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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Neugeist(ID:Neugeist),作者:Adina L. Roskies(哲学教授、达特茅斯学院认知科学系主任),译者:矛木,校对:张蒙,原文标题:《神经伦理学十五年》,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2002年,我写了一篇文章,题为《新世纪的神经伦理学》,介绍了神经伦理学这一新的研究领域,其中包括神经科学的伦理学和伦理学的神经科学。此后的15年里,神经科学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神经伦理学也开始逐步发展起来。许多高等院校开设了神经伦理学课程,在国内外科学界,许多对神经伦理学感兴趣的学者也一起开会讨论神经伦理学的议题。
在本文中,我将重点讲述神经科学的进步对神经伦理学提出的一些问题和相关话题,虽然这些问题本身并不新鲜,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其实是在神经科学研究能力的进步中被重新唤起的。
神经伦理学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关于“增强”,即提高我们天生思维水平的能力。医学的目标是治疗疾病和功能障碍,但通常这些治疗也可以用来纠正偏离基准的功能,或者被那些没有疾病的人用来增强正常功能。
那在增强认知能力方面会出现哪些伦理问题呢?神经科学提供了许多途径来增强认知能力或提高其他能力。最常见的是通过药理学,例如,在没有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ADHD)的大学生中,利他林(Ritalin)或阿德拉(Adderall)常被用来提高考试成绩。
然而,神经增强并不局限于施用短效药物,还可能包括无创或有创的脑刺激、植入神经假体,或其他更具针对性的方法,比如靶向基因编辑。关于增强的伦理争议早已有之,而我们也不能地图炮说增强自身先天能力都是错误的——毕竟,我们都想教育自己和我们的孩子,而教育正是认知增强的一种方法。
在我看来,那些有关神经增强“非天然性”的言论都站不住脚,无法作为不去追求它的理由。对神经或认知能力增强最有力的质疑来自它可能带来的伤害。这些伤害可能由于干预而直接产生,也可能由于这些改变将对社会产生更大影响而间接产生。任何关于增强技术伦理方面的观点也不适用于所有情境,因为每种增强技术的细节及其后果可能各不相同。
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我们对大脑认识的提高,以及我们控制大脑的方式得以拓展并更具针对性,更多的增强方法和增强类型将会出现。但是作为社会、决策者或个体,我们愈发有必要来回答这些问题:是否应该使用并提供这些技术?此类技术又该出于何种目的被应用,或被提供给公众?
神经伦理学是随着神经影像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传播一同兴起的。在功能性磁共振成像技术(fMRI)发展之前,我们测量健康人类神经活动的能力非常有限:要么测量头皮表面的电活动,这只有比较差的空间分辨率;要么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技术(PET)测量血流,这有一定的创伤性和局限性,且只有少数资金充裕的医学研究中心可以做到。但是fMRI改变了这一切,它使得几乎任何地方的研究人员都能对进行认知活动的正常对象进行无创扫描。
随着神经影像学的发展,它已经成为一种将大脑活动信号与神经功能甚至内容联系起来的工具。许多这一领域的从业者,包括我自己在内,认为早期那些对神经成像技术未来会变成读心术的担忧有些夸张,甚至有些古怪。毕竟,fMRI的信号是有噪声的,而且空间和时间分辨率也有限。它只能测量数百万神经元集群的活动,却不足以去了解某一组织区域中单个神经元的活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技术发展正在使读心术的设想成为可能。fMRI得到了改进,它具有更强、更稳定的磁体,可以实现比之前分辨率更高的成像。然而,更重要的是,许多全新的分析方法改变了从fMRI数据中提取信息的种类。多变量技术的应用使得大脑活动模式可以被分类,从而为识别复杂的心理和情绪状态提供良好的预测能力。
