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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15:44

马世芳暂别广播圈,电台节目的版权到底归谁?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音乐先声”(ID:nakedmusic),作者:Nicole、范志辉


11月25日,马世芳突然发长文,宣布在12月29日播完最后一集《耳朵借我》节目后,结束与Alian原住民族广播电台三年零四个月的合作。其缘由,则是电台讲述他与签约广播台之间的节目著作权的归属冲突。


据他陈述,2021年的新规定要求所有节目以竞标方式采购代替原来的逐年议约,且电台节目的著作权将完全归广播台所有,放弃人身权和财产权,这让马世芳无法接受。在几经努力却得不到回应的情况下,马世芳决定将“告别这家电台”,《耳朵借我》也将停更。



在当晚长文发布后,也引起了台湾岛内艺文人士对该事件的广泛关注。12月1日,马世芳已经得到了范云和伍鹿华两位立法委员的回应,两位委员也与Alian原住民族广播电台的所属方“财团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共同探讨了如何保障创作人权益,董事会也在节目著作权上达成了“共有共享”为原则的共识。


就目前看来,马世芳在著作权的争取上已取得初步胜利。他也表示,经此一役,能为后来者和所有主持同事争取到合理的对待,一切都值得了。



这次关于电台节目著作权的纠纷,一方面是制度法规的“历史遗留问题”,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在“耳朵经济”悄然兴起的背景下,播出平台和内容生产者对于内容版权的争夺。


“你的节目不是你的节目”


正如马世芳在维权长文中所说,“若是像我这样,做了三十多年广播,奖也拿过不少,仍然无法替自己争取合理的权利,其他广播同行的处境就更艰难了。”


从2017年8月电台开播,马世芳和Alian原住民族广播电台的主持合约按照“逐年议约”的程序进行。纠纷产生之前,马世芳和电台的合作沿袭了他之前在News98主持《音乐五四三》时的模式,即节目版权归马世芳和电台共同所有,如果他要拿节目内容出书,要先跟电台报备,并且电台拥有优先出版的权利,但书的版权仍归作者所有。



直到今年10月初,马世芳被电台组长告知,2021年开始,主管电台的“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希望统一采用制式采购合约,即节目的著作权“完全归基金会所有。”


按照电台方的新条约,那么马世芳将完全丧失对节目内容的自主控制权,即“未来如果有影音平台要采购这个节目,或者是出版社有意将节目内容进行文字出版,我不但分不到一毛钱的权利金和版税,连是否同意合作、和谁合作、合作的形式内容都完全没有选择的余地。”


之于马世芳来说,他不能接受电台单方面要求“完全拥有”我的节目著作财产权,并要我“放弃行使著作人格权。”于是,他不得不在“放弃节目著作权”和“离开电台”两条路中选一条。



马世芳代表同行,向所有资方、采购方和有权力的“甲方”呼吁:请彻底检讨这个不平等的欺负人的条款,重新订立符合实情、也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的权利归属条约。同时,他还发起了“乙方团结运动”,希望甲方能正视这个问题,让乙方能有起码的、公平合理的权利。


不少听众朋友表示,“你的广播不是你的广播,你的创作也不是你的创作。”也有网友希望马世芳老师进军个人播客做独立DJ。



幸而作为业内标杆的呼吁得到了官方回应,也引发了政策层面的改革,修订了新的规范。据了解,11月,台湾工程部修正了劳务采购契约范本,针对智慧财产权各种权利完整处理,台湾文化部也发布施行了《文化艺术采购办法》,对于各机关采购文化艺术作品、艺文创作展演与研究、出版或相关艺文服务等,须优先适用。其中,机关经评估有利用著作财产权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财产权之授权为原则。


当然虽然此次著作权的纠纷得到了解决,但是关于电台节目的版权归属的讨论却没有停止。随着媒介进一步的融合发展,不仅是广播电台,网络电台也在悄然兴起,版权问题依然是争论的焦点之一。


电台节目的版权到底归谁?


那么,电台节目的版权归属问题是怎么发生的呢?


