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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1:44

光伏行业《自律公约》之谜:自救模式有弊端,哪些企业未上名单?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新浪财经 (ID:sinacaijing),作者:刘丽丽,题图来自:AI生成

文章摘要
光伏行业自律公约引发争议,是否能有效控产存疑。

• 🔍 光伏行业头部企业签署自律公约,控产争议。

• 📉 行业供过于求,亏损严重,企业亟需自救。

• ⚖️ 自律公约需谨防违反反垄断法,合理涨价有助于可持续发展。

被光伏全行业口诛笔伐的“内卷”,正在迎来扭转的机会。中国光伏行业协会近日举行座谈会,之后传出多家参会头部企业在座谈会上签订自律公约的消息。


关于这份自律公约的讨论正在进一步发酵。有报道称,主要企业进行了配额分配,行业协会将组织专业团队对国内300多个光伏基地的产能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还有保证金安排。


据消息人士向新浪财经透露,有关产能核查、保证金等说法,“是一些企业的想法,不一定形成协会的决定。”该人士称,“其实所有的龙头企业都准备好要降负荷了,只是担心别人不降,才会凑一起商量这事”,但目前流传的配额分配数据并不准确。


一、“多家未上名单,网传配额分配不准确”


据报道,参与签订自律公约的企业包括隆基、协鑫、晶科、晶澳、天合、正泰、通威、一道新能、爱旭、东方日升、捷泰等头部企业,自律公约主要目的是控产。


有光伏企业高管透露,自律公约签订企业超过30家,根据公约,将从下个月开始管控产能,(签约)各家都有配额,相关配额依据今年各家企业的出货量,以及产能所制定。


目前也有一份未经证实的配额清单在流传。


网传的配额数


新浪财经就此求证光伏行业协会,协会方面表示,有关信息以协会官方发布为准,目前没有其他内容。


消息人士透露,有关产能核查、保证金等说法,“是一些企业的想法,不一定形成协会的决定。”


在隆基绿能投资者交流会上,隆基绿能董事长钟宝申在回应分析师提问时表示,保证金是一种可能,也有第三方机构的加入,监督公约的执行并不困难。


另一位了解内情的业内人士透露,目前流传的配额分配数据应该不准确,“电池的总数少了,需要再加200GW。”“电池还有不少10~20吉瓦级别的企业没上名单。如协鑫集成、东方日升、润阳、三一、中润、中清,还有润海、华晟,和光同程等10多家企业没进去。”


上述人士认为,这个表格的最大意义是意味着“龙头企业把负荷降下来了”“其实所有的龙头企业都准备好要降负荷了,只是担心别人不降,才会凑一起商量这事”。


“这一轮的产能扩张过快,表现为全产业链产能超过全球需求60%~80%,而且新建产能都是全球领先的优质产能,靠低价竞争拼现金流无法实现出清”,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专家组副主任吕锦标表示,限产是企业当前经营局面下的自主选择,而且是主要龙头企业的首先选择,经历了去年四季度以来的持续亏损,龙头企业已经不能再打消耗战,元旦后必然都要降负荷控库存,减少接亏损订单。


吕锦标谈到,目前硅片端已经在下半年开始调整,除自有配套外,硅片生产以销定产,行业周转库存已经控制到20天用量的合理水位。多晶硅环节也从6月份开始降负荷,12月份集体降到50%以下的负荷,当月产量低于硅片厂投料量,开始消化库存。


“现在大家都失血了,没有任何的利润,毛利率极低,请问你拿什么资源,拿什么经费来创新?”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理事长曹仁贤直言,“不要想着自己能活,别人一定会死。要想着大家都在努力,千万不要高估自己。”


“一直希望光伏的调整也能学石油输出国组织联盟,OPEC每次减产都是老大沙特率先垂范。”吕锦标表示,对这一轮调整有信心,“龙头企业已经从观望到行动,不再担心自己降负荷后市场被友商抢占。龙头企业放弃的市场,一定是谁都不会碰,也无能力抢。”


二、自律公约的利与弊


有政府主管部门人士总结了一句话,光伏行业是内卷外化,亏钱挨骂,这就是海外和国内市场的现状。行业自律公约,对市场行情会带来什么影响?是否会引来连锁反应?


一位了解签约内情的人士透露,自律公约的出发点很好,也对行业有利,只是有些企业可能有自己的想法,但市场方面短期组件端价格确实在上涨,并稳定了。


“公约首先是一个态度”,另有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行业已经对控产达成了共识,部分环节已经有实际行动。


这种行业自救模式本身是否还有需要注意的问题?


竞争法专家、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表示,如果是企业自觉自愿签订完全不具有约束力的公约,自行决定是否履行其中的内容,并不属于达成垄断协议,并不一定违反《反垄断法》,但如果自律公约有约束力,或者根据公约条款以及探讨自律公约过程中交互的信息开始统一限定最低价或者协同涨价,就可能会违反《反垄断法》。


但《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法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适用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禁止。这七种情况包括“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情形。但《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还要求:“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刘旭表示,根据反垄断法实践,光伏产品的消费者不仅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终端消费者,还包括光伏产业链各环节中处于下游的经营者,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怎么能让该产业链各环节所有消费者都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如果涨价能够保证该行业可持续发展,比如提高产品质量或者增加研发、改善服务,这些都会有利于消费者;或者因为提高了价格,利润上升了,企业愿意接受消费者的分期付款或者给消费者更好的交易条件,也是有利于消费者的,但需要看自律公约是否有相关约定。”


刘旭认为,达成自律公约之后,企业应该承诺或者规划,对消费者服务方面做出哪些提升和改善,否则只是增加了利润,但是消费者福利没提高,反而增加了负担,这是不公平的。而且自律公约不能是无限期的,应当根据供需情况、过剩产能消减进度,市场竞争环境和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附加一个期限。


他强调,相关事项应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评估认定。国外也有类似情况,都要经过反垄断执法机构先进行核查评估,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随时重新进行评估调查。


“如果光伏行业的自律措施最终真的能够有利于行业可持续发展,并让该产业链各环节消费者都能从中受益,公众也是能够接受的。因为市场竞争是多维度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创新性上的竞争也都很重要,并不是价格越低越好。”刘旭表示,市场并非不能够接受涨价,但是要涨得合理,真的要把过剩产能要么输出去,要么去掉,要么升级,“通过自律,让收益回到合理水平,有助于企业消化过剩产能消减或出海的成本,也有助于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对支持该行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也是好事。”


但也有不同的声音传出。一位光伏从业者直言,“如果自律有用,那为什么还需要法律?兼并重组才是出路。”隆基绿能董事长钟宝申近期也表示,解决行业内卷,未来的出路在于通过兼并重组减少市场主体。他建议,让真正有技术,有质量控制能力,能够高效运营的企业能够牵头,对市场的资源进行整合。


刘旭则认为,行业协会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给予自律公约附期限的豁免,或者不持异议的说明,并附加行政指导意见,通过公开的程序,增加公信力和执行力。他还谈到,即便该行业自律公约约定的相关措施仅限于国内市场,但很难保证所涉产品一定不会影响到海外市场,因此相关自律公约被海外调查的风险也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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