例如,最近的研究表明,不同于疼痛的其它消极情绪可以被识别出来;根据大脑数据,感知对象能以不错的分辨率被重建出来;将物体想象成为属于某种语义类别可让这些类别被识别出来,并且绝非偶然。而其他分析技术则让研究人员能够弥补人脑大小、形状和功能组织的个体差异,更好地进行人与人之间模式的分类。
得益于这些方法的结合,研究人员在对复杂思维进行分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举个例子,有个经过训练的系统能将大脑对两种不同语言句子的反应进行分类,这一系统也能将某一未曾遇到过的语言中相同的句子准确归类。这表明大脑表达语义内容是独立于语言工具的,而且这种内容在不同个体之间的表现方式类似,编码方式也符合fMRI的限制。
这些技术让读心术的可能大大提高,新的危机似乎迫在眉睫。虽然人们仍然不可能从大脑的扫描图中“阅读”心理内容,也就是说,人们不可能清楚地分辨出命题性思考的内容,但对思维内容信息的充分搜集,已经不只存在于科幻小说中了。不过,至少在目前看来,没有受试者的知情和默许,这是不可能做到的。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心理隐私竟严重缺乏理论基础,也许是因为直到最近为止,读心术都是无稽之谈。在美国法律中,有两项宪法修正案被认为与读心术有关:第四修正案保护个人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这可以用来保护个人心理隐私不受国家侵犯;第五修正案保护人们在刑事诉讼中不被迫自证其罪,这项保护可以体现在证言上,但不包括物证。
然而,如果认为心理状态只是大脑活动的结果,那就无法确定脑成像数据到底属于哪一种证据形式。心理内容的证据既是物证也是证言,两种形式的证据没有泾渭分明的区别。自证其罪这种情况就相当受限。
更重要的是,这些保护只适用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个人与其他个人或者公司之间的关系。美国在保护互联网数据隐私方面远远落后于欧洲,迄今为止还没有明确阐明信息时代个人隐私的哲学和法律基础。这些理论空白也会给心理隐私带来风险。关于心理隐私的价值和范围的理论研究,应该成为未来保护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作为一个自主的存在在世界中行事,这种自主性的本质以及它的重要性正是哲学家长期以来讨论的话题。虽然我们缺乏对自主性的分析,但我们所在的各种维度或所拥有的各种能力,都可能在不同程度上自然而然地影响着我们的自主性。
自主性一方面涉及我们的人格同一性(personal identity),这使得我们随着时间的推移保持身份不变。有各种各样的哲学理论探讨究竟是什么让我们拥有这种身份持续性,其中许多都取决于心理因素,如我们的记忆、性格,或自我概念。自主性还涉及另一个概念,我称之为自我认同(self-identity),即一个人自我认同所属的特征(如爱好、宗教信仰或性别等)。两者都可能很有价值,但在文献资料中,它们常被混为一谈,归于人格同一性这一概念之下。
大脑干预相关技术的新发展带来了新的可能性,我们或可通过神经技术改变我们是谁(人格同一性)或我们眼中的自己(自我认同)。较为常见的例子包括如药物干预等一些旧的神经技术,除了有治疗功效之外,它们的副作用是会导致人们情绪或性格的改变,有人认为这些改变会影响患者的人格同一性。而新技术的出现可能会对这类因素产生更大影响。
例如,深部脑刺激(Deep Brain Stimulation,简称DBS)是一种公认的帕金森综合症治疗方法,也是一种治疗其他疾病的实验技术,包括在皮层下结构中植入电极和长期刺激神经组织。目前有超过10万患者用DBS治疗帕金森综合症。对于那些其他治疗都无效的人来说,DBS疗法能改变他们的人生。它能可靠地改善绝大多数患者的运动功能。
然而,也有一小部分患者反馈这一疗法会有一些副作用,包括强迫症行为、性欲亢进、情绪或个性上的改变、赌博成瘾和精神疾病。尽管这些影响种类繁多,但其中许多行为都被认为在塑造一个人的过程中起到了部分作用。
有个著名的案例,一个音乐品味曾经十分宽泛的人,突然放弃了他之前所有喜欢的音乐类型,转而对约翰尼·卡什(Johnny Cash)的音乐产生了强烈而坚定的偏好。当DBS中断时,他对卡什音乐的强烈渴望会有所减弱,而DBS恢复之后,这种渴望重又燃起。有人可能会问,这种“欲望”如何能归因为特定对象的欲望,或者这种治疗是否构成了“植入欲望”的一个实例,即植入一种本不属于主体自身的偏好?
