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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21:44

三问“中国AI生成物可版权性第二案”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AI合规圈,作者:陈焕(《法律人ChatGPT应用指南》作者,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琪瑶(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题图来自:AI生成

文章摘要
中国AI生成作品版权性第二案探讨。

• 🤔 探讨AI生成图像的独创性

• 🖌️ 讨论AI与Photoshop的结合创作

• 📜 强调AI产业法律发展需审慎

还记得北互SD(Stable Diffusion,一种AI绘画生成工具)第一案吗?


现在第二案来了。对第一案感兴趣的读者,可以阅读《北互SD第一案深度解读》


一、一份加了话题标签#号的致歉声明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stable diffusion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第一案结束后,知识产权律师们早该知道:既然有了第一案,那一定有第二案。


只不过,这第二案来势汹汹。一进入公众视野,就已经是一份生效判决。更有趣的是,双方和和气气、一派祥和,不信你看:


起诉50万的这厢,法院只支持了1万元,诉讼费却承担了9055元,四舍五入净赚945块钱;如果再算上25000元的律师费、先行公证处的公证费1650元、虹口公证处的公证费3800元,这个案子原告当场倒亏多少,我反正是没心思算了,读者朋友自己算吧。原告没有上诉。


判决败诉的那厢,在社交平台上道歉……没问题,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嘛……倒是吃瓜群众可能比较少见到,道歉声明上竟然还能加话题标签#号的。更神奇的是,一份道歉声明,配图竟然放上了自家两张产品精美的海报,原告竟然还同意了,好好好。(精美海报我怕侵权,就不放了,感兴趣的读者自己上小红书搜)


当然,被告都履行道歉义务了,自然也是没有上诉的。


(被告加了话题标签的道歉公告)


就这样,“中国AI生成物可版权性第二案”的判决就生效了。


没问题,都没问题……这是民事主体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嘛。(最起码原告这种情况,咱还是见过的)


还是来说说案件本身吧。


二、案情极简归纳


我们对本案中,与“AI图片可版权性”有关的基本案件事实,进行简要归纳:


1. 原告林某用Midjourney和Photoshop软件进行文生图设计的过程


(1)首先,使用了一系列的英文提示词,生成了四张“夜晚黄浦江边爱心气球的夜景图片”;


(2)原告不断修改提示词,对生成的图片内容中爱心气球的大小数量、造型、姿态等进行不断调整;


(3)随后,因生成的气球形态不符合要求,原告将其通过 Photoshop 软件进行编辑,形成尖头向左、圆弧向右的半个气球形态,并将制作后的图片重新导入Midjourney 软件继续进行设计;


(4)最后,经过多次迭代,原告选择一版图片并再次通过Photoshop 软件进行编辑,完成名为“林晨《伴心》概念装置”的最终稿,即下图:


(判决书附图1)


2. 原告发表和版权登记情况


(1)原告于小红书上完成首次发表;


(2)随后以《伴心概念装置》为名,完成了版权登记。


3. 被控侵权行为


(1)被告“杭州高斯智能气膜”在不同平台上分多次发布了下面两张图片:

 


(判决书附图2)


(2)被告“苏州琴湖溪里花园城”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以下图片:


(判决书附图2)


(另,被告实体搭建的水上装置不在本文讨论之列,暂略,下同)


4. 法院与作品独创性有关的观点归纳


(1)原告使用Midjourney与Photoshop软件,通过对提示词的修改、图片的迭代以及具体表达进行了个性化修改与选择。


(2)案涉《伴心》图以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水中倒影为主要元素,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3)案涉作品独创性较低。虽然法律不禁止 AIGC 在具备独创性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 AIGC 的独创性高低仍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本案中的《伴心》图虽经过原告不断更换提示词或PS修改,但修改的主要部分为水中半个爱心的形状。而黄浦江、夜晚、无人、4K 等其他提示词几乎没有变化,且其他提示词生成的元素较为雷同。另外,原告主要关心的以及被告的使用的主要目的均在于爱心形状,但爱心本身不具有独创性。故案涉《伴心》图独创性较低。


那么问题就来了。


三、三问“中国AI图片可版权性第二案”


1. 第一问


原告使用了Midjourney与Photoshop软件作图,Midjourney作图部分是否构成“独创性表达”?


