情制品的联邦法律。



1999年,日本保护儿童的相关条例中明确了判定儿童色情制品的具体的猥亵行为。


2010年韩国女性家族部(Ministry of Gender Equality and Family Republic of Korea)从保健福祉部接管了韩国家庭青少年事务之后,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和制度,着力打击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


其中对于利用媒体(电影,视频游戏或其他通信手段)对儿童色情制品进行传播的行为也予以坚决打击。


韩国女性家族部


各国的策略大同小异,通过明确何为儿童色情制品,划定违法范围进行坚决打击。但是这个思路在具体的实践中却面临重重矛盾。


以韩国为例,女性家族部对儿童色情制品的定义是含有性交行为/通过口腔、肛门等身体一部分或者利用道具进行类似性交行为/对儿童暴露身体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且能够激发一般人的性羞耻心的行为/面对儿童的自慰行为的影像、图片等媒体信息。


同时,政策的制定者意识到由于对针对儿童性犯罪的有限认知,以及随着时代发展可能存在的新的媒介形式,需要补充一条名为“其他性行为的”范围限定。


按照上述规定,在《哆啦A梦》中屡次出现的,大雄撞见静香洗澡的段落,毫无疑问属于儿童色情制品的范畴。



另外围绕最后一条“其他性行为”的模糊范围限定,儿童色情制品的定义被进一步扩大。成年人穿着学生制服进行的表演也被划定在内。围绕着对未成年人的性保护,以下作品曾被女性家族部划入青少年有害作品名单。


《冰菓》-煽情性


《物语系列》-煽情性、暴力性


《轻音少女》《lovelive》《一周的朋友》《花舞少女》-轻度暗示


该消息源所附链接在韩国女性家族部的官网中已经过期,但从日本议员山田太郎访问韩国女性家族部时,曾就韩国方面在规则制定初期因限制未成年色情制品的范围过宽,而导致社会骚乱的现象进行了描述,一定程度上可以佐证这种范围的划定存在矛盾性。



借用罗翔教授的一句话“自由不加节制一定会变成强者对弱者的剥削”,我们的态度毫无疑问是要遏制儿童色情制品的传播的。


但尽管对此有共识,但是人们如何去界定儿童色情制品(特别是儿童虚拟色情制品)才是合理的(合乎法理与一般人的常识的)又是争议不断的。



1996年美国CPPA通过之后,名为自由言论联盟的组织在加利福尼亚起诉了该法律,理由是违反宪法。这个组织列举了虚拟儿童色情制品与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的证据,认为CPPA对于虚拟制品是否涉及儿童色情的描述过于模糊,且CPPA所限制的色情制品没有剥削真正的儿童。


这个问题的复杂程度令政策的制定者十分挠头,例如,你如何看待下述场景?


这是《名侦探柯南》中,主角柯南的母亲工藤有希子第一次正式登场的故事,她在骑摩托车的时候,将从高中生变回小学生的儿子塞到衣服里。至少在画面上看来,作者没有回避(甚至强调了)这个场景可能带来的性刺激。




但如果你将类似的情节判定为儿童色情,那么希腊神话中乌拉诺斯把已经诞生的“孩子们”塞回盖亚女神的子宫的行为为何就成了希腊神话璀璨的开端呢?


需要注意的是,儿童色情制品并非是指不宜给儿童观看的作品,而是面向全年龄段禁止的作品。


正因为对于儿童虚拟色情制品的范围如此难以界定,当年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处CPPA违宪。


持有儿童色情制品是否是犯罪


在一系列执法实践中,另外一个矛盾点集中在于持有儿童色情制品是否是犯罪。由于在如何界定儿童色情制品这个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议。所以持有儿童色情制品是否是犯罪在不同的国家又出现不同的情况。


回忆一下限制儿童色情制品的初衷,其原始逻辑是恋童障碍者与面向儿童的性犯罪者普遍持有儿童色情制品,因此,限制儿童色情制品,并且控制和惩罚持有者成为预防针对未成年的性犯罪的重要措施。


电影《熔炉》截图


比如在韩国,除了前文所提到的在划定范围方面较为极端(将虚拟世界的对儿童虚拟形象的性接触和现实世界对儿童的性接触等价视之),在单纯持有这个问题上提出只有在“身体和身体附近等自己可以管理的场所下保存”是可以允许的。


但是这个限定在具体执行的时候也极其严苛,类似于你将包含儿童性行为的作品下载到电脑,再删除的行为仍旧被视为犯罪。在量刑方面制作和传播这些作品与真实性侵犯儿童几乎是一样的——五年以上直至无期。


在美国的相关判例中,我们看到一个因持有儿童色情图片而被捕的嫌疑人。他持有的四百余份儿童色情制品中,90%是虚拟儿童色情制品(即以绘画或者CG的形式塑造的儿童形象)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宣读了精神专家提供的专业意见。精神专家认为“即便那你所做的事情类似于阅读或者参与想象,而非真正的参与制作剥削儿童的色情制品。但这种行为本身,有可能会增加实际儿童在社会上被剥削的风险。”


电影《洛丽塔》截图


这个论断单从逻辑上来说,是一种合理的推测。但这也仅仅是客观现实的一种可能性。人们对待虚拟儿童色情制品的态度始终是游移不定的。


除了前文所说的:对于如何界定虚拟影像制品是否含有儿童色情成分的问题,存在巨大争议之外,对于客观存在的恋童障碍者来说,虚拟儿童色情制品的存在是否能导向一种可能——即降低他们对真实儿童进行侵害的犯罪可能性呢?


电影《素媛》截图


在一些报道中我们也看到,当人们在谈论面向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时,会明确犯罪者持有儿童色情制品这一点。如2014年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曾经披露罗里达州奥兰多迪士尼在过去8年有至少35名员工因涉嫌性侵或持有儿童色情制品而被逮捕。



事实上,尽管新闻舆论给予了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的人一定压力,但是政策层面对于持有行为本身是十分难以进行甄别的。许多被控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的人源于被他人检举或进行犯罪行为之后在搜证中被发现。


就技术方面而言,近年微软免费提供了一款名为PhotoDNA的应用,能够对社交网站和搜索引擎中的儿童色情图片进行识别,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儿童色情制品的传播。但是仅仅是这样还远远不够。



因此,媒体人进行自我规制,避免触碰儿童色情的创作似乎就成为了防止儿童色情制品流通的一个重要措施。


结语


最后,正如下图所示,我国原则上不认可不支持任何色情制品。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提到:为了“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而要求“严格控制不适合儿童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传媒播出。”


但即便政策如此,但是我们仍旧无法回避讨论上述问题。


正因为认识到此类作品的复杂性,我们注意到每次出现类似的案件时,人们往往避免对案例进行扩大化讨论,更多的是希望透过法律给事件的受害人一个公道。


与此同时,人们更加震撼于部分社会舆论站在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对立面。因此,更为迫切的希望我们现有的法律能够按照公序良俗的主张,对如此恶劣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


诚然,针对事件本身,只有法律能给受害人一个交代。然而于媒体环境而言,需要讨论的事情还有很多——不仅仅是本文着力梳理的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网络媒体人能否认识到在新媒体特定传播环境下,他们身负的特权与社会责任,也是一个值得长久讨论的问题。


(本文未讨论成人色情的边界与相关规制问题,该话题与本文所讨论的儿童色情制品具有极大差异,不能按照同一逻辑进行推敲,请避免对二者做同一性分析。)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动画学术趴(ID:babblers),作者:龙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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