面对这种直接干预大脑功能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改变一个人某方面属性的能力,一些伦理学家已经开始警觉。这类改变在道德上是否存在某些特殊问题?什么样的东西构成了人格同一性?人的某些特征之所以具有特殊地位,是因为它们在决定一个人是谁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还是因为它们在一个人自我概念形成中所起的作用?有没有后果特别严重,或者需要绝对禁止的改变?它们到底是治疗的预期效果,还是无意的副作用,这个区分重要吗?毕竟,有些治疗方法确实是为了改变人的情绪或欲望。如果改变自我在道德上是被禁止的,那么现在许多我们认为有价值的事情,比如某些类型的自我完善,在道德上也将是错误的。所以这些问题的答案不可能这么简单。
但即使在理论上不成问题,有些问题的答案也不可能是直截了当的,甚至不可能是客观的,比如治疗的益处何时大于危害。想想这样一个情景,一名患者卧床住院却未接受DBS疗法,而另一位接受DBS治疗的患者虽然恢复了活动能力,却变得精神错乱,需被送入特殊治疗机构,那前者还应接受DBS治疗吗?
如果他对此事的看法在接受刺激前后产生矛盾呢?如果人格同一性真的被改变了,又应该由哪个人格来做决定呢?我们越是有能力使一个人的大脑发生改变,如情绪、认知和功能的核心特征,这些问题就越显紧迫。
严重的脑损伤会使人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PVS)或最低意识状态(MCS)。据估计,美国大约有14000~35000个PVS患者。即使PVS患者有明显的睡眠和清醒期,却无迹象表明他们可以意识到内部或外部刺激。基于这一点,有人认为没有道德义务来使这些患者继续存活,况且持续一年左右的PVS后几乎不存在康复希望。
然而,大约十年前,科学家们对一些PVS患者进行fMRI扫描,让他们想象自己在打网球或在家中穿行。研究人员已经证明,想象这两项任务的正常人,他们大脑区域中活跃着不同且非常易辨别的网络,这使得通过他们的脑部扫描能准确识别他们所做的任务。由于fMRI成本极高,且这些PVS患者多年来对语言和其他刺激都没有反应,对他们进行实验探究曾经是一项前所未有、颇具风险又数额不菲的任务。
人们通常认为这些病人并没有心理活动。然而,他们的研究结果震惊了神经科学界:在与正常人相似的大脑区域里,他们测试的一小部分PVS患者对这两种想象指令显示出了可区分的大脑特征。
进一步的研究表明,这些患者中至少有一个能够使用这些想象画面的任务来回答他们提出的是非题。虽然不是每个人都相信这些结果表明了产生不同大脑信号的病人是有意识的,但证据却都指向了这个结论。有些人表面上似乎一直缺乏任何心理活动,但他们仍然有意识,并且有充分健全的认知能力来理解指令,执行要求相对较高的认知任务,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执行任务。
这些结果使一些伦理和神经科学上的问题亟待解决:我们如何更经济快速地筛查PVS患者,以确定他们是否属于少数仍有脑部功能迹象的患者?这样的病人应该如何治疗?至少,我们应该确定他们是否能够感到疼痛,如果他们感到疼痛,就应该采取措施进行治疗。
更困难的是去确定他们尚存能力的程度,以及这些能力意味着什么。他们是否能够参与有关自己未来的决策过程?或者说,他们是否有足够能力在自身生死问题上发声?我们是否能开发出脑中成像假体,从而提高他们的交流能力?我们能否帮助PVS患者家属理解,这些能力在PVS患者中实为罕见,而对绝大多数患者来说,无反应的情况确实是因为没有意识?在PVS患者这类案例中,神经科学已证明临床实践依靠行为数据而非大脑数据,已经误诊了整整一类人,并带来了令人不安的伦理问题。
前面所举的都是神经科学伦理学方面的例子。而神经伦理学与一般生命伦理学的区别之一在于它包含了伦理学的神经科学,也就是说,它涉及理解道德认知的神经科学基础,以及这种理解将如何影响伦理思想。虽然要真正理解道德认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很明显,情感加工在做出一些道德判断中起着重要作用。
有人认为,在道德思考中,我们应该侧重理性过程而非情感过程,后者只是一种启发式方法,不适合在当今复杂的世界中使用。另一些人则认为神经科学已经表明我们缺乏自由意志,他们由此得出结论,认为道德责任是一种幻觉。虽然我不同意这两种说法,但它们说明了我们对神经层面上思考方式和行动方式的理解可能会影响我们对道德的看法。这也许是神经伦理学最独特、也最有可能改变我们看待自己方式的一面。
原文:
https://www.philosophersmag.com/essays/196-neuroethics-fifteen-years-on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Neugeist(ID:Neugeist),作者:Adina L. Roskies(哲学教授、达特茅斯学院认知科学系主任),译者:矛木,校对:张蒙