判决书中描述了一段原告使用的提示词:



这些看似眼花缭乱的提示词,翻译过来无非就是“在黄埔江上”“在晚上”“灯光”“倒影”以及相机型号等简单的提示词。


即便过程中做了多次提示词的优化,其实也只是非常零散的人脑思维的关键词提炼。只要你脑海中具备绘图的大致框架,就可以通过简单的单词,描绘出你期待得出的答案。


尤其是被告还提供了先于原告图片的名家创意图片,如下图:


(来源“中央美院艺讯网”,作者郑路,合理推测上图即为判决书中被告提到的在先作品)


按照法院的裁判逻辑,你完全可以这么来创作:


看看大师的作品→开始发挥你的想象→随便想几个词写下来→提交给AI绘图→大作唾手可得。


尤其在国产生图软件已经毫不逊色的当下,你甚至连英文都不用,只要会中文,就可以通过AI绘图,拥有近乎无限的、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咱们来试试看。


比如我想到这些提示词:广州塔、晚上、有个红色爱心倒映在水面。


把这几个汉字贴给AI后,你就拥有了他们:


(使用“即梦”AI生成)


(使用“即梦”AI生成)


这样的“有版权作品”,30秒4张!你想要多少就有多少!


另外,即梦也和midjourney一样,把“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益(如有)”,都让渡给了用户。至于为什么要加“如有”这样的表达,恐怕是因为现在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尚未有真正意义上的定论吧。


(即梦AI的用户协议截图)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所涉midjourney,在用户协议中也仅将AI生成物称为Assets,不是copyright,也不是works,如下图:



那么试问,在这种“所想即所得”的现代魔法里,如果我们还认可所谓“独创性表达”的话,那么在这种所谓的创作里,“独创性表达”到底是什么?


难道是我们随手写下的汉字或英文提示词吗!?这种结论,显然是荒唐的!


2. 第二问


原告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了Photoshop,是否构成“独创性表达”?


判决书中提及Photoshop的内容非常少。即便有所涉及,也仅是提及寥寥数语,比如:




关于Photoshop 软件进行编辑的唯一细节,几乎仅有一句“通过 Photoshop 软件进行编辑,形成尖头向左、圆弧向右的半个气球形态”。


但是,单凭这种程度的修改,就足以认为原告使用Photoshop软件进行了独创性表达吗??


更何况,其实法院也知道涉案作品“独创性低”,在论证过程中,法院也描述为“本案中的《伴心》图虽经过原告不断更换提示词或 PS修改,但修改的主要部分为水中半个爱心的形状。而黄浦江、夜晚、无人、4K 等其他提示词几乎没有变化,且其他提示词生成的元素较为雷同。”


也就是说,是这个水中的半个爱心的形状,撑起了整幅作品的独创性吗?


事实上,“there is a huge red love ballon”“lying on the water”“only half of the surface of the water”等提示词,正好体现了原告的“思维”,midjourney、SD、即梦等AI生成的内容,难以谓之“表达”;恰恰是原告使用Photoshop软件的过程,有可能体现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


虽然工具本身确有一定的智能程度(不考虑Photoshop本身已经有AI完全自动画图功能的情况),但仍然需要创作者动手去“画”,需要创作者在创意、构图、色彩搭配等方面,结合自身的绘图技艺,创作出具有独创性表达的作品。


然而,如此关键的、可以体现“独创性”的Photoshop软件的创作细节,法院却选择一笔带过,显然无意探讨Photoshop软件绘图过程,在原告独创性表达中所占的比重。


这恐怕欠缺了一些说服力。


3. 第三问


面对“中国人工智能第N案”,我们真的应该这么着急吗?


我想说一说我的个人浅见。


毫无疑问,我们需要给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予空间。无论是人工智能训练使用版权素材的合理使用空间、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空间,乃至人工智能行政违规监管空间,都是当前“人工智能军备竞赛”和“人工智能商业落地”的时代大背景下,整个AI产业都非常渴望得到的。


但我们也希望,我们的“第一案”“第二案”们,可以在争先恐后的过程中,提供更多的说服力。


我们当然应当容许立法目的、法律制度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但这些变化需要时间,需要在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探索,需要产业界、学术界、实务界在探索的过程中不断辩论,又在辩论的过程中逐渐扩大共识、求同存异。


AI是一个确定的未来,所以希望大家不要那么急。当下的步伐迈得稳健些,未来调整起来也许会更简单些。


SD第一案已经在国外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第N案们,能够经受得住历史的考验吗?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AI合规圈,点击原文链接可在文末查看判决书原文,作者:陈焕(《法律人ChatGPT应用指南》作者,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琪瑶(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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