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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09:58
辅助生殖:一个灰色领域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行业研习(ID:hangyeyanxi),作者:毛潞瑜(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近年来,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并未如预想那般大幅提升我国出生人口数。据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2019年出生人口数分别为1723万、1523万和1465万[1];另有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近年来我国人口出生率逐年下滑,人口自然增长率亦随之下降。


面对下滑趋势,国家实施了一系列鼓励生育政策,除去常态的加大医保支持、延长产假等措施外,以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为代表的辅助生殖技术在提高人口出生率方面的作用正逐渐受到关注。辅助生殖技术是否能够如愿释放社会生育潜能?如何看待其背后的争议?我国对此又采取了一种怎样的管理措施?以下将会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图为国家统计局官网公布数据


政策简史


自上世纪80年代辅助生殖技术在内地首次应用后,针对此技术的管理办法修订出台也提上日程。2001年2月,我国卫生部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对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进行了基本规定。同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以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规则》等文件相继发布,在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操作规范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伦理原则。


在管理审批方面,我国卫生部于2003年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对相关机构的资质审核作出规定,确保我国辅助生殖技术在国家监控下依序、合法开展。2007年后,辅助生殖技术审批权下放,省级卫生行政部口开始在地方层面负责相关技术的监管。2012年后,国家层面的监管职责由卫生部下属的科技教育司交与妇社司[3]


表格来源于作者整理


通过以上表格和文字,可以得出我国现目前的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政策的部分特点:


首先,该技术的应用被要求严格控制在国家监督之下;


其次,重视该技术运用过程中的伦理原则规范;再次,随着该技术在国内的普及,对该技术的审批管理职能逐渐下放,地方拥有比以往更多的执行权与监督权;


最后,有关该项技术的法规政策在近年来尚未有更新,或许意味着我国在应用该项技术上所坚持的立场、观念并未发生明显转变,然而,随着该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法规的更新修订应该被重视起来。


触手难及


虽然我国近年来并未有对相关法规政策进行修订,但随着该项技术的推广普及,国内具备资质的机构以及使用该项技术的人群逐渐增多,各地方政府承担起更大的监管执行职责,逐渐根据本地情况推出了一些地方法规并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政策补充,以鼓励或规范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


鼓励辅助生殖技术的使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释放社会生育潜能。根据2012年中国人口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育龄人口中不具备生育能力的部分大概占到12.5%,相比1984年增长了约8个百分点[4]


近来生育率的下滑或许与育龄人口生育能力的下降脱不开干系。在这种情况下,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能够使一部分原先无法进行生育的人群具备生育的可能,从而扩大生育群体,释放生育潜能。当下已有地方政府推行此类鼓励措施,如湖北省咸宁市规定:“确需辅助生殖技术生育二孩的,发生费用按比例纳入医保报销范围”[5];新疆石河子市规定:“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成功生育二孩者获得一万元的一次性补贴。”[6]


由于辅助生殖技术的特殊性,对于其应用进行限制规范也相当必要。辅助生育技术向来处于“技术与道德人伦产生最直接冲突”的领域,对其实施严密监管控制能够维系社会基本的伦理秩序。无论是地方还是中央,管控的直接手段便是对越限行为进行处罚。2010年利用辅助生殖技术及代孕妈妈产下八胞胎案引起了大众对于其中伦理问题的激烈反应,最终以当事夫妻承担巨额罚款、广东省辅助生殖技术机构审批暂停并对省内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整治收尾。


然而,由于相关立法趋于停滞,一部分问题与现象也出现在我国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与监管实践当中,显示出当前监管的“触手难及”。


首先,部分地方法规的鼓励政策难以落实,具体体现在人群甄别标准模糊与资格认定困难上。判断是否“确需”所依据的具体标准是什么?资格的认定是否需要出具证明?


对“确需辅助生殖技术”的界定标准模糊不清使得该政策无法有效筛选出目标人群。而在资格认定过程中亦存在难题:生育能力关系个人私密,但认定程序又必然要求“自证”,这在大众眼中往往意味着“自揭伤疤”、隐私暴露,对资格认定产生主观排斥与不信任感,遂对此类政策置若罔闻。


其次,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干预多为事后,且缺乏有效处罚手段。政府虽然将具备相应技术的医疗机构置于自身严密观察下,但其本身并非是直接操作者,只要机构有意隐瞒,政府便难以对违法行为进行事前干涉。


事后处罚手段也较为局限:仅仅只是罚款和停止机构审批未能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威慑,出于人道又不能对已经成型或者出生的胚胎或者婴儿进行处理。政府在这一方面的监管显得较为被动,只能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尝试占据一定主动权。


最后,辅助生殖技术管理领域中的灰色地带仍广泛存在,法律效力以及监管力度未能到位。据2019年底媒体不完全统计,我国地下代孕中介已达四百多家;今年4月,一所位于广州的商业代孕机构称已“经手”400多个代孕婴儿。


此外,各式捐卵代孕小广告于公共场所的女厕中时有出现。政府虽然早已从立法、审批、整治等方面入手对该项技术进行规范管理,但近年来,由于对该项技术使用规范的宣传普及不到位、地下卖方市场导致的暴利、政府监管被动、惩罚手段威慑力不足等因素影响,滥用辅助生殖技术的灰色产业链正在悄然形成,对相关法律规范的更新修订、对相关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亟待实现。


代孕合法化?