马世芳通过询问广播同行,发现台湾公营电台的合约大多都是“著作财产权之全部于著作完成之时让于甲方,乙方放弃行使著作人格权。”但有时也有弹性条款,比方让主持人在非营利条件下把节目放到自己的podcast(即播客)频道。民营电台则几乎没有和主持人签约,全部依靠口头上的约定。对于这种“卖身契”式的条文,内容生产者完全处于劣势地位。



这背后的逻辑则是,主持人使用电台的录音室和器材录制节目,电台支付主持费,电台的节目版权理应归属电台。


这个说法也能做《著作权法》中找到依据。据2020年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其中,第十八条第二款提到,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也就是说,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电台主持人录制的电台节目当属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则有电台享有。


不过,从长远来看,这也并非铁板一块。参照音乐行业,假定词曲唱是同一个人,唱片公司出钱录制歌曲,获得歌曲的录音版权,但并不会默认获得词曲版权。而如果像马世芳这样文本、录制都是个人完成,电台可以拥有节目的录音版权,但词曲版权理应归他自己,而目前将著作权完全归属于电台,做法还是有可指摘之处。而马世芳在著作权上的维权成功,也说明电台节目版权归属在新时期有了更多的可能性。


此外,广播节目的内容样态包括广播小说连播、电影录音剪辑、相声、评书、歌曲、访谈等,涉及到的权利人有电台、著作权人,还有表演者和嘉宾。一个广播节目的最终呈现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制作和加工环节,每个环节都涉及版权的归属,版权问题有时候也难以界定。


图片来自中国广播杂志


除了传统的广播电台,在线音频的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音频消费的需求持续爆发,在各类音乐流媒体平台上,网络电台、独立播客纷纷出现。在UGC模式下,内容的管控成为难题,侵权问题更容易发生。不论是广播电台还是网络电台,在内容市场高度活跃的背景下,版权管理应当适应时代发展变化的趋势,为优质内容创造更广阔的的市场空间。


永不消逝的音乐电台,如何走进年轻人?


1906年圣诞节前夜,美国的费森登和亚历山德逊在纽约附近设立了一个广播站,进行了历史上第一次广播,广播已经走过了114年的发展历程。


在移动互联网急速变化的当下,广播节目的发展依然保持稳健态势。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数据,2019年电视节目制作时间345.58万小时,同比下降3.40%,而广播节目制作时间801.87万小时,保持了与2018年基本持平的水准。


一直以来,音乐与广播都有着某种天然的“亲密关系”。90年代,广播电台完成了一代人的音乐启蒙,程朗的《全球华语音乐排行榜》被许多文艺青年追捧,《Music Radio音乐之声》已经走过了18年的历程。



而不论是《耳朵借我》还是《音乐五四三》,马世芳在很多乐迷心目中都是元老级的人物。他不仅将台湾的独立音乐推介到内地,对音乐以及音乐人背后更深层的时代背景和文化渊源进行鞭辟入里的讲解,更是很多人的音乐启蒙,陪伴了一代人的岁月。


其中,《音乐五四三》几乎把华语世界所有与流行音乐相关的歌手、制作人、作词人、作曲人都采访了个遍,被誉为华语世界最好的流行音乐节目,马世芳也因此两度获得台湾金钟奖最佳流行音乐节目将与最佳流行音乐主持人奖。当他发文“暂退广播圈”,不少乐迷都表示青春结束了。


经过多年的电台节目实践,马世芳表示,聆听广播是一种私密的“一对一”状态,多数人在收音机的守候只为驱赶寂寞。在他看来,广播主持人“或许可以营造‘促膝密谈’的气氛”,而音乐是他与听众交流的载体。



音乐电台的持续发展也与“现代症候”有关,通勤路上、睡觉之前,甚至是等红绿灯的几分钟内,现代人对音乐电台所带来的“陪伴感”有着强烈的需求。


另一方面,在大数据发展的当下,在各种音乐app上听歌的我们看似选择更多,但无时无刻不在“个性化推荐”中被算法支配,如何不被“流行”驱动是许多人对听音乐的新需求。相比较而言,音乐电台的推送形式反而更能给我们带来“被动”的惊喜。


与此同时,在现在的媒介场景下,音乐电台节目的边界在不断拓宽,移动音频的发展使得网络电台兴起,打开手机,各类UGC的个人电台、播客节目层出不穷,广义上的”电台”内涵和外延都更加丰富。


从产业维度看,以电台、播客为代表的音频市场也呈现稳步增长之势。根据艾媒网发布的《2019年在线音频市场研究报告》,在线音频用户规模增速远高于移动视频和阅读,2018年中国在线音频用户的规模就已经超过4亿。



电台节目本身也在创新发展。比如,QQ音乐推出的可视化电台节目《见面吧!电台》,就打破了音频、视频媒介的边界,将电台搬到世贸天阶这样的闹市区,以年轻化的玩法让电台焕发了新的生命,拓宽了音乐宣发渠道。


不论形式怎样变化,人们对优质的音频内容的需求都是不变的。而内容市场的活跃依赖于优质的内容创作者,唯有建立健全更合理更公正的版权保护政策,才能让电台永不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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