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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洪流法眼(ID:hongliu-lawyer),作者:洪流,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虽然昨天驱车二百公里去开庭即便对事实无异议但仍然被逼戴着口罩听公诉人字字句句念了四十多个证人的证言念得洪律师鼻涕横流老蛮腰都折了,但看到有热点还是要把自己扶起来蹭一蹭:富人;未成年女孩;没有道德底线的律师?
说句实在话,王振华这样的案子,无论哪个律师去代理被告人,都是吃力不讨好的活。无论怎么辩怎么说总会被人骂。(甚至我写这篇文章蹭个热点估计也会被骂得狗血喷头。)但鸟为虫子死人为稻粱亡,张三不上李四上,李四不上王五上,相信十个律师里有五个都是一边骂一边蹭热点一边心里想为啥辩护人不是我?我不要一千万,一百万,五十万,哪怕十万,五万,靠!免费我也上!今年疫情刑事律师日子难过啊!
肯定有人问洪律师你上不上?洪律师坦诚地说,count me in!嗯嗯,那十个里面我是第六个地下党。
月黑风高夜坏事做尽时。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是还原案件客观真实的过程。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这话,放在刑事案件侦查里还真不完全对。由于时间气候侦查手段法律条款等的局限,不是所有的坏人都可以被绳之以法。你可以去找一个老公安问问,啥叫破案率?
就算抓了人,也还可能抓错,造成最后的冤案。法律程序就像条生产线,大部分时候出的是正品,但也有出次品的时候。为了避免产生次品发生冤案,就要给被告人说话的权利,要对侦查机关有所制约。这就是法律赋予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空间。当然对于司法机关的约束也可能会放纵罪犯。但是没办法,游戏规则定好了大家就都要遵守。在法律面前,良心犯和性犯罪者拥有的程序权利不该有区别。
律师辩护要如何辩?为了给被告人脱罪辩护人要不要道德的底线?一说到道德洪律师就有点晕,感觉好像是要求以后出庭都要戴口罩一样。万千罗生门,各赏彼岸花,你的道德不一定是他的道德,所以不要和律师同行讲道德,要讲规则,要签字画押。洪律师听说过同行为了挣钱把命挣没的,但没听说过哪个律师是被别人的唾沫淹死的。
如果有,请出示尸检报告。
当然同行相处甚欢义结金兰大家不再口口声声说规则还要卸下伪装称兄道弟换帖拜把那是另一回事,情到深处酒不够那才是最高境界。
所以洪律师不想去评价同行在这个案子里的表现,但洪律师注意到,因为压力巨大,各方都开始把案件的信息以发声明或接受采访的方式点点滴滴地泄露了一些,把这些信息都拼凑到一起,就会发现整个案件事实基本都呈现了。这个做法有没有违反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很显然口水淹不死人但可以把人淹得呼吸困难。“打死我也不说”这句话不是信条,它只是一句接头暗号。不过没关系,如果一个人保密难,那我们一起都来为你们保密。
话题扯的有点远,还是回到正途。洪律师的意思是,法律不是万能的,要靠法律来实现绝对的公平正义那是天方夜谭。法律只能不断完善,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或者司法解释,无限接近绝对公平。法律的伟大之处不是以裁判的方式对行为作出评价,而是在评价的过程中给与参与各方平等的权利。
这话听起来有点绕,说简单一点,法律首先要保障人权,其次才谈得上公平正义。
昨天看到荷老师一篇文章我就说虽然我维护你愤怒的权利,但这文我不转因为它出自非法律专业的视角而且火气很大看了会长痘痘,话音刚落荷老师的文章就被干掉了,我发誓这绝不是我举报的。整个事情听上去很荷里活——即便是不公开案件,为啥不能写相关的报道和评论?评说也是一种权利,本身案件信息就不允许公开了,如果再不让人说,类似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该如何被监督?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不需要被监督?
事实上,要改变当前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法律不到位的状态,要紧的还是从立法层面解决。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我们没法去责怪司法部门枉纵罪犯。规则定好,大家就要遵守,这也是职业道德使然。本案法官在公诉机关求刑范围内顶格判处,已经很能表明法官的主观态度了。
我们可以看看西方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性权利是如何保护的。
在美国,民众对于儿童的性权利有强烈的保护意识。如果在小男孩裸露的臀部开玩笑地拍打几下,或者隔着衣服摸一下小男孩的私处,都有可能惹上官司,被控以猥亵儿童、性暴力等罪名。如果是更露骨的行为,比如用手、身体其他部位或物体,出于性欲的目的,直接接触到了未成年人的私处,美国法律往往都会直接将其定性为性侵害,而不是猥亵儿童,并且刑罚通常都在10年以上。
2010年,一个名叫戴维斯的45岁大叔,在阿肯色州小石城一辆公交车上,故意在一位14岁少女面前亮出自己的私处,结果被控“向未成年人裸露身体”,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6年,一名32岁男人因勾引和猥亵儿童被美国科罗拉多州一家法院判处508年监禁。此外,儿童性犯罪者的自由是终身受限的,无论他们居住何处,都必须在当地社区登记报备自己的行踪、住址、驾照号码、体貌特征等,警方会将上述信息向社区公开,提醒人们警觉预防。
在近邻日本,对于儿童性权利的保护也严格得多。即使是强制让受害人看某个特定人物的裸体照片,也属于强制猥亵罪。针对“父辈”对儿童施加性侵害比较多的情况,日本刑法里有一个监护者猥亵罪。2017年底,日本最高法院通过了一项裁决:如果对未满13岁的儿童进行了部分猥亵行为(并没有发生性行为),就算行为实施者并没有与受害者发生性行为或者发生性行为的意图,都将被判定为强制猥亵罪。这一裁决颠覆了日本自1970年代以来,需要确认性行为意图而定罪的先例。根据日本刑法,性侵儿童罪会被判处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保护儿童的性权利,与其在法庭上给律师一个空间去辩论被告人的行为是具体的猥亵行为还是强奸行为,啥是恶劣情节,还不如修订立法或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把涉及未成年人性权利的相关法条进行整合,降低构罪标准,量化“其他恶劣情节”的内涵,加重惩罚力度,告诉潜在的犯罪者:不要说是否有发生性关系,就是看一下摸一下孩子都不行。
这是不是解决问题效率最高的方式?
如是,王被告人居功至伟善莫大焉。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洪流法眼(ID:hongliu-lawyer),作者:洪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