2020年5月,据台湾地区《中国时报》报道,由民进党人士修订的“人工生殖法”通过了台湾“立法院”的“一读”,其规定:部分条件符合的人群可以以互助为原则委托代理孕母进行生育并付给酬金[7]。在我国大陆,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代孕行为是受到禁止的。


而2015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却删除了“禁止代孕”相关条款,此前,该法草案第35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8]。台湾地区或将代孕合法化以及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都带来一个问题:代孕究竟该不该取得合法地位?


不妨以部分已实行合法代孕的国家为参考。曾经的“亚洲代孕工厂”印度,在2015年禁止商业代孕时,其国内代孕产业规模已经相当庞大,接待的客户80%以上来自海外。在印度,代孕妈妈们大都拥有贫穷的家庭以及较低文化水平,居住在拥挤的集体宿舍内,甚至被要求签署合同放弃自身医疗决策权以便在手术发生风险时优先保障胎儿的生命。


而在美国部分代孕合法州,对孕母权益的保障条例较为完善,相关的法律程序也较为确定。部分孕母视自身行为为一种“志愿公益”行为,认为自己“为不孕家庭带来了希望”。合法代孕在不同国家截然不同的运行状况为我们呈现了一个“下限”以及“上限”,“下限”告诉我们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负面影响,“上限”则告诉我们在一定条件下,代孕制度正常运转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然而在目前,我国代孕黑市屡禁不绝。在地下中介与暴利诱惑推动下,部分省市甚至出现“代孕村”现象,不少妇女因为从事代孕行业身体遭到极大损伤,其中不乏死亡的案例。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的《辅助生殖办法》现目前只能对正规医疗机构加以规束,对一些中介机构则缺乏执法依据。


在这一问题上,我国需要在更高的法律层面作出表态:如何处理代孕这一灰色产业?是用严格的法律来促使其正规化、规范化?还是明令禁止彻查取缔,从根源上斩断对该技术的滥用?


学界对此意见并不统一。支持立法者称:代孕是互惠的行为,在帮助不具备生育能力的公民实现生育权利的同时也为孕母带来经济效益;反对者称:代孕本质是对人的商品化,在女性权益和地位尚未得到完全保障时极易造成对经济弱势女性的剥削。


私以为,人的生理机能并非能够出售租借他人的商品。除去对弱势女性身体的剥削,代孕造成的生育和抚养角色的分离也会在相当程度上对孩子后天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当前我国地下代孕产业乱象也从客观上要求禁止代孕,且需要更完善的立法、更高的法律效力来加以禁止。


综观上述现象与问题,辅助生殖技术可能带来什么?在文章的最后,将借用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一书中的部分观点对辅助生殖技术的社会影响进行简单分析,并对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种族需要延续”是发生生育制度的基础,也是辅助生殖技术产生的基础。但技术的产生却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原有的生育制度:辅助生殖技术使得两性之间出于生殖目的的接触不再必要,不育家庭、单身家庭拥有了生育的可能性;单身生育现象的增多会使原有的“父母子”三角结构不再唯一,作为抚育单位的家庭不再局限于传统结构。


既然人生理的机能早已被论证无法维系种族的延续,作为人为保障的生育制度也在技术的冲击下开始改变形式,那么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延续,我国相关制度法规的建设就得在守住伦理与道德底线的前提下开始考虑顺应生育制度可能产生的变化并与之接轨。


但目前最首要的任务还是要让制度政策赶上当前社会发展进度。主要途径包括:在立法层面划清辅助生殖“可为”与“不可为”、在执法层面将更多主体纳入监管监督范围、整治辅助生殖技术地下产业链、在宣传层面加大对民众的相关技术使用道德规范的宣传……我国辅助生育技术规范管理之路还有待更多的实践探索,伦理与技术间的融洽,或许将会是该项技术的实际运用中所追寻的最理想状况。


参考文献:

[1]祁静,茅倬彦:《生命历程视角下的生育支持政策研究》,《福建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 2 期,第113页。

[2]国家统计局:人口出生率、死亡率和自然增长率,2019年数据。

[3]单政:《基于案例的辅助生殖技术盗管现状硏究——以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为例》,北京协和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6月,第21页。

[4]中国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心、中国人口协会:《中国不孕不育现状调研报告》,北京中国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心,2012。

[5]咸宁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全面两孩配套政策的意见》,2018年8月7日。

[6]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八师石河子市促进人口发展鼓励群众按政策生育暂行办法》,2017年7月7日。

[7]朱真楷:《代理孕母法一读可给酬金》,台湾《中国时报》电子版,2020年5月2日。

[8]王苏野:《我国代孕部分合法化探研——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删除禁止代孕条款谈起》,《医学与法学》2017年第9卷第2期,第4页。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行业研习(ID:hangyeyanxi),作者:毛潞瑜(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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